關於外商先行收回投資的方法的投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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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投資者可以申請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回投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了外國投資者可以先行回收

關於外商先行收回投資的方法的投資指南

回收投資的三種方式。現結合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實踐情況,對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回投資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1、全部固定資產:

這裡所稱“全部固定資產”,是指合作企業依法對企業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並償還企業債務後,剩餘資產中的固定資產部分。企業債務清償以膠,中方不得先行享有合作企業的固定資產。

2、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回投資的,須符合下列條例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2)中外合作各方應當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3)稅前回收投資的,需稅務部門審查批准。

3、具體地講,外國投資者先行收回投資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從利潤分成中優先回收投資。具體又可分為幾種方法:

①將合作期限分為兩個階段,前一階段為外商投資回收期,在此期限內中方不分配利潤,所得利潤全部用於償還外方投資。後一階段為利潤分享期,中外合作雙方按約定比例分配利潤。②在外方投資回收期限內或回收其投資額前,外方按較大比例分配利潤。超過該期限或其投資額回收後,中方按較大比例分配利潤。③每年從合作企業實現的`利潤中拿出一個固定份額用於償還外方的投資,其餘的利潤由中外合作者按約定比例分配。

(2)從企業營業收入中優先回收投資。以每月營業額或每批產品的銷售額中提取固定比例償還外方投資,每年的償還數等於其出資額除以合作期。每年提取的還本金額達到計劃還本數時便不再提取,其餘利潤由中外合作者按約定比例分配。這種方式屬於稅前回收投資,必須經我國稅務機關批准後才可實行。

(3)從固定資產折舊費中優先回收投資。合作企業通過加速折舊,以固定資產的部分折舊費償還外方投資本金,不足部分從利潤中償還,剩餘利潤再由中外合作者按約定比例分配。這種方式亦屬稅前回收投資,必須經我國稅務機關批准後方可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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