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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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受愛克斯公司擬在瀋陽投資設立教育機構的事項進行法律分析,並出具如下法律意見:

外商投資法律意見書

一、貴公司需要諮詢的問題:

1.關於在中國瀋陽投資設立教育機構可行性分析;

2.關於在瀋陽設立中(小)學教育機構可行性分析;

二、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2.《外商投資指導目錄》(2015)中關於教育方面的限制

三、法律分析

1.關於第一個問題即貴方在瀋陽設立教育機構一事,2015年3月13日,國家發改委釋出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2015年版指導目錄》將“高等教育機構”由原來的鼓勵類劃到了限制類,並且要求限於合作、中方主導;將“學前教育機構”列入限制類,並且要求限於合作、中方主導;對已列入限制類的“普通高中教育機構”增加要求限於中方主導。同時《2015版指導目錄》對外資進入教育產業的進一步限制似乎與近期一系列開放動向不符。2013年9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了《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的一項修訂就是在《教育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規定: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援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開展國際教育服務,推進教育國際化,培養國際化人才。而國務院在2014年4月30日下發的《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於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意見的通知》中也明確提出要放寬教育市場的准入。因此就目前情況來看,外資進入教育產業將面臨大方向上的開放和對辦學數量和控制權的限制並存的.局面。

《2015版指導目錄》使用了“中方主導”的術語,以此作為對教育產業的限制。按照《2015版指導目錄》的註釋,中方主導是指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於1/2。如對中方主導的要求僅嚴格限定於註釋中列舉的兩項標準,則此一要求並未超出現行中外合作辦學相關法規的規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五條)。貴方在投資比例上最多佔49%。

2.關於第二個問題,設立中國小為禁止性產業,但是對於經營性培訓教育機構是可以的,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家庭對教育的投資越來越重視,市場前景樂觀。本律所認為貴公司可以在此項上進行市場調研,做出正確的選擇。

四、總結

1.對於貴公司在瀋陽設立教育投資機構,可以將重點放在培訓機構和職業教育上,充分進行市場調研,要對相關法律法規仔細閱覽,進行可行性分析,對此本律所已進行分析,可供貴方參考。

2.對於貴公司在瀋陽設立中國小教育機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之上做出公司的決策,對此本律所已做分析,可供貴方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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