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同模板合集七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投資合同7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投資合同 篇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____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樓(房)。
三、公司股東共_________個,其中自然人_________個,企業法人_________個,社會團體法人_________個,事業法人_________個,國家授權的部門_________個。分別為:_________,現住_________,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_,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學會(協會、聯誼會等),住所在_________。團體法人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_,審批文號為_________。
四、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
_________出資_________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_元。
_________出資_________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_元。
_________。
五、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應當在____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後____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
六、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_________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七、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_________。
八、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九、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___(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檔案、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十、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願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_________辦法承擔。
股東(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資合同 篇2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投資方簡稱乙方)
現因甲方發展需要,乙方向甲方投入資金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______元),經過雙方友好協商,在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甲方經營專案及範圍
經營專案: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投資方式
1、原則:產權為甲方所有,只對乙方支付工資和年度利潤分紅。
2、方式:現金支付,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後______日內,乙方應將資金存入公司賬戶。
第三條、合同期限、投資金額、分紅比例、權利、義務
1、投資收益合同期限為______年,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在合同期限內,甲方願向乙方按每______(月/年)支付本金回報______元整(大寫______元),年合計支付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______元),並且甲方以年度利潤______%向乙方分紅。
第四條、撤資方式
1、自然撤資
本合同期滿後,甲方向乙方發放紅利和本金利息回報,並向乙方返還全部投資本金,本合同終止。
2、甲方要求乙方撤資
在合同期內,甲方要求乙方撤資,在已過的時間裡甲方向乙方按發放紅利和本金回報,同時甲方向乙方賠償該合同期限時間本金利息回報總額的雙倍即______元整(大寫______元)。甲方並向乙方返還全部投資本金,本合同終止。
3、乙方要求撤資
在合同期內,乙方要求甲方撤資,甲方在已過的時間裡甲方向乙方按發放紅利和本金回報(不付未過的日期),同時乙方應向甲方賠償合同期限時間本金回報利息總額的雙倍即______元整(大寫______元)。甲方並向乙方返還全部投資本金,本合同終止。
4、甲方破產撤資
在任何時候,甲方無法經營或無能力向乙方發放紅利、本金利息或返還投資本金,甲方宣佈破產,乙方有權以佔的分紅比例等比的分配甲方財產,乙方全部所得的總和不得超過本協議的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價值。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有權向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其他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投資合同 篇3專案合作協議由:專案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和專案技術負責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 ,身份證號: ,籍貫
乙: ,身份證號: ,籍貫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塑膠和金屬油漆專案,總投資為20萬元,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15萬元, 乙方以人民幣出資5萬元及技術和客戶資源。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在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夥終至後,各合夥人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雙方共同經營,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
第五條 企業固定資產和盈餘按照取得銷售淨利潤甲方60%、乙方40%比例分配。
第六條 企業債務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部分。
第七條 每年專案產品總銷售利潤百分之十進行固定投入。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需要負責技術和市場開發及售後跟進,甲方負責管理及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三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 __年__月__ 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與本合同有關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書面文字,並將己方有關本合同專案資料及客戶資源都應交給另一方。
第十四條 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十五條 協議解除
1、 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協議,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合作協議期滿
3、 雙方同意終止協優議
4、 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有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址:地址: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投資合同 篇4甲方:
乙方:
甲方由於資金、技術等原因,需向外引資,乙方願向該廠投資,雙方合資經營該廠。經過充分協商,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企業名稱:
二、經營方式:合資經營
1、資金:企業中原屬甲方的固定資產(價值800萬元)計作甲方的出資,甲方按出資比例在企業中享有受益權、選擇管理人員權、重大決策權等各項權利,承擔各項義務。
乙方向甲方投資流動資金500萬元,計作乙方的出資,乙方按出資比例在企業中享有受益權、選擇管理人員權、重大決策權等各項權利,承擔各項義務。
合資期間,如需增加投資,由雙方協商解決,並相應地調整雙方的出資比例。
2、人員:管理人員由按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原則由雙方協商聘用、安排;技術人員由乙方聘用、安排,生產中技術問題由乙方負責解決;其他人員由甲方負責聘用、安排。
三、合資經營期限:十年,自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
四、利潤分配:
甲、乙雙方按800:500的出資比例,對企業的利潤按比例進行分配。雙方因出資額變化而導致出資比例調整的,按調整後的比例進行分配。
上述分配,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進行。
五、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有義務保證企業證照齊全,負責協調企業與周邊村民、村委及相關單位的關係。
2、乙方有義務保證企業技術人員到位且稱職,確保企業的技術工藝不落後。
3、合資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撤回投資。
六、合資期間,雙方的出資權不得向外人轉讓。如確需轉讓時,應徵得另一方同意,並優先另一方購買。
七、債權債務:xx年4月1日前,企業的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清理、承擔;xx年4月1日後,企業的債權債務由雙方按比例清理、承擔。如因甲方未及時清理合資前債務而致使債權人起訴企業或通過其它方式索要債務的,企業承擔後,甲方應向企業補齊。不足部分,乙方有權向甲方索要。
八、合資到期:合資期滿後,雙方可續簽合同,繼續合資經營該企業。
如有一方不同意繼續合資或達不成新的合資協議的,雙方合資合同終止。企業的固定資產歸甲方所有,甲方支付退還乙方投資款500萬元。
九、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協議,如一方違約,應向對方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十一、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二oo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由甲方出資金乙方負責技術投資和資金管理,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取出贏利資金,按照協議所籤的收益比例分配,立即給予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時間。
二:乙方為了避免在操盤中,由於甲方隨意開啟帳戶,給乙方操盤帶來影響,所以乙方要求獨立掌握操盤密碼的權力,甲乙雙方都不得將帳戶和密碼,告訴第三人,如果誰洩露,造成的損失,由誰自己個人承擔.
三:具體合作模式分5種風險模式
1甲乙雙方各負責投資本金風險50%,利潤甲方分70%,乙方分30%
2甲承擔本金60%風險,贏利後甲方分80%乙方分20%
3甲方負責本金70%風險,分贏利的85%乙方分15%
4由甲方個人承擔風險100%贏利後乙方分贏利的5%,乙方將甲方的風險控制在x30%左右,如果虧損達到30%乙方必須告知甲方,獲得甲方許可再投資
5客戶零風險,年收益為固定收益10%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甲乙雙方都可以隨時要求對方終止本協議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投資合同 篇5第一條 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並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託人委託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專案為資金運用的物件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信託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會計年度 指公曆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淨值 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後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受益憑證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託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准的證券存摺。
單位持有人 指登入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 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 指受信託人委託負責受益人名冊登入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 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關連人 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託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託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 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淨值計算並公佈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行費 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經理年費 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淨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髮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託年費 指信託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託人同意後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一般決議 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佔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 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佔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 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帳戶 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戶。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經信託人提出並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後三個月期間。
本基金章程 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後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定 指《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計價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髮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並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專案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託人按信託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託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託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於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淨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於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 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物件、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准的招募說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得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併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低於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後一併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 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資訊形式製作、登入、變更和儲存,上市後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摺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式進行稽核,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後,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後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託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並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稅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戶手續後,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 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彙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於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專案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並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並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模或範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於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淨值的80%,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於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於承擔無限責任的專案;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專案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於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於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於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併、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3)由於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髮生投資往來關係。
6.本基金存放在信託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於當期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專案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專案變現後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要採用對本基金並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託人同意。
9.信託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並可要求經理人及時採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並經信託人書面同意後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 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後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並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專案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於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資料,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專案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並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專案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並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後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專案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專案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餘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後,餘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後,如果資產價值大於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重估盈餘入帳;如小於帳面值,則從重估盈餘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後的餘額,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將上述資產淨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後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託人同意後,將上述投資專案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採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淨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佈一次。
第七條 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髮起費用、佣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檔案資料印製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併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淨值的1.2%,逐日累計,並在每月10日前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託年費,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淨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託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生的費用,由信託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託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檔案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託人依據經理人的指定或有關合同並核實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託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專案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託人認可後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託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託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 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後的一個月內,須向信託人提交本季度信託報告,信託人在每半年終了後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託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託人均應為對方檢視和複製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儲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註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且必須獨立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稅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後的餘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後的餘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託人確定並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後,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並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入的銀行戶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交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採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於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於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戶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後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託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後無權再向信託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 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二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後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託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託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階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託人確定後,應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於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託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並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後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託人決定後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託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託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髮行單位總份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採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託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並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託人儲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為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託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一條 本基金的結業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為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准,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提前結業:
(1)由於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託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託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託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准後,信託人應儘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戶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託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後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託人、經理人、註冊會計師或核數師、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為:
(1)清理、核對和保管對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儘快變現一切未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餘資產的分配方案並在獲批准後負責該方案的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託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項報酬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優先從本基金結餘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餘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為十二個月)後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信託人
1.信託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經理人發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戶並將之區別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登入和核算;
(4)建立並儲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戶並負責股權及其它專案的投資清算;
(6)監督經理人履行其職責並監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行為後依其指示辦理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檔案;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定的信託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2.信託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為行為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託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祕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洩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並積極協助經理人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經理人查閱本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3.信託人具有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託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核查每筆佔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專案;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為;
(4)有權自費委託他人辦理信託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託人作為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 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並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案;
(3)組織專業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託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並予以公佈;
(6)負責本基金已發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制和遞交經理報告,並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製和公佈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檔案資料;
(10)本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本基金的宗旨為行為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專案,注意發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越性,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祕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洩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信託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託人,並主動積極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信託人查閱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5)對其受託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信託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償,有權對為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績獎金。本契約規定經理人業績獎金數額為該年度末本基金資產淨值超過年初資產淨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並按照上述原發解為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為從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實現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後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後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資產淨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淨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採取每一筆投資或採取每一項管理行為;
(4)在本基金存續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 信託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或違約所引致或產生的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鑑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託人或經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宣告、說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為真件的投資檔案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託人根據現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採取的或不能採取的行動及其後果;
(3)由於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行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4)非信託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託的任何代理人、託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為的行為(但對因信託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託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檔案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偽造的或無權所為的簽名或蓋章(信託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偽),或依據上述簽名或蓋章所採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為;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中的決議(儘管該決議在事後發現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議並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於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託人(非本契約有規定)的任何失誤行為、忽略行為、判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託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賴上述人的建議或資訊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為信託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資訊而採取投資或管理行為,且不為上述建議或資訊中的失誤之處承擔責任。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定,信託人和經理人應視為已獲得履行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採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並對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託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為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檔案;
(2)依據任何行業/專業協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律來進行投資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下列行為: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專案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託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立一個與本基金完全獨立的新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託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採取或不採取的行為或經理人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或因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專案外,信託人再無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專案;
(3)信託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為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於在履行本契約規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定所為或所不為的行動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定,經理人對信託人所為或所不為的任何行動及其後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有的權力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託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績獎金以及其它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託人有權銷燬歸自己儲存的並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檔案資料(儲存期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定的對信託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為補足性的,並不影響到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定的其他人對信託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並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 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託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在本基金存續滿十年並繼續存續時辭去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式進行:
(1)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託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欲辭職時所選定的新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並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准。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式完成後,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儘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並報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
(1)經理人或信託人本身非自願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託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託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並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託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託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託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託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 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託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託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批准方為有效,並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並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即行生效並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後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儲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製成冊並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閱,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對於上述法規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 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託人共同行使。
投資合同 篇6股東各方:
甲方:____ 法定地址:____
乙方:____ 法定地址:____
丙方:____ 法定地址:____
丁方:____ 法定地址:____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設立____(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____
2、經營範圍:____
3、註冊資本:____
4、法定地址: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
二、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甲方以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 ;
乙方以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 ;
丙方以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 ;
丁方以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 。
三、其它約定
1、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各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為組長,組織起草申辦設立公司的各類檔案;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後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上述各股東方委託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註冊事宜;
4、本協議自各股東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份,各方股東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 代表人:____
乙方:____ 代表人:____
丙方:____ 代表人:____
丁方:____ 代表人: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
服務單位: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客 戶: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電話(手機): fax/e-mail:
鑑於乙方與甲方合作中國大陸a、股股票投資的服務,且甲方已向乙方表明其擁有提供該項服務所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資源,並同意提供服務,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中國大陸a股股票投資合作服務所涉事宜,簽訂本協議。
1.定義
除非合同中另有說明,本合同的下列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a)“適用法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規範性檔案;
b)“合同”指本協議當事人於200 年 月 日以 方式簽訂的《投資合作服務協議書》;
c)“服務”指甲方根據本協議條款為完成協議所涉之專案而進行的工作;
d)“a、股股票”指在中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掛牌交易的中國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
2. 服務種類:甲方獨立操做。
2.1 乙方出資 萬元人民幣委託甲方在北京(資金小於五千萬)就中國大陸a股股票投資提供投資價值分析及操作;
2.2 甲方接受乙方委託,向乙方提供中國大陸a股股票投資價值分析及操作。
3.利潤分配、交付時間及方式
就本協議約定的服務,甲方確保乙方的年收益30%(記:投資一萬元還一萬三千元。如出現虧損全部又甲方承擔)。期滿後十日內以銀行轉帳形式向乙方退還本金加30%的收益,其餘的收益全部屬於甲方所有。
4. 責任及義務
4.1 甲方的義務
a)甲方應盡一切努力,高效和經濟地按專業機構公認的標準和慣例履行服務和義務。
b)甲方服務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c)甲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不應為私利而挪用資金。
d)甲方應對服務工作量、完整性負責。
e)沒有乙方的授權,甲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轉移基於本協議所應承擔的義務;
4.2 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a)依據本協議的約定按時,按量向甲方支付利潤。
b)對於甲方完成本協議約定的所履行的服務,提供必要的協助。
c)乙方保證甲方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期滿後,均不承擔乙方或代理人因錯誤行為、過失或違約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責任。
5. 保密約定
5.1甲方保證並承諾,對於在本協議簽訂過程中及執行中,向乙方提供本協議所及之服務的過程中知悉的乙方財務狀況、商業祕密及其它情況,負有嚴格保密的義務。
5.2 乙方保證並承諾,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甲方依據本協議所提供的中國大陸a、股股票投資研究分析或操作之內容向任何第三方洩漏或者透露。
6. 特別約定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並確認,甲方僅依據本協議約定的服務種類向乙方提供投資研究分析和操作。
7. 協議的變更、終止及解除
7.1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本協議自動終止:
a)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
b)本協議期限屆滿。
7.2 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兩個交易日內,將資金足額打入甲方指定的操作帳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協議及退還相關資金。
7.3 甲方若發現乙方私自將甲方所提供的證券投資研究意見和操作之內容,向其它人洩漏或透露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並由乙方承擔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8、協議的生效及其它
8.1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拾貳個月至 年 月 日止。
8.2 本協議一式叄份,公證方,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籤 署: 籤 署: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
乙方(受託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茲共同信守:
第一條委託擔保內容:
甲方同意以其房屋(即座落於_________的房屋)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甲方為使順利獲得此項貸款,特委託乙方提供階段性擔保,該階段指的是甲方與貸款銀行簽訂《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之日起至甲方所購的房屋設定貸款抵押完成之期間。
第二條委託費的約定:
委託費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由甲方在簽訂《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時,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甲方義務:
1.甲方應向乙方交納不少於房價總款(見甲方與賣方在《房屋轉讓合同》的約定)_________%的首付款;若銀行貸款與上述首付款之和小於房價總款,則甲方應在簽訂《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時一次性向乙方交納差額部分。
2.甲方承諾銀行貸款直接撥付乙方。
3.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委託費;並按法律法規及政策和合同規定,約定支付房屋過戶,申領權屬證書以及辦理抵押貸款過程中的各項稅費。
4.甲方須特別授權乙方為其辦理房屋過戶及申領權屬證書事宜。
第四條乙方義務: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前提下,乙方承擔本合同第一條擔保責任。
第五條違約責任:
1.若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交納給乙方的委託代理費不予退還,歸乙方所有。
2.若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若乙方已收取甲方委託代理費的,乙方應返還,同時乙方尚應支付等於委託代理費的違約金給甲方。
第六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雙方有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七條《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是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組成部分。
第八條本合同終止時間為甲方所購的房屋設定抵押完成之日。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資合同 篇7甲 方: 身份證號:
乙 方: 身份證號:
丙 方: 身份證號:
經友好協商,甲、乙、丙三方在公平、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根據《投資合同協議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就共同投資經營 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將在珠海市投資 品牌服裝店5間(具體選址三方協商後作為本協議補充條款)。
第二條、三方各出資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合計出資一百零五萬元。該出資用於5間服裝店的經營,包括但不限於:商鋪租金、商鋪裝修、品牌使用、服裝進貨、商鋪設施購買、員工工資、水電費、管理費和工商稅務等相關費用。
第三條、三方出資各佔5間服裝店股份三分之一,以後如因經營需要由三方以同等比例出資。
第四條、三方合作期限為年,即自 年月日至 年月 日。 合作期間未經三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擅自終止本合作協議、轉讓經營商鋪。合作期滿後,如需繼續合作,另行協商。
第五條、經三方一致同意,指定為共同投資事務執行人,管理日常經營活動。
三方可以指派營業人員負責管理、經營服裝店,具體安排需三方共同協商及任命。三指派的營業人員的職務行為對三方均發生效力。經營期間,所獲收益和所負債務由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擔。
第六條、任一方或其指派的人員對外簽訂投資合同協議書、費用的支出,應例行誠實守信,厲行節約,維護三方的共同利益為原則和宗旨。
任一方或其指派的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因故意、有明顯過錯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自簽訂本協議時,三方共同指派出納人員,全權負責投資資金的管理,出納人員接受三方的領導。所有費用支付需經三方同意或簽字後,經出納人員處支出。
第八條、三方指派的業務員和出納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列入經營成本費用。
第九條、在合作經營期間,所需原材料統一由 方負責配送,方按原材料進價加收10%的配送費進行配送。所需費用列入經營成本費用。
第十條、甲、乙、丙三方合作經營期間產生的利潤每年分配一次,經三方協商可以另行確定分配時間。三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共同投資利潤,分擔投資虧損。
三方的共同出資、形成的財產以及利潤為三方共同財產,任一方不得擅自處置,未經出資三方一致同意不得抵押或質押。
第十一條、任一方向三方以外的人轉讓其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須經另兩方書面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另兩方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二條、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虧損的,三方有義務按同等比例追加出資。三方合作經營滿一年的,如發生虧損,一方不願追加出資繼續經營的,經協商可解除本合作協議並進行清算。
第十三條、甲、乙、丙三方應遵守本協議,不得擅自違約,否則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任一方不按時出資,應承擔延期出資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同時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元 /日的經營損失。
任一方出資延期超過1個月致使無法經營,或任一方明確表示不再出資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出資的,違約方除承擔所有經濟損失責任外,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
第十四條、本協議合作期限內除出現本協議第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解除本協議。否則視為違約,違約方將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
因政策調整、政府行為等三方訂立投資合同協議書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投資合同協議書無法繼續履行的,三方均可解除投資合同協議書。
三方經協商達成一致,可解除投資合同協議書。
第十五條、本投資合同協議書履行地為本協議第一條所明確的雙方共同投資的店鋪所在地。雙方在履行本協議時發生爭議,應當本著精誠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投資合同協議書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六條、甲、乙、丙三方的合法身份證影印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以證明三方的合法身份。
第十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經三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八條、本協議經三方簽字後即生效。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聯絡電話:
日期:
乙方(簽字):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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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簽字):
聯絡電話: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