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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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註冊稅務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抵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抵扣

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抵扣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2)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

(3)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4)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築服務,用於新建不動產,或者用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並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上述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裝置,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慧化樓宇裝置及配套設施。

(5)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於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並於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於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7)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專案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淨值率

依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按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60%的部分於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於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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