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稽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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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農林牧漁業核算資料質量,準確反映農業生產結構、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及變化趨勢,根據《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於印發〈農村統計調查主要資料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的通知》和《農業核算資料質量控制辦法》,結合我區農業核算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農林牧漁稽核辦法

一、核算基本原則

(一)以《A農林牧漁業統計報表制度》、《M農業產值和價格報表制度》等國家統計制度和有關檔案要求為依據,遵循“逐級彙總、分級核算、下管一級”的原則。

(二)產品產量的一致性。農林牧漁業產值核算的產品產量嚴格執行自治區統計局農村處核定反饋的資料。

(三)農產品價格的統一性。自治區統計局根據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的農產品生產價格調查、全區農村住戶調查資料以及相關調查資料,經過綜合評估確定後,制定統一價格下發各地執行。

(四)增加值率的合理性。年度增加值率依據總產值和中間消耗計算確定。考慮到不同季節農林牧漁業生產結構的差異,季度增加值率可根據當年農產品中間消耗情況在上年度增加值率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但需自治區統計局核定。

二、實施範圍

各市、縣(區)統計局上報的年度(季度)農林牧漁業總產值和增加值核算資料。

三、核算資料的質量稽核

農林牧漁業核算資料稽核採用計算機稽核和人工邏輯稽核相結合的方式,各市、縣(區)統計局必須對本地區核算資料進行稽核,對超出合理區間的指標,要查詢原因,並對其合理性附報解釋說明。

(一)主要農產品產量的稽核

1.產品產量必須嚴格使用自治區統計局核定反饋的資料。凡是按照國家農村統計制度抽樣調查的稻穀、玉米、生豬、家禽等主要農產品產量,自治區按照各市彙總資料與國家核定的全區產品產量資料基本一致的原則稽核評估、銜接各市、縣(區)資料;未實行國家抽樣調查的指標,由自治區統計局根據有關調查資料和各地生產發展實際情況核定市、縣、區的全面統計生產報表資料。

2.根據相關資訊嚴格控制沒有季報的產品產量的增長幅度。蔬菜、花卉、藥材、營林及部分林產品等沒有生產季度報表的指標資料,依據播種面積、生產趨勢和部門相關指標資料以及國家農村統計制度有關規定核算嚴格控制增長幅度,上報的資料差異超出合理評估區間的指標,以自治區統計局核定資料為準。其中自治區統計局將根據《國家統計局農業核算資料質量控制辦法(試行)》中關於正常年份季(年)度蔬菜生產按3%左右幅度控制的規定,對市、縣(區)的季度蔬菜生產進行稽核評估。

3.嚴格控制未列明的產品產量。A制度《農林牧漁業總產值計算表》中未列明的產品產量,可根據統計臺帳、農村住戶調查或是通過典型調查取得資料資料,但要嚴格控制其增長速度,如增速超過10%以上則要上報相關說明。

4.重點稽核對本地農林牧漁業總產值影響較大的產品。對產量比重大且產量增速排在全區前15位或增速排在全區後10位的縣(市、區),自治區統計局以查詢形式要求相關縣(市、區)統計局重新核實並附報說明。

5.嚴格規範副產品產量及產值。副產品產量和產值以及無產品產量資料直接得到產值的產品要嚴格按照《縣級農林牧漁業總產值及中間消耗統計規範》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核算。

(二)農產品價格的稽核

計算農林牧漁業總產值的主要農產品現行價格必須嚴格執行自治區統計局制定的統一價格。自治區統計局沒有制定的一些小品種的價格,各地可根據農村住戶調查資料,以及從收購部門或集貿市場調查瞭解大量上市時平均價格,制定全市統一價格,並在評估報告中詳細說明。各地不得擅自調整上年價格。

(三)農林牧漁業中間消耗及消耗率的稽核評估

正常年份,農林牧漁業中間消耗率的變動幅度不超過0.5個百分點,其中各行業的中間消耗率的變動幅度不超過1.0個百分點。農林牧漁業中間消耗及消耗率的稽核要點:

1.中間消耗要與農村住戶調查中農戶的投入情況、家庭經營費用情況和各項生產成本及其變化趨勢大體一致;

2.中間消耗率的變化趨勢應與其對應的產品消耗總量以及相對應的消耗品價格的綜合變化趨勢一致;

3.各業中間消耗率的變化趨勢應與各業的特點和技術裝備水平及其變化趨勢一致,與當年的農業氣象條件和災害情況相吻合。

四、核算資料的協調性評估

資料協調性評估主要是對重要指標進行匹配性和一致性檢驗,以便發現綜合資料的重大偏差問題。核算資料協調性評估的主要指標是農林牧漁業總產值增長速度及增加值增長速度。評估方法主要是將總產值增長速度、增加值增長速度與其相關度高的指標的增速進行對比,觀察其協調性和匹配性程度高低,對總產值、增加值增長速度的質量,亦即合理性做出評估判斷。自治區統計局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各地核算資料進行評估:

(一)年度間增長速度的評估

在農業生產條件、生產結構和組織方式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農業應該平穩增長。國家統計局按照3%左右的速度評估各省的農業增加值增長速度,我們將以此為參考標準。遭受自然災害和突發因素,則視災情評估。

(二)相關指標間增長速度的協調性評估:

1.主要產品產值增長速度與產量增長速度的一致性。農、林、牧、漁業產品的產值增長速度應與產品產量增長速度基本一致。其中糖料、豬、蠶繭等單個產品產值的增長速度要與其產品產量的增長速度完全一致,其他綜合性產品產值的增長速度與其產品產量的增長速度差異不超過0.5個百分點。

2.副產品產值增長速度與主產品產值增長速度的一致性。要嚴格按照自治區統一規定的各類副產品的折算比例以及副產品價格,計算副產品產值。

3.農林牧漁服務業產值的增長速度與農林牧漁服務業業總產值增長速度的一致性。正常年份,農林牧漁服務業產值的增長速度與農林牧漁業總產值的增長速度基本一致。如自然災害等特殊年份需要的支援性服務比較多,視情況評估。

4.嚴格控制農林牧漁各業之間比例關係的變化。年度之間農林牧漁各業之間的比例關係應變動不大,只有在農林牧漁各業的產品價格出現較大幅度變動時,或者因大災等原因導致大宗產品生產下降影響時,各業產值比例關係有變化。

5.農林牧漁各業現價產值增減趨勢與農村住戶調查相關指標的增減趨勢相符。農林牧漁業現價總產值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產值的增減趨勢要分別與農村住戶調查中出售種植業產品、林產品、牧業產品、漁業產品收入的增減趨勢基本一致。對農村住戶調查中出售林業和漁業產品出售收入水平較少的市縣區,可作為參考分析變化趨勢。

6.農林牧漁業增加值率的變動與農業生產資料價格變化和中間消耗的變動趨勢應相符。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幅度上升必然增加農業生產投入,提高中間消耗率,直接影響農林牧漁業增加值率的下降。同時,農林牧漁業增加值率的變動趨勢要與農村住戶調查中家庭經營費用的變動趨勢相反。

五、事後質量抽查

在季報和年報工作結束後,抽選1-2個縣進行主要指標實地抽查。特別是對農業總產值影響較大的指標資料協調性和匹配性較差的縣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作為評估該市、縣資料質量以及農業統計工作評比表彰的重要參考依據。質量問題嚴重的,按照有關統計制度、法規和程式,在全區統計系統內部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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