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監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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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 則

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監理實施辦法

1.01為了規範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監理行為,提高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監理水平,特制定“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監理實施辦法”簡稱本辦法。

1.02本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聯合釋出的《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等法律、法規,結合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的特點編制的。

1.03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監理工件的目標和任務是:在建設單位授權範圍內,以合同為依據,對工程施工進行質量、進度、造價控制方面的監督和管理。

1.0.4監理工作的主要依據

1.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

2.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承包合同;

3.經審查批准的設計檔案;

4.建設單位發出的與監理工作有關的書面指示和意見。

1.0.5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1.0.6監理單位權力

在林業生態工程建設中,建設單位授予監理單位權力有:設計檔案的稽核權,施工組織設計與施工方案的審批權,施工分包單位的審批權,工程質量以及苗木、種子等施工材料質量的確認權和否決權,工程進度和工期的確認公和否決權,工程計量及工程價款的稽核簽證權和否決權,監理工程專案組織協調權,開工、返工、停工、復工令的釋出權,以及工程監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其他監理權力。

在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監理中,監理單位無權變更工程承包合同和設計檔案。但確因各種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時,應提出合同變更意見,並組織合同雙方共同協商。設計檔案的具體修改工作仍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完成。

1.0.7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的關係

監理單位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工程 監理合同,二者是被委託方與委託方的關係,監理單位在建設單位授權範圍內,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接受建設單位對監理工作的檢查與監督,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作。

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的關係是監理與被監理關係,承包單位必須接受監理單位的合法監理;監理單位依據工程委託監理合同與工程承包合同實施監理工作。

1.0.8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監理期限應在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一般是從施工準備階段開始到合同工程專案(不含幼、中林撫育管護期)完工驗收並經檢查合格為止。

1.0.9本辦法適用於按工程專案進行管理,符合基本建設程式和設計深度要求的林業生態工程(包括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和商品林)建設專案(含外資、合資、贈款、捐款建設專案)。工程建設中的配套工程(一般大、中型工程進行監理,小型工程可不予監理)參照相關行業的監理辦法執行。

1.0.10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監理除應遵循本辦法外,還應遵循的其他標準、規範以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中標明的規範為依據。

2.術語

建設單位(業主):工程建設法人及其為實施工程專案建設而設定的管理機構

監理單位:取得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上,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工程建設監理的企業

承包單位:具有相應資質或工程施工能力,並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承擔林業生態工程建設專案施工的企業。集體林區的林業生態工程承包單位是以鄉(鎮)或縣為單位,獨立於鄉(鎮)林業站或林業局,專門從事林業生態工程建設施工企業。

專案監理機構:監理單位派駐施工現場負責履行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也稱專案監理機構)。

監理工程師: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的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專案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部分職責和權力,在總監理工程師不在施工現場期間,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職責的專案監理機構中的監理工程師。

專業監理工程師: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根據專案監理崗位職責分工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負責某一方面的監理工作,可以簽發有關監理檔案的監理工程師。

監理員: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協助專業監理工程師工作的監理人員。

見證:由監理人員現場監督某工序全過程完成情況的活動。

旁站:在關健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由監理人員在現場進行的監督活動。

巡視:監理人員對正地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現場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活動。

平等檢查:專案監理機構利用一定的檢查或檢測手段,在承包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獨立 進行檢查或檢測的活動。

工程計量:根據設計檔案及工程承包合同中有關工程量計算的規定,專案監理機構對承包單位申報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進行的核驗。

監理規劃:在總監理工程師的主持下編制,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用來指導專案監理機構全面開展工作的指導性檔案。

監理實施細則:根據監理規劃,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並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針對工程專案中某一區域或某一專業監理根本人物的可操作性檔案。

工程變更:在工程專案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式對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

費用索賠:根據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的經濟損失,通過監理工程師向對方索取費用的活動。

3.施工監理的前期準備工作

3.1監理單位的確定

3.1.1建設單位一般應通過招標投標擇優選定監理單位,並簽訂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3.2專案監理機構

3.2.1為保證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工程類別、規模、施工難度、現場重要依據等因素確定專案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監理機構的職能部門設定和人員配備應符合精簡高效和相對穩定的原則,其專業人員數量應滿足監理業務的需要。

3.2.2總監理工程師是履行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全權負責人,全面負責並領導專業監理工程師完成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中規定的全部職責。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林業行業高階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3.2.3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林業行業中級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體履行所承擔子專案或專業的監理職責,向總監理工程師負責並領導監理員的工作。

3.2.4監理員應具有林業行業初級或初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在專業監理工程師領導下,協助專業監理工程師承擔具體的監理任務。

3.2.5專案監理機構中,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和服務條件(專業)應經建設單位審查認可。當總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監理單位應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當專業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3.3監理人員的職責

3.3.1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

1.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專案監理工作的總負責人,在管理中起決策、規劃、執行和檢查的職能,以監理單位在工程專案中的代表身份,對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實施負全面責任。對外負責與業主、承包單位協調工作,對內定期向監理單位負責報告工作;

2.確定專案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與崗位職責;

3.主持編寫專案監理規劃,審批專案監理實施細則,並負責管理專案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4.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專案進展情況可進行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調換其工作;

5.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專案監理機構的檔案和指令;

6.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等檔案;

7.審定簽署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復工報告;

8.定期不定期巡視施工現場,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

9.稽核簽署承包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完工結算;

10.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11.主持並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調查;

12.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工程延期;

13.組織編寫和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專案監理工作總結;

14.定期向監理單位報告監理情況。

3.3.2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職責

1.負責總監理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2.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和權力。

3.3.3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託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主持編寫專案監理規劃,審批專案監理實施細則;

2.簽發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工程完工報驗單;

3.稽核籤認完工結算;

4.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5.根據工程專案進展情況進行監理人員的調配,調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3.3.4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

1.組織編寫本專業或負責區域的監理實施細則,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後,負責組織具體實施;

2.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或負責區域的計劃、方案、申請、變更,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3.檢查工程實施情況,及時發現和預測工程缺陷,提出預防補救措施並進行處理;

4.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當監理人員需要調整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5.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或負責區域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彙報和請示;

6.根據本專業或負責區域的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日誌;

7.核查進場材料的原始憑證、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檔案,平行檢查檢驗進場苗木、種子等工程施工材料質量,合格時予以籤認;

8.負責本專業或負責區域監理資料的收集、彙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9.負責本專業或負責區域的工程計量工作,稽核工程計量的資料和原始憑證。

3.3.5監理員的職責

1.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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