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產假規定女職工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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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產假 法律對女工產假規定

勞動法產假規定女職工產假

產假。在女職工權利保護上,國家法律作出了專門的法律規定,在有關女職工產假待遇,國家女職工生育保護條例規定:

一、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四、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由於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晚育,所以在實踐中,各省市往往都會對符合計劃生育晚婚晚育政策的女職工給予獎勵性的產假.

北京的規定:

(1)北京市女職工的基本產假為90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產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單位應當支付女職工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予以獎勵。

(5)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天數為: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流產既包括自然流產,也應包括人工流產。

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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