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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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難免有頭疼腦熱,生病的時候,因為身體原因就不能繼續在崗位上工作,需要請病假休息一下,那麼在請病假期間,由於員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資並非按實計發,單位給予員工的工資要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2016

第一、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二、短期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閱讀延伸】

【爭議焦點】

王某某在一家貿易公司從事行政工作多年,每月3000元。合同已續簽多次,最後一份合同籤至2007年12月底。

2007年1月的一天,王某某感到身體不適,去醫院看病,醫院開出一週的病假單,因身體仍未見好,王某某連續向公司遞交了一個月的病假單,直至身體狀況好轉。

一個月後,王某某到銀行刷卡時發現打進工資數為2100元。王某某認為2006年公司的平均收入是4000元,根據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可得病假工資2800元,現公司少發了病假工資,應當補回。在與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王某某向區申請仲裁,要求貿易公司支付病假工資差額。

【庭審答辯】

仲裁審理中,王某某稱,據瞭解公司2006年的為4000元,其中包括獎金等在內,所以病假工資的發放應以此為計算基礎,現在公司少發了自己的病假工資,應當補發。

公司辯稱,公司有時根據經營狀況發放獎金或者過節費等,但不是職工的固定月工資,是屬於月工資外的一塊收入。王某某將獎金等收入一併納入病假工資內,以此為標準進行計算並不妥當,其在公司工作滿八年,公司按照國家有關病假規定的計算方法對其支付病假工資並無不妥。

【勞動仲裁】

仲裁委在庭審時查明,王某某每月工資3000元,分為基本工資2500元和津貼500元。王某某所稱的平均收入包括了2006年度中領取的過節費、年終獎等各類獎金。王某某稱其不清楚固定月工資的數額,但根據仲裁委調查,貿易公司有發放工資條款的慣例。

庭審中,公司向仲裁委提供了王某某的工資單。另查明,王某某和貿易公司未約定假期工資基數,王某某在該公司工作已八年。

仲裁委認為,職工病假工資根據假期工資基數和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現當事人和貿易公司未約定假期工資基數,病假工資可按其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王某某在公司工作多年,應當清楚本人的工資組成,其每月正常出勤可得的月工資為3000元,現貿易公司按照他的工作年限支付病假工資2100元並無不當。故對於王某某的申訴請求仲裁委難以支援。

【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某某的病假工資究竟以何為計算基礎?

按照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病假工資的有關規定,職工病假工資在合同裡有約定如何支付的,按約定。沒約定的,按照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從王某某的情況來看,公司對他的病假工資計算方法並無不妥。王某某在本企業工作年限已八年,在其正常月工資的基礎上按照基數70%的比例計算為2100元。其他的計算為零。(不滿八年的按日期算)但王某某要求按照公司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為計發數,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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