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樁基工程質量旁站監理檢查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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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2002、4、1)

建築樁基工程質量旁站監理檢查細則

(一)檢查依據

1、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02-83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J7-89

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行業標準《建築樁基礎技術規範》JGJ94-94

7、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行業標準《工業與民用建築灌注樁基礎設計與施工規程》JGJ4-80

8、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行業標準《基樁高應變動力檢測規程》JGJ106-97

9、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行業推薦標準《基樁低應變動力檢測規程》JGJ/T93-95

10、經施工圖稽核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地質勘察報告。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

12、國家及施工企業相關工法;

1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檔案、委託監理合同文件;

14、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監理規劃、監理細則和旁站監理工作方案。

(二)適用範圍

本檢查細則適用於天津市監理企業對本市工業與民用建築(包括構築物)樁基工程的砼打壓樁和砼灌注樁(成孔、清孔、水下砼灌注)分項工程旁站監理工作。

專業樁基工程(如港口、水利等)應按有關專業標準及設計檔案進行檢查。

本細則不含地基處理和基坑支護。

(三)旁站監理主要檢查內容

1、旁站監理前對相關情況的審查:

預製樁審查結果填寫津監(樁)-01-1表

灌注樁審查結果填寫津監(樁)-01-2表

(1)工程名稱、打樁單位、總包單位(人員是否到崗)、審查資質

(2)稽核工長、質檢員、班組長姓名、資格上崗條件;

(3)採用樁基型別、數量、規格;

(4)設計樁長、樁徑、樁混凝土強度等級、樁頂標高;

(5)接樁形式、停錘控制標準、試樁要求;

(6)設計圖審查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文號及批准人;

(7)地質勘查報告是否是本工程、公章合法性;

(8)施工組織設計

a、施工方案、審查主管部門、批准文號、批准人是否簽字齊全

b、打(壓)樁方法、路線能否指導施工

c、施工質量、安全交底落實如何

d、樁基裝置能否滿足實際要求

(9)樁基軸線及樣樁放線定位及複核測量記錄;

(10)焊工上崗證有效期限;

(11)測量儀器、計量器具及成樁機械的定期鑑定情況;

(12)預製樁的現場製作及貯運條件,預製樁出廠合格證,對樁外觀質量檢查;

(13)商品砼供應商資質、供貨合同編號,預拌混凝土質量證明書和核準證;

(14)試塊標準養護條件的落實;

(15)水泥、粗細骨料、外加劑等原材料質量證明書、複試報告及核准證;

(16)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及地下水管線的防護措施;

(17)施工機械合格證書;

上述工作由施工單位自檢後在施工前24小時向監理單位提交旁站申請書;監理單位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施工單位。若符合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指定監理人員並簽署意見。

2、旁站監理時的檢查內容:

預製樁旁站監理日記填寫津監(樁)-02-1表

現場攪拌混凝土灌注樁旁站監理日記填寫津監(樁)-02-2表

混凝土澆注工程監理日記(見津監(砼)203表)

(1)基本條件檢查:

a、施工機械合格證書是否符合要求;

b、施工環境是否符合環保要求,外界環境、天氣人為等原因對澆築的影響和措施、冬雨季措施的落實;

c、施工單位有關現場管理人員、工長質檢人員各專業人員是否在崗,焊工是否是原審查的人員;

(2)打(壓)樁:

a、成品樁質量:檢查外觀質量、樁身、樁帽等,運輸後是否有無問題;

b、打(壓)樁順序:應符合規範方案中的措施落實情況;

c、裝置運轉是否正常,不能帶病工作;

d、打(壓)樁過程中的樁身垂直度和打(壓)樁深度滿足規範要求;

e接樁焊接:確保焊縫質量和設計尺寸,接樁後的中心垂直度應符合要求;

f、停錘驗收:控制貫入度、控制樁端設計標高、檢查施工記錄;

(3)灌注樁:(現場攪拌砼檢查、商品砼檢查按砼旁站監理檢查細則執行)

a、施工順序:檢查方案落實情況應有總圖或每天的附圖、記錄應清楚;

b、鋼筋籠製作與吊放質量是否以進行隱蔽檢查,有無變化;

c、成孔、擴孔、清孔方法和質量,孔徑、沉渣厚度的檢查;

d、保護層措施落實如何,允許偏差是否符合要求;

e、鑽孔深度的實測情況;

f、水下混凝土澆築方法和浮樁長度;

g、現場攪拌混凝土計量情況;

h、商品混凝土質量檢查;

i、混凝土坍落度檢查;

j、樁的充盈係數:檢查砼初罐量和總的砼灌注量;

k、泥漿比重的控制記錄;

(4)、打壓樁和砼灌注樁在過程中發生問題應詳細記錄,經相關單位認定後進行處理。

(5)應註明每天澆築的.起始時間

監理日記由責任監理員按日及時、客觀、真實地填寫,不得編造,必要時由照相或攝影配合監理日誌的記錄內容。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工長或質檢員)簽字認可;總監稽核後存監理檔案。

3、旁站監理後的檢查工作:

(1)打(壓)樁施工記錄、灌注樁成樁施工記錄,與工程同步形成;

(2)樁基隱蔽驗收記錄(包括預製樁接樁、灌注樁鑽孔、清孔、鋼筋籠吊放、混凝土灌注等),與工程同步形成內容詳細、各方簽字齊全;

(3)灌注樁和現場預製樁混凝土試塊報告及評定結果;

(4)單樁靜載和動力測試報告結論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5)樁位軸線偏差和標高驗收記錄,如有問題必須有處理記錄,並應各方簽字齊全;

(6)樁基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

(7)樁基竣工驗收證明必須經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總包、樁基施工單位,簽署具體意見,加蓋公章;

(8)樁位竣工圖,應加蓋樁基施工單位公章;

以上工作結束後,專業監理工程師要對該旁站監理的分項工程進行評估簽字後,總監要對旁站監理工作簽署意見。

(四)旁監監理檢查應符合以下要求:(以下凡帶*為強制性條文)

現場質保條件按砼旁站監理檢查細則執行

1、一般要求

(1)*根據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要求,樁基需進行下列計算和驗算:

A所有樁基均應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計算,計算內容包括:

(a)根據樁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徵進行樁基的豎向(抗壓或抗拔)承載力計算和水平承載力計算;

(b)對樁身及承臺承載力應進行計算;對於樁身露出地面或樁側為可液化土、極限承載力小於5OKPa(或不排水抗剪強度小於1OKPa)土層中的細長樁尚應進行樁身壓屈驗算;對混凝土預製樁尚應按施工階段的吊裝、運輸和錘擊作用進行強度驗算;

(c)當樁端平面以下存在軟弱下臥層時,應驗算軟弱下臥層的承載力;

(d)對位於坡地、岸邊的樁基應驗算整體穩定性。

B、樁端持力層為軟弱土的一、二級建築樁基以及樁端持力層為粘性土、粉土或存在軟弱下臥層的一級建築樁基,應驗算沉降。JGJ94-94第3、3、4條

(2)*樁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A、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得低於C15,水下灌注混凝土時不得低於C20,混凝土預製樁尖不得低於C30;

B、主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35mm,水下灌注混凝土,不得小於50mm。

JGJ94-94第3、3、4條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樁基,當樁周土層產生的沉降超過基樁的沉降時,應考慮樁側負摩阻力。

A、樁穿越較厚鬆散填土、自重溼陷性黃土、欠固結土層進入相對較硬土層時;

B、樁周存在軟弱土層,鄰近樁側地面承受區域性較大的長期荷載,或地面大面積堆載(包括填土)時;

C、由於降低地下水位,使樁周土中有效應力增大,併產生顯著壓縮沉降時。

JGJ94-94第5、2、14條

(4)*需要計算變形的建築物,其樁基變形計算值不應大於樁基變形容許值。

JGJ94-94第5、1、3條

(5)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定的資質等級承接相應的樁基施工任務,鑽孔灌注樁施工必須具有專項資格。

(6)各項樁基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現行規範、標準、規程,委託有資質證書的檢測單位進行承載力和樁身質量的檢測。

(7)*在鄰近原有建築物或構築物進行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前,必須瞭解鄰近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原有結構及基礎等詳細情況;

二、地基與基礎施工,如影響鄰近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使用和安全時,應會同有關單位採取有效措施處理。

GBJ202-83第1、0、3條

(8)*地基與基礎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製品等的品種、規格、標號和濃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GBJ202-83第1、0、4條

(9)*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中,對隱蔽工程應進行中間驗收,合格後,方能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完工後,應進行驗收。GBJ202-83第1、0、7條

(10)*地基與基礎工程在冬期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現場道路和施工地點的冰雪,必須清除;

二、影響施工的凍土應挖除並採取防凍措施;

三、凍結的材料,不得使用。

GBJ202-83第1、0、8條

(11)*成樁機械必須經鑑定合格,不合格機械不得使用。

JGJ94-94第6、1、3條

(12)*基樁軸線的控制點和水準基點應設在不受施工影響的地方。開工前,經複核後應妥善保護,施工中應經常複測。

JGJ94-94第6、1、6條

(13)根據樁基損壞造成建築物的破壞後果的嚴重性,樁基分為3個安全等級,其中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為二級樁基。

JGJ94-94第3、3、3條

(14)樁基工程施工前應進行試樁或試成孔,以便施工單位檢驗施工裝置、施工工藝及技術引數。對需要通過試樁檢測確定樁基承載力的工程,試樁數量不宜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應小於3根,總樁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小於2根;試成孔數量不少於2個。GBJ202-83第4、1、8條,JGJ94-94第5、2、4、5、2、5條

(15)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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