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提前解除違約金的疑惑 合同 2017-10-01 本人在10.20提出離職申請,公司領導口頭答應我11.4能走,沒有告知有任何賠償,在十月三十日告訴我,應該提前一個月告知,否則要支付11.4---11.20的工資,並說要在10月的工資里扣。請問是否合理?勞動法有這個規定麼?我看了勞動合同,沒有提及解除合同勞動者應如何賠償。望有好心人指點迷津,謝謝~ 相關文章 關於試用期解約賠償違約金的疑惑 解除勞動合同與戶口、檔案及違約金的關係 關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付違約金?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違約金? 公司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 關於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疑問 合同約定提前一個月即可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可否以抑鬱症為由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不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