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來源:果殼範文吧 3.1W

問題:您好!我們公司的一位生產經理自1999年11月1日起工作至今,公司當初和他簽訂了2年合同,至今年10月30日合同到期。該經理薪資今年6月份剛剛調整到7350元,原來薪資為6500元。現公司老闆提出於今年9月底將其辭退,為確保生產安全,老闆要求我不要提前通知該經理,而寧可支付他違約金或賠償金。因此,我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1、公司辭退員工沒有按規定提前一個月給予書面通知,應當支付該經理相當於1個月薪資的違約金,這1個月的薪資如何計算,是7350元還是今年或去年的平均薪資?2、該員工在公司工作差1個月就到2年即合同期滿,試問公司除支付上述違約金外是否還要支付其一定的補償金?若是,補償金的金額為多少?違約金和補償金是否一定要兩者都支付給他?3、補償金和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回答:您好!根據原國家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11條的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所以,您的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該生產經理9月底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們不知道您所說的違約金是指什麼,勞動法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給員工經濟補償,您可能把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混同了,在這裡,補償金也包含了違約金的性質。如果您與該生產經理另外簽有違約金的`除外。

根據該辦法,“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該生產經理的經濟補償金的金額應為兩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在一定限額內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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