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很奇怪的勞動合同問題

來源:果殼範文吧 1.9W

13年4月1日簽了3年的固定勞動合同,在沒有犯任何過錯的情況下本崗位的4名操作工在14年26日被公司要求到另一屬本集團的工廠報到,14年3 月29日前不去報到者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奇怪的是這要去報到的工廠不屬籤合同的公司管轄,只是與本公司同是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更奇怪的是這4名操作工的工作崗位公司要再聘請4名臨時工頂替,一腳把4名合同工踢走,又招4名臨時工頂上,讓這4名年過40的合同工去幹20多的.男人都難以勝任的高強度的體力活,這是何意?一方面未有提前30天書面及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一方面又沒有正當的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請問,這算不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要求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請行家解答一下,很急,這兩天就要跟公司談判了,不勝感激!

一個很奇怪的勞動合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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