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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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合同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合同管理制度1

一 、目的:

1.維護業主及公司的合法權益;

2.規範交易行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二 、適用範圍:

銷售部合同及協議的文字管理。

三 、合同的制定:

1.銷售中所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認購書>等相關銷售協議,均由主管部門制定統一規範的法律文字。

2.文字經主管部門確定無異議後提供給銷售部使用。

四 、合同的填寫:

1.<商品房認購書><商品買賣合同>由銷售主管定額分發每個銷售代表,同時填寫合同交接表。

2.按照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範文填寫,由主管人員稽核簽字後並加蓋公章。

3.對於商品房合同中需要補充的內容,根據主管部門及業主的協商進行補充。

4.對於業主提出的工程變更需經工程管理部與業主協商認定簽字後方能由銷售人員填加補充協議。

五 、合同的簽訂:

1.保證填寫字跡清楚,數字.金額準確,確保無錯填和漏寫。

2.<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認購書>每位銷售人員各一份範文,其餘由專人管理。

3.客戶十日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人員必須 向其出示合同範本,客戶有異議時,銷售人員必須做出合理解答,如有補充,需經銷售主管部門稽核認定後,與客戶達成共識方可簽字,並加蓋公章。

4.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必須收加<商品房認購書>並上交合同管理人員。

5.保證合同的填寫份數.編號及歸檔有統一的管理。

六 、合同的傳遞:

1.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合同管理人員統一編號.儲存,並確保銷售部,業主.公司財務部及相關單位各有一份。

2.辦理按揭貸款的客戶,在簽訂正式合同五日內由銷售代表將其按揭資料上報給公司財務,由財務人員稽核無誤後,與正式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起上報銀行

  七 、合同的廢除;

對錯填或廢除的'各類合同文字,應上交合同管理人員做統一銷燬。

  八 、承諾管理:

對於雙方達成的口頭及文字承諾,我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內由相應的銷售人員或相關部門協調督促完成,銷售過程中承諾應書面化,合理化,公開化,不做誇大或惡意的口頭或書面承諾。

  九 、獎懲辦法:

1.因口頭或書面承諾,造成公司損失的,根據公司規定進行處制。

2.銷售人員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出現的差錯率將做月底工資考核的依據。

十 、檢查方法:

1.合同簽訂後,應先由合同管理員或部門領導稽核,簽字認可後方可上報公司領導簽字;

2.不定期抽查(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合同管理制度2

1.目的

明確工程合同編制、簽署、審批和執行等各個環節的操作要求,明確相關部門責任,避免經濟糾紛和規避風險,保護公司利益。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專案合作工程合同及工程開發過程中的各種重要的經濟工程合同。

3.術語與定義

3.1工程合同文字是指公司與其它單位或部門之間簽署的工程合同文書(正本)及相關的法律檔案(如合約對方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料)。

4.職責

4.1總部-造價部

4.1.1負責編寫標準工程合同文字。

4.1.2負責簽署戰略採購協議和監控專案公司備案合同。

4.2專案公司-造價部

4.2.1負責工程合同談判和起草工程合同檔案。

4.2.2負責工程合同交底、存檔和報備。

4.2.3負責工程合同執行中的內部和外部溝通。

4.2.4負責對工程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提出改進公司標準化工程合同的建議。

4.2.5負責按工程合同約定向工程合同單位提出違約索賠。

4.3專案公司-財務部

4.3.1負責稽核付款條款合理性。

4.3.2負責發票處理方式和稅務條款合理性。

4.3.3稽核工程合同的經濟條款。

4.3.4依照工程合同規定,審查付款憑據,辦理付款手續;

4.3.5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4.4專案公司總經理

4.4.1經董事會授權的工程合同簽定及變更的審批權。

5.工作程式

5.1編制標準工程合同文字

5.1.1總部造價部負責組織編寫標準工程合同文字,並在全公司範圍內統一參考使用;

5.1.2施工總包、監理、勘察、樁基檢測、有線電視、電信、用水、用電、設計工程合同的行業示範版本經相關部門稽核通過後,最終由公司總裁批准生效;

5.1.3根據工程合同履行情況、政府法規政策調整、案例分析等結論,標準工程合同文字應持續改進。

5.1.4公司總部及專案公司應根據發展需要及各職能部門實際能力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權書》的方式進行工程合同經辦及審批的授權,授權範圍變更時,原授權書作廢。

5.2確定工程建設合作方

5.2.1工程建設單位選擇必須按照《工程採購管理流程》的有關規定來選擇;

5.2.2政府行為、行業壟斷的合作方可參加政府招投標或直接簽訂工程合同;其他需要與指定單位簽署工程合同的,需經過公司招標委員會批准。

5.3工程合同談判和草擬

5.3.1工程合同由專案公司經辦部門負責草擬,總部已制訂標準文字的,應儘量採用標準合同文字;

5.3.2採用工程合同標準文字的,經雙方協商,可以對標準條款進行修改,也可增加補充條款。

5.3.3政府有關部門有強制性規定,可採用所要求的`工程合同文字;公司尚未制定或不宜採用工程合同標準文字的業務,應參照以往的工程合同或最相類似的工程合同標準文字或工程合同示範文字另行擬定工程合同。

5.4工程合同審批

5.4.1與供方商談一致後,經辦部門按照工程合同審批表的要求,將草擬好的工程合同分別報部門經理、法務人員等稽核,各稽核人應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對工程合同提出書面或者口頭修改意見,經辦部門根據修改意見整理出最終的工程合同文字,各稽核部門根據最終的工程合同文字在工程合同審批表上籤署是否同意的意見。

5.4.2如稽核部門對工程合同提出修改意見,經辦部門必須重新組織與供方的洽商,必要時各意見提出部門均應參加洽商,雙方取得一致後進行修改;

5.4.3不同性質、類別和內容的工程合同,稽核程式可以有差異(工程合同的稽核許可權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權書》為準),所有非標準工程合同及標準工程合同修改條款均需有法務人員稽核;

5.4.4所有涉及結算的工程合同均須經造價部和公司法務人員稽核。工程合同經各部門稽核同意後,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批准。

5.5工程合同的簽署和下發

5.5.1工程合同擬稿必須經過審批之後方可簽署;

5.5.2經辦部門負責辦理工程合同簽章手續;

5.5.3公司工程合同專用章應設專人負責保管,除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副總經理簽字同意,否則不得向任何人出借;

5.5.4工程合同內容在一頁以上的,應在每頁加蓋騎縫章;

5.5.5工程合同一般應由雙方同時簽字蓋章;不能同時簽字蓋章的,應儘量避免我方先行簽字蓋章;對方簽字蓋章應在我方報批稽核程式結束之後進行。

工程合同簽定時,法律事務管理員應依據分管副總經理的簽字時間,確定為合同生效和簽訂的時間。

5.5.6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或者需要登記備案的,經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5.5.7工程合同簽署後應及時在《工程合同管理臺帳》內登記。

5.5.8工程合同生效後,經辦人應及時將應由公司持有的工程合同全部交資料室存檔,由檔案員根據工程合同的類別,影印下發至相應的業務部門;同時,需轉交一份原件予財務部門留存,財務部以此作為付款的依據。

5.6工程合同交底及履行

5.6.1造價部、工程技術部應根據《工程招標管理流程》進行工程合同的交底。

在工程合同簽定後兩週內,造價部、工程技術部須完成合同交底並形成書面會議紀要。

5.6.2工程合同訂立之後,工程技術部及專案部負責按工程合同要求對工程及其建設單位進行管理;財務部負責對工程合同的收、付款內容進行監督;法務人員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工程合同的履行給予必要的協助;

5.6.3工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造價部負責按《工程合同》有關要求對專案工程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5.6.4在工程合同當事人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時,或者發生與工程合同有關的爭議時,經辦部門須及時向部門經理報告並知會法務人員,經辦部門不能與對方協商解決的,應及時報法務人員,由法務人員請示主管領導決定依法採取何種措施;

5.6.5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對來往函件或者單據進行簽字的,具體經辦人應報部門經理簽字;如需當場或立即簽字的,可由經辦部門經理書面授權的人員直接

簽字。但是,來往函件或者單據涉及工程合同變更、轉讓或者終止的,按照本規範關於工程合同變更、轉讓或者解除的有關規定進行。

5.7工程合同變更和轉讓

5.7.1合同訂立後,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工程合同內容的,或者對方提出變更要求的,經辦部門應及時向部門經理請示,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同意變更的,始得變更,雙方應書面對變更內容進行確認,我方由經本公司主管領導書面授權的人員簽字確認。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式辦理報批,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補充工程合同。

5.7.2工程合同訂立後,對方當事人提出把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或者我方需要將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由經辦部門按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式辦理報批,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者補充工程合同。

5.7.3法律、法規規定變更、轉讓工程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經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5.8工程合同解除

5.8.1工程合同當事人提出解除工程合同或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如不可抗力)需要解除工程合同的,參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式辦理,雙方就工程合同解除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補充工程合同。

5.8.2工程合同一方當事人提出工程合同約定的解除工程合同條件成就,據此要求或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工程合同的,經辦部門應立即報部門經理並知會法務人員,以決定解約條件是否成就或解約方式是否有效。

5.9工程合同保管和銷燬

5.9.1一般工程合同公司要求有兩套完整原件,由公司資料室和財務部各持一份;

5.9.2所有招投標檔案必須在公司資料室儲存一套完整原件,如相關部門因工需要借用須履行借用審批手續,或由資料室發放副本。

5.9.3工程合同的歸檔、保管、保密、使用、銷燬應按《工程檔案管理作業指引》執行。

6.支援性檔案

6.1《工程檔案管理作業指引》

7.相關記錄

7.1《工程合同標準文字審批表》

7.2《工程合同對方情況調查表》

合同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一、為加強銷售合同的管理,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凡屬於不能即時結清的對外銷售活動,都要依法簽訂銷售合同。

三、簽訂銷售合同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

關法律及政策。

2 、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3 、 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的耐火材料銷售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評審、簽訂、履行

一、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實行委託代理制度,代理人必須具有《法人授權委託書》,方可在授權的範圍內簽訂銷售合同,否則一律視為無效合同。

二、持有《法人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因公或其他原因調離本職崗位,必須將《法人授權委託書》交回單位,否則,一切責任均由部門領導和責任人負責。

三、對外簽訂銷售合同一律以本公司名義,部室不得獨立對外簽訂銷售合同。

四、對外簽訂銷售合同,一律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須有專人保管。

五、 本公司對銷售合同實行評審制度(一般常規性合同除外),由營銷部組織,其他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1 、一般常規性合同:合同金額在50 萬元以下及交貨期在2 個生產週期(粘土磚50 天、矽磚90 天)以上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常規性合同:

a. 連續2 年及2 年以上有業務來往,且是相同或相類似品種;

2 、合同金額在50 萬元到200 萬元之間的`,有營銷部部長主持評審。

3 、如需預砌組裝、技術條件有變化但現有生產工藝能滿足、合同金額超過200 萬元的銷售合同由經營經理主持評審。

4 、如交貨期過緊,技術條件過高現有生產工藝不能滿足、合同金額超過500 萬元的銷售合同由經理主持評審。

5 、 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約束和保護,必須全面履行。

6 、生產部須根據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作好如下工作:

A 、 圖紙的稽核

B 、生產工藝、技術標準的制訂和發放

C 、生產計劃的安排及組織

7 、營銷部根據合同要求進行包裝、交付及與顧客溝通。

8 、財務部及時準確辦理結算事宜。

9 、各有關部室應加強聯絡,發現問題及時協商解決,力求避免後期被動。

10 、銷售合同簽訂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對合同進行修訂、解除,由營銷部與顧客進行協商,按合同評審程式辦理合同的修訂、解除手續。並及時通知各有關部門。

11 、如合同發生糾紛,由營銷部提出意見,經經理同意後,及時與顧客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將全面情況彙報經理。如需仲裁或訴訟,須經經理批准,由營銷部清欠辦統一對外辦理。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一、正常銷售合同的簽訂由營銷部全權負責,營銷部部長為銷售合同簽訂的負責人。

二、合同的傳遞

1 、營銷部訂貨室負責及時將合同發放給有關部門或班組。

2 、合同傳遞的部門

1 )生產部

2 )技術部

3 )財務部

3 、銷售部訂貨室應及時登記《訂貨臺帳》,每月累計一次。

4 、銷售合同不得轉借他人,有關部門需查閱合同時,須經營銷部負責人批准。

5 、銷售合同由營銷部訂貨室每年裝訂一次,並長期妥善儲存。

第三章附則

一、本規定遇有和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牴觸時,以國家規定為準。

二、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原管理規定自行廢止。

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其他相關現行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在本公司工作的,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三、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等手續;

(三)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字。公司勞動合同的範本,每年需根據新的發展,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修定。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二、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芳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均應當如實說明。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均應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四、本公司勞動合同分為三種: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可以續簽;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已經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崗位,應同時適用崗位聘任制。

五、本公司在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前,由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該員工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仔細查驗;對於部分高階管理崗位、高階技術崗位的員工,在報請批准後,還應當對其之前的工作背景進行調查,在確認不會給公司帶來法律風險後,方可與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六、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後的15個工作日內,公司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在用工之日前簽訂的,自用工之日起生效;合同在用工之日後簽訂的,應約定生效時間為入職當天。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個人宣告)後,公司方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新進員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有權拒絕錄用。

七、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對於一般員工,原則上籤訂1年期合同;對於技術、市場等高階技術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對於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八、公司安排固定的勞動合同簽訂地點為:,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都應當在此簽訂,不得在其他地點簽訂。在其他地點簽訂勞動合同的,將按照獎懲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九、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

(一)公司指定代表公司的勞動合同簽訂人在場;

(二)公司指定代表公司的勞動合同簽訂人為:;

(三)員工本人簽字或摁手印,不得授權他人代簽;

(四)必須當場簽字、蓋章,員工不得私下籤好後,再交與公司;

(五)其他。

十、公司對提供專項技術培訓的員工,可以約定3年至5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

十一、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祕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0/的工資收入作為經濟補償。

十二、對於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在離職時需要提交員工個人銀行賬號,公司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不低於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員工應保持通訊暢通,公司在競業限制的'期限的工作時間,可隨時聯絡員工,查驗員工的工作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變更、續簽、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自合同確定的生效日起生效。

二、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三、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一方無法向對方履行合同義務,公司和員工可以簽訂合同中止協議。待相應情形消失時,合同效力恢復,繼續履行未履行完的合同。

四、合同期滿前日,各部門主管應將是否續簽合同的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報同意後確定。

五、公司決定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部會同部門主管,至少應提前天開始與該員工溝通。若該員工同意續簽,那麼雙方至少在合同到期前天簽訂下一期勞動合同;若員工不同意續簽,那麼人力資源部會同部門主管在確認無法繼續溝通後,應當及時做出不續簽決定,該決定至少在合同到期前天做出,以及時安排工作交接事宜。

員工不同意續簽合同,合同期滿後又繼續來公司上班的,公司有權拒絕其進入公司。

六、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二)公司解除。公司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過失)和第40條(勞動者非過失的原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參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三)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應當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七、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導致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正。

第四章勞動合同管理

一、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二、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一)訂立。公司在招用員工時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兩份,員工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本人(可採用簽收送達或郵寄送達,自寄交之日為送達之日)。

(三)續訂。勞動合同屆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30日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後,辦理續訂手續。

(四)續延。勞動合同期滿時,由於法定情形導致合同應當續延的,合同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為止。

(五)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並按期辦理終止手續。

三、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賬,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一)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賬(總賬);

(二)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賬(個人明細賬);

(三)員工培訓記錄臺賬(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四)員工出勤統計臺賬(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五)員工醫療期管理臺賬(醫療專案、停工醫療時間);

(六)員工獎勵、處罰臺賬;

(七)其他專項協議臺賬(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祕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勞動合同經人力資源部備案後,交公司檔案室保管。

已經終止或者解除的勞動合同,自終止或解除之日起2年內不得銷燬。

四、其他

一、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以國家相關規定為準。

二、本制度適用於所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三、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四、本制度經董事會批准後,自年月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5

甲方: (簡稱甲方)

乙方: (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就食堂經營事宜經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為乙方免費提供廚房、餐廳,負責水電,併為乙方廚房員工解決住宿。

2、承包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雙方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監督乙方依法經營。履行合同,做好指導和協調工作。

2、甲方應對乙方的進菜、配菜、營養搭配、服務水平及衛生情況進行監督,並且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整改不良之處。

3、甲方應協助乙方維持食堂治安秩序,並加強對員工的教育。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和衛生標準,嚴禁提供腐爛、變質的食品,保持菜餚的.新鮮和衛生。

2、未經允許,乙方廚房員工不得私自攜帶甲方物品離開,違者將按甲方規章處罰。

3、乙方必須保持形象、做好餐廳內外環境整潔衛生,餐具必須消毒,甲方可隨時檢查,並可要求乙方整改。

4、廚房及餐廳的殘渣和垃圾須倒在甲方指定的地方,不得亂倒。

5、乙方要定期清理廚房死角雜物、疏通排水溝、餐廳範圍內外衛生,保持用餐良好環境。

6、乙方必須每個週末提供下個星期的菜譜供甲方參考。

7、乙方現場工作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並且在工作期間穿戴統一服裝。

8、乙方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正當使用廚房的各項設施。

9、食堂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均由乙方負責。

10、督促廚房員工遵守甲方公司的規章制度、廚房紀律及廠規廠紀,未經許可不得輕易進入廠方各區。

二、伙食標準

中、晚餐費共計200元/月。每餐標準為 1 葷 2 素,湯、米飯自助。

三、結算方式

1、乙方計算每月餐費的憑證(由甲方發放給員工餐卡、並以餐卡作為就餐依據和結帳依據)。

2、乙方墊付伙食費 個月,甲、乙雙方每月 日為結帳日甲方收到乙方的票據後在5天內一次性結清乙方的所有有關款項(現金或者現金支票支付乙方)。

四、違約責任:

1、如乙方提供不潔食物造成甲方人員中毒,經相關部門鑑定,由乙方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2、如乙方因違反合同約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整改,如乙方仍不能達到其要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3、如乙方要終止合同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如未按規定終止合同的,應承擔3000元違約責任。

五、爭議解決:

本合同末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本合同自雙蓋章簽字後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合同管理制度6

為了規範對合同的內部管理,根據財會【20xx】21號文——《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特制定此合同內部管理制度。

1、合同的授權審批和簽署必須是法定責任人,一切合同必須由法定責任人簽署的方可視為有效合同。

2、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專用章,嚴禁任何人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3、對合同實施歸口管理,建立財會部門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

4、加強對合同訂立的管理,明確合同訂立的範圍和條件。對於影響較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和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5、學校對合同的履行情況應該實施有效的監控,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應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6、財會部門應當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賬務處理。未按照合同條款履約的,財會部門應當在付款之前向法人報告。

7、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合同登記的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實行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與學校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8、加強對合同資訊保安保密工作,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洩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工作祕密。

9、加強對合同糾紛的管理。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學校應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商無法解決的,經辦人應向法人報告,並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合同管理制度7

1.0目的

通過對標書、合同(草案)或訂單進行評審,確保其內容明確,並能準確理解使用者或發展商的要求,使合同得以順利履行。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各類租賃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標書、合同的草案及正常服務範圍以外的維修或安裝訂單及口頭訂單等的評審。

3.0定義

訂單:指對要求進行說明的檔案或記錄。

4.0職責

4.1總經理主持並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對物業委託管理合同或標書等重大專案合同的評審。

4.2房屋、電話租賃合同及其他一般性服務合同由合同涉及的部門負責人組織評審,公司主管負責人負責審批。

4.3正常服務範圍以外的'維修或安裝訂單由機電班長或訂單接收人進行評審。

4.4合同評審記錄由辦公室負責儲存。

5.0工作程式

5.1重大專案合同(如物業管理專案標書、物業委託管理合同等)的評審。

5.1.1總經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通過與顧客瞭解接觸、溝通聯絡以及對市場的調查和分析來了解顧客的真實需要。

5.1.2在投標或合同簽訂之前,總經理主持召集專題會議,有關部門或人員對標書或合同草案內容以及服務質量標準等進行評審,確認本公司有能力達到使用者或發展商要求。

5.1.3對合同的評審確保

a)在簽訂合同之前,各項條款內容明確、合理;

b)公司具有滿足合同能力,與投標不一致的地方已得到解決;

c)當合同變更時,應重新評審,評審後更改的內容及時準確傳達到有關部門o

5.1.4各相關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到本部門的內容進行評審,並在《合同評審記錄》上填寫評審記錄,經總經理簽字確認。

5.1.5 《合同評審記錄》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儲存o

5.2一般性服務合同(如業主公約或物業管理契約,房屋、攤位租賃及電話出租合同等)的評審。

5.2.1在合同簽定之前,由合同簽訂部門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合同的草案內容進行評審。如合同有標準合同文字(通用範本),只需對標準合同文字進行評審,報公司主管負責人審批。

5.2.2《合同評審記錄》由合同簽訂部門負責儲存。

5.3維修或安裝訂單的評審

5.3.1以口頭或書面等方式出現的屬於正常服務範圍之外的維修或安裝訂單電主管或訂單接收人評審,或記錄後預約現場評審。

5.3.2如使用者的要求內容不明確時,由專業人員在現場進行評審並做出答覆,將結果記錄在《維修通知單》上。

5.3.3上述評審記錄由管理處負責儲存。

5.4合同的修改

5.4.1合同的雙方發現合同中存在需修改問題時,均有義務就待修改條款通知對方,並取得一致意見。修改後的合同要進行重新評審並做好評審記錄。

合同管理制度8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2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3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4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5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許可權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收的例外。

第6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許可權。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有效、有利。

第7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8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9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字。

第10條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12條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並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託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14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15條經濟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16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17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18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稽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19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21條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22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23條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24條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25條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27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29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30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31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32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33條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34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35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36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37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38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39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40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41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42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43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44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祕書;各法人委託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45條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第46條法律顧問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類合同;

2、負責檢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實行法律監督;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託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試、提高法人委託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各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業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鑑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各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47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企業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企業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託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修理本企業合同糾紛;對難度較大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彙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48條法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籤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並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好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籤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49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託證書:

1、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帛;能拒腐蝕,不貪汙賄,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2、業務工作好。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的業務工作,並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節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對《經濟合同法》等經濟法規認真學習,初步掌握並能運用有關法規。

第50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託人的設定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法人委託書。

第51條法人委託書慶於每年終重新稽核一次。稽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託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學習及思想情況,取得什麼成績,發生什麼問題,有無違紀行為等。稽核後,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範圍、變更授權範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託書等決定。

第52條法人委託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託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託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53條法人委託人工作調動時,應向所在企業交銷其法人委託證書。

第54條簽訂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保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術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55條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範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宣告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58條公司各企業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字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檯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檯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後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和法律顧部室。

合同管理制度9

一、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

1、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

(1)本著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公正、誠實、守信。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3)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4)雙方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遵照執行,任何一方違約,都將

按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5)以酒店經營目標為中心。

2、勞動合同的訂立

(1)原在冊的勞動合同制員工以及新進酒店的人員。

(2)酒店的法人代表或委託人,代表酒店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

同是指:簽訂一年以上有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在簽定勞動合同時不明確終止期;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完成某一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或某一工作的起訖的時間為條件的。

(4)新進員工應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與有關規定,確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5)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均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3、簽訂後的勞動合同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人事部將員工合同書按部門、按序編號歸檔儲存。

4、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或已解除的勞動合同書均儲存2年 。

二、員工檔案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酒店的人事部做好有關檔案的管理工作。檔案管理實

行“統一領導,分節管理”的原則,維持檔案的真實、完善與安全,便於將來使用。

1、員工檔案

員工檔案由酒店的人事部統一管理,人事部全面掌握酒店員工基本情況的收集、鑑別、管理和利用工作。為做好考察培養使用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據。員工檔案主要分以下二類:

(1)員工人事檔案員工人事檔案是人事部從個人為單位集中儲存起來的、反映個人一定時期的社會經歷和德才表現的檔案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員工履歷、自傳、鑑定、考核、考察資料,學歷和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及專業工種技術等級考核或鑑定材料;黨團、獎勵處分材料;任免、工資、錄用、離店等審批表及其它有關重要材料。

a、 員工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員工人事檔案整理應按有關方面規定的.十個大類進行。整理、裝訂成冊的材料必須具有一定儲存價值,還要符合進入員工人事檔案的規定。員工人事檔案必須存放在可靠安全的場所,做好防黴、防潮、防火、防蛀、防盜工作。並實施專人保管。

b、 員工人事檔案的查閱和借用

查閱人事檔案,必須辦理查閱登記手續,查閱一般員工人事檔案,由人事主管批准;查閱管理人員人事檔案按管理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外單位人員需要查閱、借用人事檔案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證明,並經有關領導批准。查閱和借用人事檔案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準向無關人員洩露或向外公佈檔案內容,違反者視情況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c、 員工人事檔案的傳遞

在員工錄用和離店時,人部部及時辦理員工人事檔案的傳遞,做到傳遞手續完備,材料完整。 員工人事檔案的傳遞不得由本人辦理。

(2)員工的工作檔案

從員工進入飯店開始,記錄員工在為酒店工作過程中各個階段的個人經歷,思想品德;業務表現、教育培訓、獎懲記錄的綜合情況。材料包括:員工求職申請、招聘錄用、勞動合同和有關離店記錄等資料;教育培訓記錄、專業特長與愛好的資料;工資福利資料;勞動業績、服務工作評估資料;出勤記錄、工作崗位流動等資料。

對員工的各種資料進行彙總、鑑別、分類和歸檔。

2、人事部工作檔案

人事部的工作檔案分為人力資源檔案、工資福利檔案、教育培訓檔案和行政人事檔案等四個部分,分別記錄人事部的工作。

(1)人力資源檔案

有關請示、批覆、報告、通知等檔案、工作計劃,以及員工招聘錄用或離店的審批材料,勞動合同資料(包括簽訂、續簽、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資料),崗位變更資料等。

(2)工資福利檔案

有關請示、批覆、報告、通知等檔案、工作計劃,以及工資、獎金分配辦法、考核資料,福利發放及變更記錄、月度員工考勤彙總等。

(3)教育培訓檔案

有關請示、批覆、報告、通知等檔案、工作計劃,教育培訓工作、教育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整理並儲存下來的具有價值的文字資料、授課講義、考試資料、圖表、照片和音像資料等。

(4)行政人事檔案

有關請示、批覆、報告、通知等檔案、工作計劃,衛生防疫檢查記錄、員工健康檢查材料、食品衛生檢查資料、員工餐廳有關管理資料等。

(5)人事部的工作檔案按年度建立索引、裝訂成冊。

3、檔案儲存期

離職人員檔案儲存2年。

檔案管理工作流程

酒店檔案工作的主要流程是:

1、 接 收:凡酒店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業已辦理完畢並具有查考價值的檔案、報告、規定、通知及有關資料、圖片、會議記錄等均應列入酒店檔案的接收範圍。

酒店檔案一年接收一次,酒店各部門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將檔案資料統一移交人事部。

2、 整 理:

(1)、酒店檔案按年綜合整理,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整理歸檔。

(2)、酒店各部門的檔案按其形成的各種門類和體裁列為一個全宗。

(3)、辦公室檔案,按其不同內容和體裁,製成統一的分類檔案。

(4)、按照案卷的排列順序編制卷號,案卷目錄上應區別情況標明不同保管期限。

3、 保管及利用

(1)、酒店檔案應由專人負責保管,並定期進行檢查。

(2)、凡使用檔案應辦理借閱手續,填寫檔案借閱單。重要檔案的.借閱應經總經理批准。

(3)、借閱結束後,請借閱者在檔案借閱單上簽名。

4、鑑定和移交

(1)、檔案鑑定工作在相關領導的領導下,組成鑑定小組,按規定進行。

(2)、銷燬失去儲存價值的檔案由鑑定小組提出意見,登記造冊,經酒店領

(3)、銷燬失去儲存價值的檔案由鑑定小組提出意見,登記造冊,經酒店領導批准,由兩人在指定地點監銷。

(4)、檔案移交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檔案員調動工作,須辦完檔案移交手續後方能離崗。

合同管理制度10

在公司的經濟活動中,為保證合同法律、法規的正確適用,保證合同全面履行,公司根據自身特點,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一、 合同管理的協作責任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由經營部負責,負責人肖建水,並設5名專職合同管理人員,在宣傳、貫徹合同法,簽訂和履行合同中要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二)會簽制度

在合同訂立之前,要由招標部、經營部工作人員參加,共同研究,並出具能否訂立合同的意見,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各職能部門之間要相互銜接和協調。由經營部負責製作《簽訂合同申請表》。此表包括兩部分,一是有關合同本身的內容,二是會籤的程式安排。

(三)協作制度

合同簽訂後,各有關業務科室和工作人員,根據自己的職責,共同協商,及時採取措施,解決履行合同中出現的問題,以保證合同的兌現。

(四)獎懲制度

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情況給予獎懲,並與《公司崗位目標責任施實辦法》掛鉤。工作盡職盡責、成績顯著的,或是為公司免受重大損失,為企業多創效益的,給予表揚和獎勵,包括授予榮譽稱號、發給獎金、記功、升級、升職等。工作差的,給公司帶來損失,或有重大失誤的,給予批評教育、並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紀律處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二、 公司合同管理的監督檢查和制度

(一)彙報登記制度

公司業務人員代表本公司簽訂合同後,應按規定向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彙報,合同管理員則將合同的有關內容登記到相關的臺帳簿上,以便監督檢查。

(二)法人代表授權委託制度

由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直接參予每一份合同的簽訂,而常常是由業務員、或其他人員代理總經理去簽訂合同。實行法人代表授權委託制度,使簽訂合同人員取得合法資格,既可以取得對方的信任,順利簽訂合同,又能促使和制約代理人認真簽訂合同。

法人授權委託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1)公司有關業務人員要認真學習合同法,在參加工商部門組織的法規考試合格後,方可接受經理簽發的簽訂合同“授權委託證明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或超越授權範圍簽訂的合同一律無效,由此產生的責任由本人承擔。(2)領用長期、臨時“授權委託證明書”應向經營部辦理登記手續,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統一制定的簽訂合同授權委託證明書,如代理事項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對發放蓋章空白授權委託書,要由總經理審批。

(三)審查審批制度

經營部負責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格、資金、信譽等情況進行審查。

公司簽訂合同要經總經理簽署意見後方可加蓋公章,合同才能正式成立。

(四)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

1、合同專用章公司統一刻制、編號、保管、使用,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合同專用章由經營部設專人負責保管、使用只限本企業對外簽訂合同使用,原則上不得攜帶外出;

3、合同專用章應在正式合同文字上使用,並有法定代表人簽署,或者有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託證明書”,方可使用;

4、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方遺失與被盜時,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同時登報宣告掛失作廢,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檢查履行制度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營部負責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進行檢查,以防止發生問題,釀成糾紛。規定的制定和落實,對及時解決履行中困難和矛盾很有作用。特別是對標的金額較大或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一般都應作出中途檢查的`規定。

(六)索賠制度

在對方違約時,由經營部負責,依法及時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追究對方違約責任,以挽回因對方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公司合同管理的統計考核制度

(一)統計報表制度

根據上級業務部門或合同管理機關的要求,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發生糾紛的處理等項數字和情況,進行統計彙總,按規定的日期和要求上報。

(二)合同考核制度

通過引進激勵機制,將合同管理納入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範圍,以調動合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考核內容一般包括合同簽約率、履約率指標,合同送審時間,簽訂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及條款的完備性,合同管理臺帳、報表、檔案的管理情況等;考核辦法一般是實行競賽評比活動,採用百分制,公開考核,並同獎金掛鉤。

四、公司合同管理的合同檔案制度

合同依法簽訂後,當事人各方將合同正本交由各自單位合同管理員保管,合同副本留合同承辦人員備用,必要時抄送、抄報有關單位。合同管理員對已經生效的合同要編號登記,逐個建立檔案。合同檔案的內容包括合同文字及附件、合同簽訂申請表、簽約洽談紀要、合同變更解除的往來文書、合同履行情況記載等。合同檔案管理實行平時立卷,年終一次歸檔,專人保管的制度。合同檔案是企業合同管理的重要資料,一旦履行中發生糾紛,完整的合同檔案資料有助於糾紛的順利解決。

合同管理制度11

一、合同管理部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管理部門關於合同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合同檔案、技術標準、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

2、根據代建合同及業主的要求,協助業主起草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內容,在維護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確保合同形式和內容合法,內容準確,各方權利、義務明確,有利於保證合同的順利實施。

3、對業主授權代簽的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資信能力、代理人的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情況進行審查和了解,進行合同評審,確保對方合同主體資格真實、合法,並對合同評審記錄等書面材料分類整理,歸檔保管。

4、根據專案特點及標段劃分要求,進行合同結構策劃,選擇有利於實施的合同結構型別。

5、對由業主訂立的其他合同進行審查,在公平、合理、自願的情況下維護業主利益不受損失,並提出審查意見,防止不完善和不合法合同的出現。

6、根據業主授權,協助或代表業主參加合同談判,幫助業主選擇適當的合同形式,並協助業主簽訂正式合同。

7、對合同履行進行解釋和跟蹤管理。受業主委託,對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歧義的條款、效力及優先順序進行解釋,跟蹤合同實施,根據業主授權,處理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變更、終止、糾紛和爭議,防止索賠事件的發生。

8、參加月報中合同管理內容的編制,並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彙報合同管理和履行情況。

9、進行合同評審,對合同的簽訂、合同結構、實施、履約情況、實施效果等內容進行評審和後評價,總結經驗和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10、負責建立合同管理臺賬、登記和歸檔,同時做好合同保密工作。

二、計劃管理職責

1、認真執行國家、各級管理部門有關生產計劃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業主檔案要求,在計劃擬定、稽核、管理方面必須做到依法合規,科學合理。

2、建立、完善計劃管理組織體系,明確崗位管理職責。制定計劃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根據專案生產經營活動,結合實際情況擬定計劃管理實施細則。

3、根據專案管理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工程專案計劃進行逐級分解,通過階段性目標的實現保證最終工程目標的完成;根據專案施工組織總設計及業主的要求,編制年度的施工、資金和質量計劃。

4、審查監理、施工單位報送的各項計劃,並提出審查意見。

5、根據專案實施情況和外部環境特點,建立獎罰制度和資訊溝通制度,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減少外部因素對計劃實施的影響。

6、計劃合同部指派精通業務的統計人員負責上報各種統計報表,表格要指標齊全、準確、完整、清楚,能滿足專案管理的需要。瞭解計劃執行情況及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向領導彙報,為領導正確決策提供依據。

7、統計報表人員要建立健全各類統計臺帳,做好原始資料積累,做到統計臺帳上報和登記及時。

8、跟蹤計劃的實施,發現偏差及時查詢原因,並採取應對措施,確保計劃目標的實現。

三、計合部長職責

1、嚴格貫徹執行國家、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業主檔案要求和公司有關規定,按照上級下發的各種檔案與相關規定辦事,認真貫徹上級下達的各種指示和要求,協助專案指揮長分管專案合同和計劃管理工作。

2、結合本專案的特點和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部門的管理制度、崗位責任與獎罰制度,做到人員職責明確,獎罰分明。

3、審查合同內容,提出審查建議,協助業主進行合同談判及簽訂合同,監督合同的.履行。

4、制定專案階段性實施計劃,將計劃落實到本部門的每一個人,並對完成情況進行檢查核實。

5、負責與本專案計量支付的審批、合同管理、工程結算、變更索賠、上報報表、材料限額控制、內部成本核算等有關的經濟活動;瞭解本專案的工程現狀,為領導決策提供有力的證明資料。協助業主做好專案竣工決算工作。

6、積極主動地與業主、監理、施工等單位進行溝通,負責對部門上報的各種報表與資料進行審查和追蹤,及時瞭解工程動態。

7、負責本部門資料的整理和歸檔,並按照合同約定及規範要求的數量及時的移交。

8、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或階段性任務。

合同管理制度12

關於公司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應注意的事項

(一)簽訂合同首先要明確的兩個基本原則:

1、如果不是即時結清的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簽訂書面合同有兩個基本目的:

一是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二是作為證據。

糾紛發生後,可向司法機關提供,用以證實自己主張的`憑證。

2、對合同的各個條款要做到明確、詳細。

(二)簽訂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

依據不同的簽約人要著重審查如下材料:

1、由對方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約的情況

(1)對方是否有營業執照,而且是否真實,營業執照上註明的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

(2)營業執照上記載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與合同上的簽約人有出入;

(3)簽約人的身份證等有關身份材料的審查;

(4)對方營業場所以及是否正常經營等。

2、由對方特定的業務員簽約的情況

(1)業務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2)業務員與委託單位的關係;

(3)業務員與委託單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託手續;

(4)業務員是否得到委託單位的授權,特別要注意審查委託代理的許可權、委託代理的期限。特別防範無權代理、越權代理;

(5)委託單位是否有企業營業執照,簽約時是否還存在。

總之在簽約之前務必要對對方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具體認真的核實。採用的方式可以是電話詢問、寫信、發函、上門考察,以及到有關部門查詢等。在經過一番調查的基礎上,較為具體地掌握對方的情況,這是簽訂合同的第一步。

(三)合同主要內容的審查。

一般來說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6、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7、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違約金計算方式);

8、解決爭議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員會)。

合同管理制度13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土木工程,裝置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並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後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並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工程專案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檔案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裝置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裝置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託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託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許可權和責任,並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許可權和責任,應與監理委託合同中明確的許可權、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裝置、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範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並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複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徵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准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牴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並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並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範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某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後,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某日內不作答覆,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某日內,將合同文字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字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採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築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後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後,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採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某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於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築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某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某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制度14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滿足客戶評估需要,維護員工切身利益,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公司決定落實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同時為規範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制訂實施本管理規定。

一、凡進入公司務工、符合用工要求的人員均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二、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應對需簽訂合同的員工介紹公司的優惠條件和相關情況。

三、簽訂的合同要規範,做到字跡清楚,內容正確、完整有效。合同一式三份,每份首頁“用工單位”上要註明我公司和車間名稱,姓名應與身份證姓名一致,不寫錯別字。

第2項有關乙方自然情況均應填寫完整,合同期限根據公司要求填寫,自簽訂之日算起,一般為一年。同時,乙方工作內容(工種)也應註明。

最後一頁(簽章欄)的乙方簽名應由籤合同員工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並填寫具體簽訂時間,嚴禁代簽或作假,確保合同有效。說明:

1、只有夫妻關係的員工才能合簽一份合同。

2、員工有別名,並已在工資表中體現的`,均應在填寫的姓名後寫上別名(加括號),並蓋章或按手印確認,以免產生不良問題。

四、簽訂合同的員工應提供有效清楚的身份證影印件1張,並貼上在備註欄上。

五、各車間主任應對本車間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造冊登記,對沒送交身份證影印件的,要註明清楚,以便後面索取。

六、若有員工私自解除合同而離廠的,車間主任應在花名冊上註明,並在15天內以聯絡單的形式,上報部門經理,由部門經理彙總後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各1份,以便於凍結其工資和登出勞動合同,否則,造成應凍結工資被領取的,按公司規定追究部門主管和車間主任的責任。

七、各部門主管應督促各車間按規定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工作,掌握簽訂數量和質量等相關情況。

八、辦公室應積極配合勞動主管部門的合同驗證工作,應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歸檔等工作,防止遺失。

謝謝!

合同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廣州市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經營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營合同是指由物業公司與其它單位或個人簽訂,並收取租金、合作酬金的各類經營性合同(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車位租賃合同》、《千卉街市租賃協議》、《××合作協議》、《××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物業公司簽訂的所有經營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類

第四條第一類:標的物所有權屬為廣州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託物業公司經營管理的產業,並由物業公司負責對外出租,收取租金而簽訂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車位租賃合同》、《千卉街市租賃協議》等。

第五條第二類:由物業公司利用公共場地出租,並收取一定租金,而簽訂的合同。如《租場協議》。

第六條第三類:物業公司與其它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合作經營性合同。如《××合作協議》、《××承包合同》、《××施工合同》。

第七條第四類:標的物所有權屬為xx花園業主,委託xx地產出租、出售,由xx地產收取中介費,協助簽訂的合同。如《房屋買賣協議》、《房屋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車位租賃合同》等。

第三章考核辦法

第八條公司所有經營合同均由立項部門經理按照公司制定下發的《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起草,辦公室主任負責核稿,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後方可簽訂。否則,扣罰立項部門經理、辦公室主任各100元。

第九條在洽談、簽訂合同過程中,侵佔公司利益,假公濟私,收取回扣、提成等好處費;未進行公開招投標或招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造成標的物招標價格明顯不實,給予直接責任人除名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在洽談、簽訂合同時,因把關不嚴,造成合同內容不全,條款不清、責任不明的,每處扣罰責任人200元,部門經理100元,主管領導50元。

第十一條在洽談、簽訂合同時,書寫錯誤、字跡不清的,每處扣罰責任人10元;公司領導發現的,每處扣罰部門經理30元。

第十二條房屋與商鋪的出租價格一般以面積的大小、租金的高低,並參照周邊相鄰單位的平均價格,結合市場的實際情況評定後,報公司總經理批准。未對房屋與商鋪的出租價格嚴格把關而造成損失的,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500元,部門經理500元,主管領導300元。

第十三條在簽訂《千卉街市租賃協議》時,須統一將千卉街市所有檔口公開招投標,按最高投標價格簽訂協議,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100-300元,部門經理100-300元,主管領導100元。

第十四條公共場地的出租價格為50-60元/ m2/天,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50元,部門經理30元。

第十五條各類租售業務的中介服務費用須按《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收取。否則,扣罰當值中介人員100元,部門主管50元,部門經理30元。或個人相關證件等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30元,部門經理20元。

第十六條在簽訂合同時,洽談、簽訂責任人須核實對方單位《營業執照》或個人相關證件等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30元,部門經理20元。

第十七條在洽談裝修、經營免租期限條款時,須按照xx花園住戶手冊中《裝修管理規定》規定的裝修期限給予場地裝修施工或進場經營免租期限。否則,在公司領導未批准的情況下超期給予施工裝修或經營免租期限10天以內(含第10天)的,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100元,10天以上30天以內的,給予降工資一級,超期30天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八條xx地產當值中介人員未明確知會交易雙方責任與義務,造成投訴或直接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扣罰直接責任人50-300元;降工資一級至開除的處分,扣罰部門主管100-300元,部門經理100-300元。

第十九條各類合同簽訂蓋章生效後1個工作日內由部門經理送交集團財務一分部備查。否則,扣罰部門經理30元。

第二十條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在合同簽約生效後1個工作日內,報部門經理簽發《內部通啟》,送達保安部、工程部、服務中心,否則,扣罰責任人50元,部門經理30元。

第二十一條各類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保安部、工程部、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負協助、配合、監督責任。否則,每項扣罰工程部經理、保安部經理、服務中心主任各100元。

第二十二條各類合同在到期或履行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一方有違約或變更條款,由部門經理負責續租、合同終止及解除、變更部分條款等事宜的洽談處理並報公司領導批准。否則,扣罰部門經理100-300元,後果嚴重的,給予降職降級。

第二十三條各類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公司職能部門督導室、集團財務一分部負責監督與審查。因督導室督導不嚴,公司領導發現的,每次扣罰督導室相關督導員200元,督導室主任100元,主管領導50元。

第二十四條各類合同簽訂部門經理每月25日將各類合同簽訂考核情況報督導室複查。督導室每月不定期兩次對各類合同進行抽查,將抽查考核結果與各類合同簽訂部門考核結果彙總後於當月26日報集團財務一分部實施。各類合同簽訂部門經理不報或晚報的,每次扣罰50元,錯報、漏報的,每次扣罰100元,督導室主任不報或晚報的,每次扣罰50元,錯報、漏報的,每次扣罰100元。

第二十五條以上的違規行為,連續發生兩次,當事人加倍處罰;連續發生三次,作勸其離職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以上所扣款項均從當月獎勵工資中扣除,直至當月獎勵工資扣完為止。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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