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15篇

來源:果殼範文吧 1.23W

在現在社會,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同管理制度15篇

合同管理制度1

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相互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 專案內容甲方同意作為買方向乙方購買_________系列防病毒產品,乙方同意作為賣方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產品及服務清單是合同的附件。甲方應提供詳細、正確的使用者配置,如因甲方提供的配置出現錯誤,因此而導致使用者蒙受損失,全部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 專案所涉及產品及配置

第三條 貨款及交貨地點1.甲方購買本合同第二條所列___________軟體,合同總額為¥____________(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

2.安裝費用:

付款期限:甲方應於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_____________(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

付款方式:甲方應將履行本合同須支付的全部款項均以支票方式支付於乙方以下帳戶。

收款單位: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安裝、測試與驗收乙方將按照下列安排對本合同第二條項下的軟體進行安裝:

1.乙方授權技術工程師與甲方技術人員配合實施。

2.測試期限:自甲方的防病毒系統的每一項安裝完成時起,甲方應在乙方的指導下____小時之內進行測試,否則視為該項安裝已經合格;

3.測試內容及地點: 系統防、殺病毒能力測試測試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裝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驗收: 甲方專案使用者應於測試完畢後____天內驗收,並即時就驗收結果出具書面檔案予乙方; 甲方專案使用者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驗收並出具書面驗收結果予乙方的,視為甲方專案使用者已驗收並認定合格。

第五條 技術支援乙方為甲方專案使用者提供專業電子郵件及傳真病毒問題解答; 乙方為甲方專案使用者提供電話諮詢服務; _________公司負責為甲方提供的反病毒快訊與最新產品資訊; 甲方發現新病毒,__________________技術人員將在甲方專案使用者通知時起_____小時內給予回覆,並在_____工作日內提供更新病毒碼。

第六條 升級在乙方交貨之日起一年內,為甲方專案使用者免費提供軟體升級服務,其中包括:一年內免費提供電話技術支援、一年內免費掃描引擎升級、一年內免費產品升級。 第二年及以後甲方專案使用者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乙方提供的以下升級方式:每年按時向乙方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提及的成交貨款的_____%,繼續享受全年的產品升級服務。

第七條 服務本合同所列的所有服務及技術支援,可以由乙方單獨提供,如甲方專案使用者需要另行制訂單獨服務及培訓,則需支付乙方每天培訓費用______元(不包括機票及食宿費用)。

第八條 服務期乙方提供服務的服務期為一年,即乙方交付本合同項下的__________________軟體之日起的一年內。

第九條 變更與解除經本合同雙方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由於戰爭或其他軍事行動、地震、水災、火災、颱風、乾旱等自然災害不能預見並對其發生或後果不 能合理預防或改變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權通知他方解除合同並在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用電報、傳真或電話通知他方,並在_______日內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詳細情況以合法的書面形式通知他方。由於一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本合同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1.雙方不得因主體變更而違反合同約定。

2.如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於本合同項下承擔的義務,構成合同違約,致使本合同解除,給他方造成損失的,除應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守約方超過違約金的實際損失。違約金按未付貨款、未供貨款的_____%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本合同的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國法律、行政法規。

第十二條 雙方在解釋或履行本合同、章程時發生爭議,應儘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效,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解決。

第十三條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本合同各附錄、附件

合同管理制度2

為規範合同管理,預防風險,在合同簽訂前實行評審制度。合同評審機構設在總經辦,組成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同管理部負責人、銷售部負責人、生產部負責人。

一、合同評審程式

1、 合同承辦人或銷售部擬定合同草本及相關資料,合同管理部初審,再按流程送審;

2、 特殊/重大合同,合同承辦人或合同管理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會審,並彙總各部門會審意見,交分管領導或合同談判人員繼續完善合同內容,修改後報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

4、合同管理部將合同評審表歸入該合同檔案。

二、評審內容

1、合同管理部需評審重點

A、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對法人必須審查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影印專用章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影印件。

2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範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3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註冊地。

B、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1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2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託書;

3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許可權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

限。

C、簽訂合同前,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對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負有提供專業性較強的勞務、服務專案或限制經營專案等義務時,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或資質等級證書等證明。

D、簽訂合同前,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2、財務部門需評審重點:

(1)、明確付款方式

(2)、提供真實、有效、合法的發票

(3)、原則上以先提供發票後付款,如特殊情況,收款方需按收款金額開具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據進行收款

(4)、財務在付款時,開出的支票需對應發票上的單位和合同單位一致

(5)、是否載明合同單位的開戶行及賬號

(6)、合同的計價原則是否明確,合同款項支付原則是否明確(含履約保證金、進度款支付、結算款支付、質保金等)

3、生產部需評審重點

(1)、確定合同報價所含工作事項、工作內容及計算規則

(2)、明確款項支付流程和時間節點

(3)、明確安全管理、質量管理規則,驗收要求及處罰辦法

(4)、材料合同的報價(三家以上)比對錶、質量標準、運輸方式、計量規則及要求

(5)、合同中質量安全標準能否滿足或達到

(6)、公司資質能否滿足承包範圍要求

(7)、能否按期完成

(8)、違約責任是否對等

(9)、合同標的物是否明確(含工作範圍、工作內容等)

4、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儲存,以備考查。

名片;單位簡介;各類廣告、宣傳資料;各類電話、手機號碼等通訊工具號碼;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複製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影印資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適用範圍

簽訂的下列合同,視為重大合同:

訂立價款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合同;投資、聯營的合同;涉外合同;合同承辦人認為需可行性審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評審的附加程式

1、簽訂特殊/重大合同,應當及時進行可行性審查。合同的可行性審查由合同管理

部組織有關部門以會籤的形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召開有關部門負責人會議的形式進行。

2、簽訂特殊/重大合同,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合同的合法性審查,由合同承辦人按其隸屬關係,送交分管領導和合同管理部進行合法性審查。

合同管理制度3

為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業務發展部工作內容根據工作範圍,依次包括投標報名、合同簽訂、合同備案三大項。

一、投標報名的要點:

1、每日查詢相關網站的資訊並登記造冊報領導閱處,需詳細準確;

2、確定後的資訊需第一時間到相關單位進行投標報名;

3、招標檔案和繳納招標檔案的收據需一同交至經營部主任,由經營部主任分配標書的編制。

二.1、合同的簽訂:

(1)、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2)、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3)、合同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4)、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2、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3、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審查批准:

(1)、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2)、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3)、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許可權審批。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4、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八、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5、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變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2)、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3)、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4)、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5)、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6)、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7)、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8)、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x謀x、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6、合同糾紛的處理:

(1)、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2)、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公司領導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7、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4)、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5)、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6)、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7)、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8、合同的管理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三、合同備案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1、淮北市招投標管理局和淮北市建築管理委員會需要的各種有關專案的合同備案資料,要做到仔細無誤的上報給主管部門;

2、需要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繳納,不得滯後;

3、備案後的合同應及時按合同條款的約定交給專案甲方。

合同管理制度4

實驗幼兒園合同管理制度:

1、 學校合理的設定了崗位,明確合同的授權審批和簽署許可權,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專用章,嚴謹未經授權擅自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2、 學校對合同實施歸口管理,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

3、 學校加強了對合同訂立的管理,明確合同訂立的範圍和條件。對於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予以記錄並妥善保管。

4、 學校對合同履行的情況實施有效的監控。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要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5、 合同歸口的管理部門加強對合同登記的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實行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與學校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6、 學校加強對合同資訊保安保密工作,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洩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祕密、工作祕密或商業祕密。

7、 學校加強對合同糾紛的管理。合同發生糾紛的,學校應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結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向學校有關負責人報告,並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合同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用人單位(部門)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各單位(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用人單位(部門)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辦公室依法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採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

第六條 用人單位(部門)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並告知應聘者。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部門)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應瞭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係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資訊。

第八條 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後並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辦公室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儲存一份。

第九條 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第十條 凡用人單位(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與後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幹隊伍的相對穩定。

(一)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二)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籤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註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註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章 勞動合同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為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於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各用人單位(部門)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職位說明書、聘任書等應為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檔名稱據實填寫。

用人單位(部門)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並在合同中註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並認可”。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於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專案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二)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資訊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用人單位經營生產、技術等祕密的內容。

(三)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按月支付,並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部門)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後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手籤並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列印的姓名無效。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部門)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徵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覆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並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並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後予以長期儲存。

第十九條 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用人單位(部門)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進行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在試用期內提出,避免在試用期過後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員工符合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員工)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制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送達本人。

需提前30日下達通知書告知本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送達員工本人簽收,並要求當事人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事前瞭解當事人有拒絕簽字傾向的,應事前安排公證人員一同到場,並由公證人員出具送達證明。無法當面送達本人時,應採用報紙公告等形式送達。

第二十三條 員工在醫療期內、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上述期滿。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履行擔負的崗位職責的,用人單位(部門)應及時下達《過失警示告知書》,警示並督促職工改進工作。經警示無效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部門)要及時下達《員工違紀警告通知書》送達本人並籤認,進行教育警告。經教育無效的,用人單位(部門)按照有關程式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並註明提交日期,本人應在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上簽名,加蓋右手食指指紋。員工以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無效。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動議方應採取書面形式提出動議,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中應將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用人單位(部門)在辦理完畢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後,將員工檔案材料交與本人,並簽收確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人員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公司辦公室儲存備查。

第七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企業、職工的利益。用人單位要加強領導,規範管理,依法辦事,避免勞動爭議。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嚴格勞動合同簽訂紀律,設立過錯追究制度,嚴格禁止隨意用工,禁止或防範員工不與用人單位(部門)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部門)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部門)要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部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勞動合同。公司辦公室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資訊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回執、存根、申請等檔案應當長期妥善保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6

為進一步加強合同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檔案是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形成的各種協議、合同文字(不包括業務部門與客戶所簽訂的相關合同檔案)。

二、合同檔案管理原則

1、合同檔案實行公司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件,並負責監督指導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3、各部門應分別建立健全合同文件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工作體系,並確定一名行政人員負責合同文件管理。

三、合同文件的移交

1、各部門在正式簽署合同後須在一個月內將合同正本原件移交管理中心。

2、移交的合同文件必須註明合同編號並保證齊全、完整,必須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律。

3、合同文件移交時,必須編制合同移交清冊並當面清點。以雙方簽字認可後方為完成交接手續。

四、合同文件的管理辦法

1、合同文件以年代結合專案性質進行分類編號。

2、儲存的合同文件每年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超過兩年以上(包含本數)的已履行完畢的合同協議,由辦公室甄別,並予以銷燬。

3、辦公室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統計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編制合同統計清單。

5、各部門員工可在辦公室查閱合同文件,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查閱,須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方可在合同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借閱手續,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6、合同文件的儲存條件要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確保合同文件的安全。

7、借閱人不得塗改、偽造、撕毀合同檔案材料,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8、合同文件的密級為機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合同對外公開,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合同管理制度7

一、請購及其規定

1. 請購的定義

請購是指某人或者某部門根據生產需要確定一種或幾種物料,並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一份要求獲得這些物料的單子的整個過程。

2. 請購單的要素

完整的請購單應包括以下要素:

請購的部門; 請購物品所屬專案; 請購的用途; 請購的物品名; 請購的物品數量;

請購的物品規格; 請購物品的樣品、圖紙或技術資料等; 請購的物品的要求時間;

請購如有特殊需要請備註; 請購單填寫人; 請購部門主管; 請購單稽核人; 採購副總稽核;

財務稽核人; 公司總經理。

3. 請購單及其提報規定

⑴ 請購單應按照要素填寫完整、清晰,由公司領導稽核批准後報採購部門;

⑵ 固定資產申購按照附表一(固定資產購置申請表)的格式進行填寫提報;

⑶ 其他材料裝置及工程專案申購按照附表二(物資採購申請表)的格式填寫提報;

⑷ 日常零星採購按照公司印製的按照附表三(物資採購審批單)的格式填寫提報;

⑸ 請購部門在提報請購單是應要求採購部簽字接收人請購部門備份;

⑹ 涉及到請購數量過多時可以附件清單的形式進行提交,為提高效率該清單的單子文件也需一併提交;

⑺ 遇公司生產、生活急需的物資,公司領導不在的情況,可以電話或其他形式請示,徵得同意後提報採購部門,簽字確認手續後補。

⑻ 如果是單一來源採購或指定採購廠家及品牌的產品,請購部門必須作出書面說明。

⑼請購單的更改和補充應以書面形式由公司領導簽字後報採購部。

4. 公司物資請購單的提報部門

⑴ 公司經營生產的物資、勞務、固定資產、工程及其他專案由生產部門提報;

⑵ 公司生活及辦公的物資、固定資產、服務或其他生活及辦公專案由辦公室提報; ⑶ 公司各部門專用的物資由各部門自行提報。

二. 請購單的接收及分發規定

1. 請購的接收要點

⑴ 採購部在接收請購單時應檢查請購單的填寫是否按照規定填寫完整、清晰,檢查請

購單是否經過公司領導審批;

⑵ 接收請購單時應遵循無計劃不採購,名稱規格等不完整清晰不採購,圖紙及技術資料不全不採購,庫存已超儲積壓的物資不採購的原則;

⑶ 通知倉庫管理人員核查請購物資是否有庫存;

⑷ 對於不符合規定和撤銷的請購物資應及時通知請購部門。

2. 請購單的分發規定

⑴ 對於請購單採購部應按照人員分工和崗位職責進行分工處理;

⑵ 對於緊急請購專案應優先處理;

⑶ 無法於請購部門需求日期辦妥的應通知請購部門;

⑷ 重要的專案採購前應徵求公司相關領導的建議。

3. 採購週期的規定

⑴ 單次採購金額預算在1萬元以下的零星採購專案或預算在1萬元以下可市區採購的物資及產品的採購週期不應超過5天;

⑵ 單次採購金額預算在1萬元以上的專案比價採購,採購週期不應超過15天;

⑶ 請購部門應按照以上規定的時間提前提報請購單採購部如未能按時完成採購任務

時應向領導說明原因;

⑷ 遇到緊急採購應彙報公司領導採取快速優先採購的策略。

三. 詢價及其規定

1. 詢價前應認真審閱請購單的品名、規格、數量、名稱,瞭解圖紙及其技術要求,遇到問題應及時的與請購部門溝通;

2. 屬於相同型別或屬性近似的產品應整理、歸類集中打包採購;

3. 對於緊急請購專案應優先處理;

4. 所有采購專案上必須向生產廠家或服務商直接詢價,原則能不通過其代理或各種中介結構詢價;

5. 對於請購部門需求的物資或裝置如有成本較低的替代品可以推薦採購替代品;

6. 詢價時對於相同規格和技術要求應對不同品牌進行詢價;

7. 在詢價時遇到特殊情況應書面報請公司領導批示。

四. 比價、議價

1. 對廠商的供應能力,交貨時間及產品或服務質量進行確認;

2. 對於合格供應商的價格水平進行市場分析,是否其他廠商的價格最低,所報價格的綜合條件更加突出;

3. 收到供應單位第一次報價後應向公司領導彙報情況,設定議價目標或理想中標價格。

4. 重要專案應通過一定的方法對於目標單位的實力,資質進行驗證和審查,如通過進行實地考察瞭解供應商的各方面的實力等;

5. 參考目標價格與擬合作單位進行價格及條件的進一步談判。

五. 比價、議價結果彙總

1. 比價、議價彙總前應彙報公司相關領導,徵得同意後方可彙總;

2. 比價、議價結果彙總應按照附表六(比價/招標彙總表)的格式完整列出報價、工期、付款方式及其他價格條件、列出擬選用單位及選用理由,按照一定順序逐一稽核;

3. 如比價、議價結果未通過公司領導稽核應進行修改或重新處理。

合同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規範公司合同 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材料裝置買賣合同等。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及重大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買賣合同的批准簽訂。

本條所指重大合同是指(主要是按合同標的數額來確定)

一般合同是指

3.2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2.1負責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合同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3.2.2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示範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3.2.4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買賣合同的檔案管理;

3.2.5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3.3合同管理部(合同管理員)負責各類合同的審查工作,具體職責是:

3.3.1負責國家 、省、市有關合同示範文字的推廣使用工作,負責公司有關示範文字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3.3.2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3.3.3負責公司內部承包合同的洽談;

3.3.4負責監督、檢查各分公司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工合同、物資裝置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

3.3.5負責公司各類合同備案工作;

3.3.6參與公司各類合同糾紛的調查。

3.4公司業務部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洽談工作。

3.5公司採購部負責材料裝置採購、裝置租賃合同的洽談工作。

3.6專案經理部負責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

3.7專案經理部經理(或分管副經理)負責建設工程合同、材料裝置買賣合同的具體履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3.7.1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學習所在工程專案的各類合同並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3.7.2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規定的職責,監督分包工程的進度及工程質量;

3.7.3監督材料、裝置的驗收;

3.7.4負責所在專案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記錄、整理和儲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並及時提交公司辦公室;

3.7.5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書寫索賠報告;

3.7.6監督所在專案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4.合同的簽訂

4.1合同主體的審查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重點審查業主的專案立項檔案、招標檔案,以確定發包人的主體資格;審查專案資金落實程度及業主以往合同履約情況,以確定業主的履約能力。

簽訂分包合同要重點審查承包人的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有示範文字(包括公司制定的示範文字)的應當使用示範文字。

4.3合同的內容

4.3.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類分包合同、工程專案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應當按照國家或公司制定的示範文字和公司編制的操作指導書規定的內容填寫。

4.3.2其他合同(主要指買賣合同)的內容

4.3.2.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3.2.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4.3.2.3數量: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3.2.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農副產品,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3.2.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託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的日期後多少日內。

4.3.2.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有確定性,難以在合同中確定具體期限的應約定確定期限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託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3.2.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3.2.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岐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3.2.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3.2.10合同聯絡制度

履地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絡制度。

4.3.2.11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2.12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4.4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式

4.4.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4.4.1.1合同洽談前,公司業務部必須按本制度4.1條的規定對發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標中標的專案,要審查業主的招標檔案、我方的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制定談判的原則和方案。

4.4.1.2合同洽談過程中,對於涉及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專案,按重新進行評審。合同談判人員負責向合同執行單位進行書面交底。

4.4.1.3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後,由業務部負責起草文字,附合同購合同會審表交相關部門(專案部、合同管理部、財務部等)進行會審後,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濟師、合同主審人員)認為已經基本沒有異議的,提交審查意見,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批准簽字。

工程專案經理和營銷專案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活動的全過程。

4.4.1.4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鑑證、公證手續的,由業務部負責辦理。

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才能簽訂的合同必須經批准後才能簽訂。

4.4.2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4.4.2.1合同洽談前,公司業務部必須按本制度4.1條的規定對分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證件原件: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勞務隊伍資格證書、關於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

4.4.2.2專案經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條件的企業中進行招(議)標工作。合同管理部對招標檔案、評標辦法及合同條件進行審查,並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督。

4.4.2.3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後,在徵得業主同意(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此約定)後,由專案經理部(重大分包合同應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與分包方簽訂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門有分包合同示範文字的,採用該示範文字地方主管部門無示範文字的採用公司制定的示範文字。

4.4.2.4專案部在簽訂合同後,應將合同文字報公司合同管理部備案。

4.4.3材料裝置採購合同的簽訂

材料裝置採購合同由採購部根據建設工程合同要求與供應方進行洽談,擬訂合同條款,交專案經理部、合同管理部會審後,由採購部簽訂,合同管理部加蓋合同專用章,重大買賣合同會審後,由總經理批准簽訂。

4.4.4其他經濟合同的簽訂

其他經濟合同由主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部門(專案)經理審批或預審,在部門(專案)經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合同由部門(專案)經理批准,由

部門(專案經理部)合同管理員加蓋合同專用章;內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經濟合同由部門(專案)經理簽署意見後由合同管理部進行合法性審查,報總經理批准簽訂。

4.4.5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字除相關部門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評審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備案。

5、合同的變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2.3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2.4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2.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變更或解除合同。若確須變更或解除時,由合同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准簽訂的部門或領導稽核後,認為已出現了本制度5.2條規定的情形的,應提交公司法律顧問審查並簽發解除合同的函;對方沒有違約,應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並辦理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檔案的整理、儲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的發放的範圍相同。

5.4對方提出合同變更的,變更程式也應5.3規定的程式執行。合同變更引起索賠的,合同變更必須與索賠同步進行,索賠協議是合同變更的處理結果,是變更後合同一部分。

5.5對於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本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恢復與中止都必須通知合同審批部門或領導。

5.6合同未履行完畢,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移交公司檔案室儲存。

6.合同的履行

6.1公司及所屬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執行情況臺帳。

6.2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向對方當事人交付重要資料、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6.3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專案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違約)報告。

當本公司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告後應認真研究並及時處理、解釋或提出反索賠,

公司員工不得擅自在對方當事人出具的索賠報告、對帳單等確認類文書上簽字蓋章,確須確認的,應視具體內容經公司領導或部門(專案經理部)負責人同意。

6.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公司辦公室處理,公司辦公室應立即向公司法律顧問諮詢,並將基本情況和法律顧問的處理意見一同上報公司領導:

6.4.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6.4.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6.4.3喪失商業信譽;

6.4.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6.5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6.5.1在重大、複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與對方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6.5.2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7.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7.1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7.2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及公司辦公室,由部門經理和辦公室負責人擬定處理意思,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辦公室。

7.3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獲知對方當事人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辦公室,由公司辦公室統一委託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辦理。

8.合同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部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業務部、採購部、專案經理部設立的合同管理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其他部門不設合同管理員。

8.2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合同管理部、業務部、專案經理部各保管一枚,分別編號,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簽訂合同時,合同各方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簽字並蓋章,合同各頁之間應當加蓋公司騎縫章。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8.3簽訂合同正本、副本份數按需要確定,正副本應區分清楚。合同簽訂後交公司辦公室留存,其餘各職能部門或合同履行部門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編號受控分發。除公司辦公室外,其他部門影印合同必須事先徵得公司辦公室同意,由公司辦公室統一編號受控,並加蓋專用印章。所有合同發放均應做好發放記錄。

8.4已簽訂的合同以及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業務往來傳真、信函、索賠報告、對帳單、合同臺帳等資料應集中由合同管理員保管。合同管理員應對上述材料分類登記成冊,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結帳時可從合同管理員籤領相關材料。

8.5對於合同履行和竣工結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管理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的工作報告。合同管理部審查後,連同合同、結算書以及一切往來文書、經濟簽證、變更記錄、竣工驗收證書等所有資料裝訂成冊,送交公司檔案室存檔儲存。

8.6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

移交完畢,經公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辦公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9.考核與獎懲

9.1公司、所屬各分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辦公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9.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9.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9.3.1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9.3.2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9.3.3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9.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9.4.1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9.4.3遺失重要證據;

9.4.4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9.4.5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9.4.6未履行規定手續擅自在對方出具的確認書、索賠報告上簽字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9.4.7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9.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合同管理部和本公司法律顧問某某律師事務所共同起草,從年月日起開始執行,試用6個月。

合同管理制度9

第一條 合同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二條 合同評審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 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真實性。包括對方履行合同的意願是否誠懇,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

(四)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備案。

第四條 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合同簽訂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公司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二)稽核。對送審的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員或有關人員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員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式的約束。

合同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合同管理,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防範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學的名義,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學校對外簽訂的合同可分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週期較短(一年以下)、標的金額較小(50萬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週期較長(一年以上)、標的金額較大(50萬元及以上)或事項重大抑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

第四條 學校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以及政策等,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符合學校的相關規定,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學校合同損害學校利益。

第五條 學校合同實行統一指導,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合同審查小組對重大合同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審計處、各業務歸口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歸口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法律顧問組成,黨政辦公室主任任審查小組組長。

合同審查小組職責主要包括:

(一)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會籤;

(二)對標準合同範本進行審定。

第七條 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負責合同法律事務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協調法律顧問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稽核;

(二)協調法律顧問參與學校重大合同的談判和籤

訂,並召集校內相關部門參與解決合同糾紛與調解、仲裁與訴訟活動;

(三)監督有關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 國資辦負責學校合同的統一指導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標準合同文字,報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二)稽核合同文字格式和主要內容及簽訂程式;

(三)參與合同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四)管理合同專用章;

(五)監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字以及相關材料的保管和備案。

第九條 學校各業務歸口部門根據其職責範圍,分類歸口管理相關合同的稽核和管理工作。各歸口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的責任人。歸口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涉及金額10萬元及以上的技術服務、技術開發專案須進行風險評估,重大專案或涉及較高專業技術合同條款要聘請有關專家、財會人員和法律顧問參加論證或評估;

(二)稽核專案相對方主體資格及信用狀況;

(三)稽核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情況;

(四)稽核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投標檔案或談判內容一致,是否符合學校規定;

(五)負責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署合同及授權管理制度的落實;

(六)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有稽核責任;

(七)協調處理合同糾紛;

(八)監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 合同承辦單位(人)負責其職責範圍內合同的相關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核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以及簽約代表的合法身份,並進行調查和驗證;

(二)負責合同談判、起草、會籤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蹤合同履行情況,根據合同履行中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建議;

(四)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直接責任;

(五)及時上報和處理合同糾紛。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審查與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的訂立除即時結清方式以外,均應採用書面形式。通過傳真、信函、電子檔案等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確認書,確認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條 為規範格式,合同原則上應採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合同文字,沒有合同文字的,學校國資辦統一制定標準合同文字,並經學校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人)根據學校制定的標準合同文字和學校相關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進行談判的,應及時向歸口部門和國資辦報告;合同談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專業支援的,承辦單位(人)應聯絡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協調法律顧問參加。

第十四條 合同文字完成後,承辦單位(人)應當填寫《河南大學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字報送歸口部門審查,重大合同經歸口部門初審,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和學校法律顧問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後,報請專案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合同涉及到承辦單位(人)之外其他部門的,需經其他部門審籤。涉及金額5萬元及以上的經濟利益合同需經校財務、審計部門審籤。

校財務部門主要審查經濟類合同條款是否符合財稅法律、法規、準則規定以及學校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定,合同款項支付是否有經費來源保障,資金結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審計部門主要審查合同

合同管理制度11

一、平等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規定,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

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二、自願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願約定。

訂立合同自願原則的內容包括:

1、訂不訂立合同自願;

2、與誰訂合同自願;

3、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

4、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

5、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6、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 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三、公平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

1、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3、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四、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五、善良風俗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風俗原則。

1、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精神和原則。

2、合同的內容要符合社會上被普遍認可的道德行為準則。

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力義務的基礎,當事人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訂立合法有效的合同,這是合同履行的基礎。

合同管理制度12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許可權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收的例外。

第六條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許可權。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字。

第十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並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託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 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稽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式的約束。

第四節 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二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三條 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四條 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二十七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九條 以 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x謀x、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三十二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 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七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四十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 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祕書;各法人委託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條 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合同管理制度13

第一章合同管理總則

1、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其所屬各單位與各法人單位、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資產轉讓合同、服務合同、保險合同等。

3、簽訂書面合同範圍 除即時交割銀貨兩清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合同形式。

4、合同管理原則 合同管理必須遵循依法辦事,預防為主,層層把關,跟蹤監督,及時調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原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參照有關政策。

5、保守商業祕密 管理、參與合同工作的一切有關人員,應當為公司保守商業祕密。

第二章合同運作程式

1、申請。有關生產的物資採購及維修的申請按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其他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經濟事務應當由經營部提出書面《合同專案申請書》,應寫明合同專案目的,專案內容及要求,專案意向及思路和合同金額,報請總經理審批。

2、起草。《合同專案申請書》經審批後,由經營部對業務內容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負責起草、擬定合同文字。

3、稽核。合同文字起草擬定好後必須及時報送總經理,由總經理對送審合同文字及相關材料進行合法性稽核。對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給予辦理審批手續。對於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提出稽核意見,按《合同稽核規定》的稽核意見處理程式辦理。

4、簽訂。經總經理稽核後,由辦公室負責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5、履行。由經營部具體負責其承辦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應當在書面合同稽核簽訂後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畢後再簽訂書面合同。

6、監督。由總經辦、經營部、生產部、質檢部等職能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部門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負責監督合同質量的履行。嚴格按照驗收或商檢程式辦理,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7、歸檔。合同履行完畢,由辦公室按本制度規定做好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三章合同管理職責

1、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司法辦的主要合同管理職責

1)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條例,依法保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2) 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負責制定、修訂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合同管理監督的工作。

3) 審查合同,對送審合同文字進行合法性審查,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4) 依法處理本公司的合同糾紛。

5) 做好合同統計、歸檔、保管工作。

6)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2、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1) 依法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並負責本部門的合同管理。

2) 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並儲存相關資料。

3) 經營部應嚴格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具體負責擬訂合同條款或合同文字,並對合同實質性條款中業務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確保合同規範和正確。

4) 經營部應統籌安排合同擬籤時間,必須按規定給總經理留出合同稽核時間,以保證稽核質量,防止出現問題合同。

5) 6) 合同簽訂後,應當及時將合同文字原件辦公室存檔備案。 經營部對所籤合同,認真負責執行,並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絡,儲存履行過程中的有關資料並做好履約記錄,發生問題及時向總經辦通報。

7) 經營部的業務合同承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經營部應把其與合同有關的資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等材料收回,由經營部確認後,辦公室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8) 負責本合同的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3、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 嚴格按照制度對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章進行管理和使用,並設專人管理。

2) 嚴格按照合同審籤程式執行,審查合同稽核與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未經司法辦稽核和未經公司領導審批的合同,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符合條件的才可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3) 做好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遺失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4) 不得隨帶公章、合同專用章或已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應按合同審籤程式辦理《帶章外出審批表》和《空白法律文書審批表》稽核備案,由總經理批准。由辦公室負責監督執行帶章外出的使用工作。

5) 做好與合同有關資料的登記歸檔工作。

6)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4、監督履行部門職責

1) 公司合同監督履行的部門主要由總經辦、質檢部、生產部等職能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及部門按照公司有關制度規定和部門職責要求負責監督合同標的、質量的履行。

2) 監督履行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驗收或商檢程式辦理,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3) 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合同監督履行部門應及時派員對合同標的、質量進行跟蹤監督,確保質量要求達到約定標準,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合同承辦部門糾正,切實履行監督職能,維護公司利益。

4)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通報總經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避免公司經濟損失。

5) 做好並儲存監督工作記錄、履約記錄及有關資料存檔工作。

第四章合同審籤管理

1、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需要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委託,並對委託代理人的活動進行監督。洽談、簽訂合同的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必須按合同審籤程式經司法辦對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稽核備案,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由辦公室加蓋公章。

3、經營部將合同文字擬定好後必須送交總經理稽核,未經審不得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辦公室統一編號,若擬用對方當事人格式合同可使用其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範,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必要條款。合同必要條款一般包括對方單位名稱,數量和要求,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也沒有行業標準的,按實現合同目的的約定標準。有樣品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各部門主管負責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臵、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管轄地,併力求選擇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親自在合同文字上簽名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字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字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12、總經辦應對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抽查等方式,對相關經營部的合同訂立程式、合同履行、合同制度執行、有關合同材料歸檔等工作進行檢查,並及時向公司領導反饋檢查結果。

第五章合同審籤程式

1、簽訂合同

1) 對法人必須審查原件並保留蓋有公司法人公章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影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2)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範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3)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註冊地。

2、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必須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1) 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2) 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託書;

3)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許可權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簽訂合同前,由經營部的合同主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合同文字起草定稿後,由總經理進行合法性審查後統一編寫合同編號,由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並做好登記存檔工作。

6、需外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前(商談擬定階段),由經營部的合同主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或者確定擬用合同文字後,附《帶章外出審批表》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進行合法性審查後統一編寫合同編號(若擬用對方當事人格式合同可使用其編號),由合同承辦人員報送總經理審批,然後由辦公室負責人稽核簽字加蓋部門章,並派專人帶章陪同合同承辦人員共同外出,並做好登記工作。

7、由辦公室負責監督執行帶章外出簽訂合同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使用,《帶章外出審批表》上應當註明帶章外出期限,帶章外出事由、許可權、交還時間等內容,並由合同承辦人員與行辦帶章人員簽字,辦理完畢後,由辦公室負責將此表備案。

8、合同文字原件應不少於四份。合同承辦人應將簽訂後的合同文字原件及時送交辦公室和財務備案。

9、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儲存,以備考查。

(1) 名片;

(2)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3)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4)各類電話等通訊工具號碼;

(5)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複製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影印資料。

第六章合同稽核規定

1、公司總經辦負責公司經濟合同的法律稽核。合同法律稽核堅持依法、及時、準確的稽核原則。

2、稽核內容。合同稽核部門對下列合同事項依法進行稽核:

1)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應採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字的,應採用標準合同文字。

2) 合同實質性條款。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由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實質性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①單位名稱;

②標的;

③數量;

④質量;

⑤價款或者報酬;

⑥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⑦違約責任;

⑧解決爭議的方法。

3) 合同效力。簽訂合同應主體適格,意思真實,目的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合同中不得含有無效條款。

3、經營部應嚴格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擬定合同,並對合同實質性條款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4、經營部對經稽核的合同有實質性條款變動的,應將合同送交對合同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製作審查合同筆錄,應提出稽核初步意見,經本部門負責人複核後,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的,通知合同承辦部門報送總經理審批。

5、稽核意見反饋。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及有關事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的,由合同稽核承辦人員提出稽核意見並製作《合同稽核意見書》,經本部門負責人複核後,送達經營部進行糾正,並將送審合同文字原件及相關材料退回經營部。稽核意見正確的,經營部應當糾正。糾正後應當及時報送合同稽核部門複核。

6、稽核意見審批。經營部對稽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合同稽核部門充分溝通協商,力求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經營部應當自收到《合同稽核意見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寫出不予採納或者堅持自己意見的理由和依據,報送合同稽核部門。由合同稽核部門將爭議的主要問題、經營部意見、合同稽核部門意見及處理意見和理由一併製作《合同稽核意見報告》,報請分管領導籤批意見,然後提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決定並作出書面批示。

7、稽核意見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後,合同稽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批意見書面反饋至經營部,經營部和合同稽核部門應當按審批意見執行。

8、經營部未向合同稽核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直接向分管領導申請複議協調的,必須提出書面意見,寫出不予採納和堅持自己意見的理由和依據,報請分管領導籤批意見,然後提請法定代表人決定並作出書面批示,送交合同稽核部門執行。

9、任何影響合同訂立的指示和表示都應當對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負責,必須提出書面意見並提請法定代表人籤批意見後,方可送交合同稽核部門執行。

10、稽核重大經濟合同應召開合同稽核部門專題會議,實行集體稽核制度。

11、稽核期限。經營部應及時將擬定合同送交合同稽核部門進行稽核,統籌安排擬定、稽核、簽訂時間,不得耽誤稽核時間。嚴禁在本部門擬定合同時間安排很充足,而報送合同稽核部門稽核時間緊迫的情況出現,以保證稽核質量,防止問題合同出現。合同稽核部門應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送審合同的法律稽核。對於重大複雜的合同可延長至五個工作日。應急合同不得少於一個工作日。

12、應急合同應當由公司分管領導直接安排合同稽核部門稽核,合同稽核部門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或提出稽核意見。

13、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未按規定給合同稽核部門預留稽核時間,耽誤稽核期限不能保證稽核質量的,除給予罰款外,由責任人承擔不利後果,公司將向經營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14、合同簽訂後,經營部應當及時將一份合同文字原件分別送交合同稽核部門存檔備案和財務部門作為收付款物的依據。

15、檔案管理。合同稽核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送審合同的接收、登記備案,並將送審合同及相關材料、稽核意見的複製文字予以歸檔。

16、合同及檔案管理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並按照稽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範。

第七章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1、合同履約管理

1) 法定代表人、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 合同的履行應當在書面合同稽核簽訂後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畢後再簽訂書面合同。先簽訂,後履行,能使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按照雙方權利義務和約定履行合同及承擔責任,避免法律風險。特殊情況應經司法辦稽核備案,報請法定代表人批准。

3)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 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關於加強物資管理的實施意見》執行。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式。對不符合制度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5) 合同結算必須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許可權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6) 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儲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通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併收存。

2、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2) 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並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 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儲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總經辦報告。

4) 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覆的期限,儘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第八章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管理

1) 為解決合同糾紛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 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並及時向公司領導彙報,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3) 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公司司法辦參加仲裁或訴訟。

4) 合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2、合同糾紛處理程式

1) 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並通報總經辦。經營部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 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3)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一個月),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總經理。

4) 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於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5) 合同糾紛發生後,應當依法採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6) 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並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

第九章合同資料管理

1、檔案資料內容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1)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准檔案;

(2)對方營業執照(影印件)、稅務登記證(影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其他有關檔案;

(3)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影印件;

(4)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託書的原件或影印件

(5)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的原件和影印件;

(6)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影印件;

(7)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8)登記、見證、鑑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9)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10) 標的驗收記錄;

(11)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影印件。

2、合同資料歸檔、統計與管理

1) 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須統一編號,由辦公室妥善保管。

2) 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後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

3) 辦公室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按合同編號整理,由司法辦主任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臵、銷燬、遺失。

合同管理制度14

檔案編號

執行部門監督部門考證部門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許可權,規範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於企業各銷售部、業務部門、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銷售合同審批及訂立行為。

第2章銷售格式合同編制與審批

第3條企業銷售合同採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企業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

第4條企業銷售格式合同應至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單價、數量和金額。

3.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6.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7.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8.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5條企業銷售格式合同須經企業管理高層稽核批准後統一印製。

第6條銷售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根據實際需要可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許可權範圍內的修改,但應報銷售部經理審批。

第3章銷售合同審批、變更與解除

第7條銷售業務員應在許可權範圍內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超出許可權範圍的,應報銷售經理、營銷總監、總裁等具有審批許可權的責任人簽字後,方可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

第8條銷售合同訂立後,由銷售部將合同正本交檔案室存檔,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

第9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重大合同款項應經總裁稽核後方可變更。

第10條根據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產品銷售的實際和客戶的要求,銷售部與客戶協商解除合同。

第11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

第12條銷售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13條企業法律顧問負責指導銷售部辦理因合同變更和解除而涉及的違約賠償事宜。

第4章銷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條空白合同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並設定合同文字簽收記錄。

第15條銷售部業務員領用時需填寫合同編碼並簽名確認,簽訂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須齊備並存檔。

第16條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交還合同管理檔案人員。

第17條合同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合同文字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

第18條銷售合同按年、按區域裝訂成冊,儲存××年以作備查。

第19條銷售合同儲存××年以上的,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單位的合同清理另冊保管,已收款合同報銷售經理批准後作銷燬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0條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第21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生效。

編制日期稽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標記修改處數修改日期

合同管理制度15

一、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合同管理,切實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嚴格執行公司合同簽訂程式和工作要求,隱瞞合同內容或不經過規定程式評審就擅自簽署合同,對責任人處以20xx元罰款,造成公司損失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直至開除。本條由公司領導、檢查組組長行使處罰權。

第三條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維護企業形象。如發生爭議,要積極尋求解決辦法,做到不卑不亢、堅持原則、有理有節。確實得不到解決,要及時向上級彙報。對隱瞞不報或處理事情過程中有損害企業形象的行為,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下處罰。

二、工程施工合同

㈠施工合同簽訂

第四條工程承包合同洽談由公司經營部、公司經理、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簽署每一份合同必須經過董事長授權。

第五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商定後,由公司經營部負責起草文字,按照合同評審程式進行評審。合同文字必須經法律服務部確認,且要將有關人員的簽字備忘錄交檢查組稽核,確保合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每缺一次,罰經營部50元。

第六條 加評審人員根據合同評審程式表中所列要求進行評審。

第七條合同簽署前,各種手續必須齊備。

第八條合同雙方達成一致後,由董事長履行合同簽約權,或由董事長書面授權常務副總經理簽署合同。

㈢施工合同交底

第九條經營科長組織分公司技術質檢科長、安全裝置科長、材料科長、專案經理、技術負責、預算員進行合同交底,交底內容包括雙方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以及有關工期、質量、工程價款的確定及支付、決算、違約責任等。缺一次合同交底記錄罰經營科長500元,造成失誤的罰款20xx元以上。

㈢合同履行

第十條合同履行中要核對原標書、圖紙與施工實際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其增加範圍必須迅速找甲方工程代表簽證,增補預算。對因不及時辦理簽證而造成損失的,全額由專案技術員和預算員賠償。

第十一條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工作聯絡單、變更通知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有關部門或個人收到對方的此類檔案時,應當及時會同有關人員制定對策、採取相應措施。若收件人怠慢而造成延誤的,每次由專案經理(檢查組)罰款200元;由於解決不力而造成損失的,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且損失部分的50%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二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分公司、專案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並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不積極催促解決的,每次分別罰分公司經理、經營科長和專案經理不低於500元。

第十三條各級部門須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確保企業信譽。如不認真履行合同條款對有關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罰款。

第十四條當我方收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罰款)通知後應當認真研究並及時處理、答疑、舉證或提出反訴,力求與對方協商解決。有關人員收到對方的索賠報告後不得扣押或故意隱瞞,不得自作主張不經集體討論進行私下處理,否則每次罰款500元以上;若非我方過錯,卻因處理不力而造成損失的,損失部分的50%由責任人員賠償。

第十五條對合同條款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理解上的爭議,子、分公司及專案部應當及時分析並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上報法律服務部,並及時與對方進行洽談,力爭達成補充協議。出現這種情況必須在一個月內解決,否則每拖延十天,罰責任人員500元,由檢查組行使處罰權。

第十六條若工程屬於分包,應向總承包商索要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審查該建設工程是否已辦妥有關法定手續。亦可在合同條款中載明“非我方原因,因手續不全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三、分包合同的簽訂

第十七條在分包合同簽訂過程中,專案經理、技術負責和預算員中必須有一人全過程參與。

第十八條合同洽談前,分包隊伍必須提供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資格證書、法人授權委託書、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和合同簽署人員的身份證影印件等。經核對無誤,合法有效的,作為合同相關檔案儲存。如因分包隊伍不符合條件使我方遭受損失的,由經辦人全額承擔,並處以20xx元以上罰款。

第十九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商定後,由分公司經營科負責起草文字,合同應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企業形象等作詳細規定,合同中還須載明“分包方必須服從專案經理、技術負責、質量員和安全員的管理。不服從專案管理的,專案部有權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處罰,並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分包合同按照下列分類由不同職級的人員行使簽約權:

1、合同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由分公司經理簽約;

2、合同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由子公司總經理簽約。

第二十一條分包工程合同簽訂後十天內,由經營科副科長將分包工程合同上報一份給票據審計部。逾期不上報的,每天罰經營科副科長50元;分包工程已完工仍未上報的,罰經營科副科長20xx元,由票據審計組負責人行使處罰權。

第二十二條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待審計完畢後支付剩餘款項,且必須扣留5%的質保金,質保金退還時間以工程施工總合同為準。

四、購銷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對大宗材料裝置的採購,必須實行招投標制,不允許長期到一家採購,如發

現質次價高,按集團公司“票據審批管理制度”第四十一、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購銷合同文字應當使用集團公司法律服務部制定的統一文字。若使用自制文字每次罰款200元。

第二十五條購銷合同實行會籤制,由分公司正副經理、經營科長、材料科長、財務負責人分別簽字,缺一人簽字即視為無效合同,財務可以拒付。如簽字手續不全而付款,罰現金會計1000元。

第二十六條我方為買受人時,向對方支付訂金或預付款須經土建子公司總經理書面批示。且在一般情況下,不應約定先付款後交貨或貨到立即付清全部款項。預付款控制在70%以內,貨到後一個月內支付剩餘款項,且必須扣留10%的質保金,質保金退還時間以工程施工總合同為準。

 五、租賃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七條大型裝置租賃必須實行招投標,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或裝置負責人對供應方或出租方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內容包括①規模實力;②誠信;③供應能力;④價格,從中挑選不少於3家進人招投標。

第二十八條機具管理服務中心裝置科長編制併發出招標邀請函,招標邀請函格式必須統一,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接受出租方或供應方的投標書或報價單。

第二十九條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裝置科長)、分公司經理、分公司安全裝置科長公開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條簽訂大型裝置租賃合同前,機具管理服務中心裝置科長、分公司生產經理、分公司安全裝置科長應對裝置進行實地考察,審查有關手續是否是齊全,裝置執行情況是否良好。嚴禁租用即將達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嚴重質量隱患的裝置。因未嚴格把關而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以上,且須根據責任大小賠償不低於20%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簽訂建築週轉材料的承租合同前,有關人員應當對出租商的企業規模、材料質量進行準確評估,合同簽訂時合理確定數量,防止出現因合同量過大而對方規模過小,致使租賃材料週轉困難或出現斷供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租賃合同文字必須使用法律服務部統一文字。大型裝置租賃合同必須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檢驗合格證及地方規定的特殊證件(如進京許可證等)。

第三十三條租賃合同必須約定明確租賃期限。我方為承租方時,出租方必須為具有營業執照的法人單位。

第三十四條租賃合同中應當對租賃物進出場時的質量狀態的檢驗進行約定。若租賃物質量與合同不符造成我方損失,損失由收料人全額賠償,且處以500元以上罰款。 第三十五條租賃合同必須對租賃物的維修和保養問題做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六條對外租賃前必須首先查實內部裝置或料具是否多餘,如發現內部裝置或料具有閒置卻從外部租賃,罰責任人20xx元以上。

第三十七條對外租賃時,一次性租賃100噸以上鋼管、3萬隻以上扣件或大型裝置必須由生產副總經理簽字同意,其它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簽字同意。

第三十八條所有租賃合同均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負責簽訂,如果擅自簽訂,罰簽訂人1000元。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租賃合同必須經過子公司總經理審批。

六、運輸合同

第三十九條運輸合同必須與具有運輸經營資格的專業單位直接簽訂。嚴禁與中介機構或私人訂立大宗貨物運輸合同,否則由此造成損失的50%由經辦人個人賠償。

第四十條我方為託運人時,運輸合同應當約定承運人不得享有留置權。

七、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條合同的洽談、簽訂人員必須維護集體利益,遵紀守法,嚴禁借工作之便收受

賄賂、假公濟私,嚴禁與他人串通訂立對本企業不利的或可能造成損害的合同。否則公司將沒收責任人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公司任何職員均有權檢舉、揭發利用訂立合同及有關經濟活動的機會做坑害企業利益的行為。對檢舉揭發有功的人員.按照合同標的值進行獎勵,合同標的值在10萬元以內,獎勵40%;標的值在10—100萬,獎勵40%一15%;標的值超過100萬,一次性獎勵10%且不低於15萬元,並對檢舉人員嚴格保密。

第四十三條在訂立、履行合同及處理合同糾紛中為維護本企業利益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挽回損失額10%以上的獎勵。

第四十四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查組將對責任人處以113000元以上罰款;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1、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玩忽職守,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2、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許可權、不依規定程式簽訂合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失職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第四十五條下列情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懲辦。

1、在簽訂、履行、處理有關爭議糾紛中,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串通勾結、營私舞弊,致使企業利益受到損害的;

2、利用合同招投標操縱招投標,涉案數額巨大的;

3、其它嚴重破壞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嚴重損害集體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受法律保護,任何當事人一方均不能擅自變更、解除。為維護本企業利益,確需我方主動提出變更、解除合同而無法定事由的,應當由合同原經辦人或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指定的人員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領導層批准後,再與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第四十七條變更、解除、撤銷合同系理由正當確鑿,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上報法律服務部,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式對合同進行變更、解除或撤銷。

第四十八條對方提出變更、解除的,分公司經理、經營科長必須將這一情況上報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或土建子公司總經理,由領導層決定是否同意其要求。

第四十九條合同履行中出現中止(包括工程停緩建)的,必須及時與對方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我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證據資料,向對方提出索賠。重大工程對方不願賠償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若中止後的合同繼續履行的,必須與對方辦理復工手續並辦理補充協議。因未及時辦理而造成損失的,對專案經理、經營科長分別罰款5000元以上。

第五十條合同的中止與恢復都必須由合同原經辦人或公司領導層指定的人員辦理。

第五十一條對於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合同的具體執行單位應當向法律服務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評述報告。法律服務部審查並備份後,將所有資料交集團公司辦公室資料員保管。

第五十二條做好合同存檔工作。工程承包及分包合同由分公司經營科保管,材料(工礦產品)採購合同由分公司材料科保管,裝置料具租賃和採購合同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辦公室保管,土地、房產交易合同、委託銷售合同等由子公司辦公室保管。所有合同均需分別 影印一份交分公司(子公司)財務科、集團公司工程審計部、票據審計部。

第五十三條各子、分公司辦公室均須設資料室,由文印員負責管理,辦公室主任負領導責任,資料室儲存各類資料影印件,原件由集團公司辦公室保管。所有合同均必須存檔,檔案統一由集團公司辦公室進行管理和儲存。

第五十四條合同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信函、簽證、變更通知、工作聯絡單,收發文記錄等都是企業活動的最原始資料,各有關單位都必須妥善保管,防止被盜、遺失、損壞、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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