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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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訂立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僅能促進交易的順利進行,還有利於防範風險,要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首先應當避免合同無效,本文為大家介紹幾種常見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及合同無效的後果。

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

一、合同無效的幾種常見情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1999年2月9日,法釋[1999]3號):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二、合同無效的處理及後果

1、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3、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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