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機械租賃合同範文錦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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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機械租賃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機械租賃合同範文錦集五篇

機械租賃合同 篇1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商定,關於乙方向甲方提供裝置租賃服務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服務地點:

二、服務內容:詳見乙方提供的附件《專案及價格清單》。

三、服務方式:乙方按照《專案及價格清單》提供器材安裝、除錯、使用及其它服務專案。

四、服務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合同價款:本次租賃專案總造價為________元人民幣(即人民幣大寫_______元整),如有增減裝置或製作按實際發生額結算。

六、付款方式:

合同簽字後甲方向乙方支付___%(合_______元人民幣)的預付款項,服務結束後___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剩餘款項。

七、甲方工作:

1、儘可能為乙方提供安裝的便利條件:即施工、電力、時間、場地等,以保證正常施工;

2、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項;

3、保證現場器材的安全。

八、乙方工作:

1、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所用器材的運輸、安裝、除錯及使用。具體專案內容詳見《專案及價格清單》(即附件)。

2、提供技術人員在現場進行協調及支援。

3、在指定時間內完成安裝與拆卸。

九、維護方式: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器材,若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器材損壞由甲方負責賠償(或支付維修費),若損壞的器材已無法修復,甲方要按乙方購進此器材的價格全款向乙方賠償。

(1) 甲方人員在非乙方人員授權情況下私自操作而導致的器材損壞。

(2) 裝置因欠佳的環境而導致的故障,如過高的輸入電壓等。

十、違約責任:

1、乙方所提供的器材與《現場佈置及所用裝置專案及價格清單》不符或未達到本合同對裝置、器材的質量要求,由乙方免費更換,如對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2、如因客戶原因,甲方須更改此次活動的時間、地點,須至少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如因甲方原因取消此次活動,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總款項50%的經濟補償;如因不可抗力或非人為因素造成本次活動不能進行,甲乙雙方均不承擔責任,甲方須支付乙方已發生費用。

3、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時安裝和除錯清單所列器材,致使甲方活動未能正常進行,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根據甲方的損失程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十一、爭議:

本合同履行雙方發生爭議時,應積極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十二、其它條款: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列事項,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電 話: 電 話:

簽字日期:200_年__月__日 簽字日期:200_年 __月__日

機械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平等、互惠、自願的前提下,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提供的租賃機械裝置的名稱型號數量附件:

二、乙方租賃甲方裝置,每月每臺租賃費壹萬柒仟元(¥17000元)。自除錯合格交付使用時開始收取租賃費,報停時止(報停時必須結清租賃費),租賃費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納一次,乙方如果不按期繳費,甲方有權停機或拉回裝置,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並有權終止合同。

三、乙方負責安裝、拆卸、運輸、裝卸車費、汽車吊費、塔吊升節、附著安裝等費用,如乙方委託甲方代理以上事項,則付給甲方相應費用每臺壹萬玖仟元(¥19000元),一次性包乾。

四、因業務需要租賃時間每臺不少於120天,少於120天按120天收費,多於天按實際天數收費。

五、甲方提供完好的塔機,保證配件齊全。甲方提供本裝置的有關資料和證件,由甲方負責報檢,乙方協助甲方報檢。

六、甲方提供塔機的基礎圖,乙方負責基礎的製作及預埋地腳螺栓,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螺栓時,乙方支付甲方螺栓款每套壹仟伍佰元(¥1500元)。

七、裝置交付使用後,若電器、鋼絲繩、限位器、電機的損壞及其他部件的損壞,一個月內由甲方負責,一個月後乙方承擔配件的更換費用。

八、塔吊司機及訊號指揮由乙方提供。在操作工程中所聘司機及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保證該裝置操作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裝置的正常運轉,如出現問題,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九、租賃期間乙方不得轉租、抵押、丟失該裝置,否則一切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十、使用結束時,乙方提前十天向甲方報停,由甲方到現場試車合格後,雙方簽字,方可拆除。

十一、乙方通知甲方報停時,必須結清租賃費,否則甲方不予乙方報停,並按違約每天租賃費的雙倍價格賠償給甲方,直到結清所有款項為止。

十二、在乙方報停後,拆卸、運輸過程中,乙方必須派人配合保證該裝置安全運出現場,若不配合延誤時間,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及費用,若乙方丟失甲方裝置配件,按相應價格賠償。

十三、乙方按該裝置使用說明書的日常維修與保養進行養護。若不按時保養和維修,造成部件的損壞,由乙方承擔全部費用。

十四、在租賃期間甲方應做好裝置的維修工作,應做到接到乙方通知後一小時到達現場進行維修,若發生重大維修由雙方協商處理,原則上消除故障每次不超過二十四小時,超出部分乙方有權扣除相應的租金。

十五、其他事項

1、本吊車升節、附著租賃費用由甲方負責。

2、防碰撞裝置乙方負責。

3、春節報停壹個月。

十六、本合同產生糾紛後,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可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十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機械租賃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一、總則: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誠信、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就乙方申請成為甲方裝置租賃代理商,為推動雙方共同事業的繁榮和發展達成以下協議:

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協議。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1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建立健全的區域業務拓展體系。

1.2甲方應配合乙方在所屬區域內進行市場宣傳和推廣活動。

1.3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業務推廣過程中進行檢查和監督。如果乙方有不符合本協議規定的行為,甲方有權制止,並根據情況進行處罰。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乙方有權享受陝西同興公司對代理商提供的廣告支援和獎勵政策,在所屬區域內的正常正常業務推廣的政策保護。

2.2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享有甲方授權的“陝西同興裝置租賃授權代理商”稱號,在所屬區域內有權以“陝西同興裝置租賃授權代理商”名義從事一切有關裝置租賃的合法商業活動。不得以甲方名義從事授權範圍以外產品的經營活動。

2.3乙方有義務承諾維護陝西同興公司裝置租賃品牌形象,全力宣傳和開拓市場,不斷提高裝置租賃業務在所籤區域的市場份額。

2.4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作好區域推廣及市場調研等活動,及時收集有關資訊並向甲方陝西同興網路資訊有限責任公司代理協議檔案反饋。

二、協議條款:

1.授權及簽約:授權:甲方授權乙方為省(自治區)區域“裝置租賃代理商”,授權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授權有效期內,乙方目標任務量為元/月,全年總任務量為

2.乙方所按季度所完成的任務量低於80%時,甲方有權無條件取消乙方的代理資格。

三、市場支援政策:

1.政策支援:在簽約的代理所覆蓋的區域內,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援授權代理;

2.可享受甲方授予僅針對乙方自身所覆蓋區域的特殊推廣活動的支援(需提前提價活動計劃到商務部,報批);

3.重點標案的投標支援(資質、名義、資金方案等);

四、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1.乙方發生以下情況,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A、乙方不能積極進行所負責市場的業務開發,且甲方協調後仍然不能改善。

B、本協議有效期未滿,乙方因違規(乙方亂價行為,經甲方協調後,仍不能改善)。

C、乙方經營管理狀況惡化,不能有效執行陝西同興租賃業務政策或不能完成加以雙方協商的目標任務量。陝西同興網路資訊有限責任公司代理協議檔案

2.乙方提出終止協議,經甲方確認後,可以終止協議。

3.協議的延續:協議有效期滿,本協議自行終止,甲方將優先考慮乙方續簽合同。如果雙方經協商續簽本協議,應在協議終止前一個月續簽。

五、保密及智慧財產權

雙方有義務為對方保守在履行本協議時所獲取的、或通過其他渠道所獲取的一切商業祕密。

六、法律效力

1.甲乙雙方若發現對方的行為嚴重違反本協議書條款,嚴重違背商業道德和法律或損害對方權益的,可以書面形式終止本協議。

2.甲方授權乙方的代理期限屆滿,本協議自動終止。

3.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在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應如實填寫《代理商註冊登記表》,向甲方提供本企業工商部門年檢過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影印件、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機械租賃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經友好、平等地協商,達成以下協議,望雙方真誠合作、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點:

二、機械名稱:挖掘機 。

三、工程內容:

四、租賃方式:按工作小時租賃。

五、租賃單價:每小時 元,大寫 。

六、結算方式:按甲方確認的實際工作時間結算,結算管理須有現場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案經理簽字,加蓋工地專案章生效,缺其中一項,不能結算。工程完成後付清。

七、甲方責任:

1、負責機械施工現場指揮排程。

2、負責機械工作時間計量。

3、若乙方機械人員不服從甲方指揮,甲方有權中止合同。

八、乙方責任:

1、乙方人員必須服從甲方施工現場指揮人員的安排,按時上下班,對不聽從甲方指揮的機械人員,甲方有權要求更換。

2、嚴格按機械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他人隨便操作機械,如有違反後果自負,租用期間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3、乙方負責挖掘機的維修和保養工作,保持車況良好,每月累計維修時間不超過48小時,機械看管,機械進入工地後的損壞,機件及油料的丟失,均由乙方承擔;乙方承擔油料供應和油料費用。

4、在機械施工中,乙方應自行了解熟悉工作環境,由操作失誤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乙方負責(如地下管線、空中線路等)。

5、乙方提供與租賃費用等額的稅票,滿足甲方單位財務制度要求。

6、乙方負責機械進出場費用。

7、乙方負責其機械操作人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教育。

8、乙方配合甲方搞好工作計量工作。

9、乙方負責機械保養,配備足夠機械操作人員,滿足工地24小時連續施工的要求。

10、乙方自行協調地方關係。

11、乙方負責機械操作員生活費和被褥。

九、其他約定:

1、乙方機械操作人員不配合甲方指揮,若有毆打辱罵甲方人員、業主、監理的現象,每次,甲方罰乙方人民幣伍仟元,結算時從其機械費中扣除。

2、乙方機械連續維修時間超過2小時,乙方及時調整機械,以便施工,其中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並扣除當天的工程款。

3、若由乙方機械原因造成停工,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4、機械的停放由甲方根據施工需要統一安排。

十、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認可簽證的其他檔案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執1份,乙方執1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結算後失效。

甲 方: 乙 方:

負責人: 負責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機械租賃合同 篇5

上訴人金壇市第三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A建築機械裝置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原審第三人北京C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之間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密雲縣人民法院(20xx)密民初字第4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xx年8月31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法官孫田輝擔任審判長,法官張巖、劉茵參加的合議庭,並於20xx年9月14日召集各方當事人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B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蔡文偉、戴軍華,被上訴人A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郭春勇,第三人C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王連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A公司一審起訴稱:20xx年8月10日,B公司與A公司簽訂塔吊租賃合同,B公司租賃A公司GTZ40型塔吊1臺,用於C花園24、25號樓施工。A公司塔吊於20xx年10月3日進場,B公司使用至今也未退還塔吊,至20xx年3月5日共發生塔吊租賃費190 851.45元、進出場費13 000元,B公司僅支付12 000元,尚欠191 851.45元。現工地已停工,塔吊仍未返還,租賃費也未支付,故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租賃合同,B公司返還A公司塔吊(登記編號為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支付進場費及租賃費至20xx年3月5日,共計191 851.45元(20xx年10月3日至20xx年11月28日租賃費25 386元,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共計365天,按日租賃費453.33元計算,共計165 465.45元),並負擔本案訴訟費。

A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租賃合同、20xx年11月28日結算單、開工證明、塔吊出廠編號、塔吊北京市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

B公司一審答辯稱:C花園四標段工程確係B公司承建,但B公司已將該工程轉包給付中榮,並由C公司提供擔保,保證對付中榮承擔連帶責任,故該工程項下產生的義務應由付中榮與C公司承擔;A公司出具的租賃合同原件公章不清楚,無法辨別是否為B公司所蓋;A公司出具的結算單加蓋金壇市第三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專案部(以下簡稱九專案部)章,B公司並無此下屬部門,該結算單與B公司無關;工程是20xx年4月份就停工了,A公司起訴租賃費計算到20xx年3月5日也沒有依據,故不同意A公司的訴訟請求。

B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工程承包協議。

第三人C公司一審述稱:C公司為工程開發商,與本案的租賃合同無關,作為第三人也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人C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承諾書。

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三方當事人對A公司提交的塔吊出廠編號、塔吊北京市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

三方當事人對以下涉及本案爭議焦點的證據持有異議:

一、A公司提交的租賃合同原件及影印件、20xx年11月28日結算單、開工證明。A公司提交此係列證據目的是證明B公司與A公司具有租賃合同關係、合同約定的租賃費等內容、租賃合同履行及結算情況。B公司認為租賃合同原件所蓋公章不清楚,無法辨認是B公司公章。B公司沒有九專案部,工程包給了付中榮,毛潔林是付中榮下屬,而張傑也不是B公司人員。故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第三人C公司認為此係列證據均與第三人無關。法院認為,綜合全案情況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可以認定。

二、B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協議、第三人提交的承諾書。B公司提交工程承包協議目的是證明B公司已將該工程轉包給付中榮,並由C公司提供擔保,保證對付中榮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提交的承諾書目的是證明工程承包協議已被否定。A公司認為此兩份證據與A公司無關。法院認為,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對於涉案工程的承包等相關事項與本案無關,故法院對該兩份證據不予採信。

一審法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xx年8月10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B公司租賃A公司塔吊,用於長城環島南側工地,機械進出場費13 000元,機械租賃費用實行包月制,30天為一個月,月租費13 600元,每月底結賬一次等內容。合同上蓋有B公司公章,並有毛潔林簽字。後A公司塔吊(規格QTZ400、登記編號京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運到B公司工地。20xx年11月28日,B公司為A公司出具了結算單,結算單顯示,20xx年10月3日至11月28日共計產生租賃費25 386元,結算單蓋有九專案部章並有毛潔林簽字。20xx年3月6日,九專案部張傑簽字證明,塔吊於20xx年3月6日正式執行。20xx年5月31日,北京市建設機械與材料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工程名稱為C花園四標段24、25號樓,樣品統一編號為密 BT01151,樣品產權單位為北京A建築機械裝置租賃有限公司。B公司已支付A公司租賃費12 000元。

另查,20xx年8月3日,C公司(發包人)與B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C花園11至17號、22號、25號、30至32號、37至40號、46至49號共計22棟住宅樓。該工程於20xx年6月20日停工至今。現A公司塔吊仍在C花園工地處。

再查,(20xx)密民初字第7051號民事判決認定,B公司存在下屬九專案部,且九專案部曾授權毛潔林為公司採購材料、主管負責購進材料,對外簽證。此判決現已生效,B公司未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當事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經B公司下屬九專案部確認,20xx年共計發生租賃費25 386元,此款B公司應予給付,B公司對九專案部的存在表示異議,但並未舉證證明,B公司同時提出應由付中榮與C公司承擔責任,但因擔保合同屬內部約定,故對B公司此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信;B公司承認C花園四標段工程確係其承建,而經北京市建設機械與材料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驗報告確認,A公司塔吊確實用於C花園四標段工地。20xx年3月6日,A公司塔吊又重新開始執行,至A公司主張的20xx年3月5日,A公司塔吊一直處於C花園工地。雖20xx年6月20日工地開始停工,但B公司並未向A公司發出停工通知,且塔吊繼續在B公司工地處,A公司對塔吊不能行使所有權人權利。故B公司應承擔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產生的租賃費(按日租賃費453.33元計算)。另B公司尚欠A公司進場費13 000元,已付A公司租賃費12 000元。綜上,B公司共計應給付A公司租賃費及進場費191 851.45元,對A公司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A公司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鑑於該工地仍處於停工狀態,A公司合同目的無法繼續實現,故對A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A公司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鑑於該工地仍處於停工狀態,A公司合同目的無法繼續實現,故對A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租賃合同解除,A公司有權收回塔吊,鑑於該塔吊仍在C花園工地,而工程已停工,故第三人C公司負有向A公司返還塔吊的義務。據此,法院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解除A公司與B公司於二OO七年八月十日簽訂的租賃合同;二、B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A公司租賃費及進場費一十九萬一千八百五十一元四角五分; 三、第三人C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A公司塔吊一部(規格QTZ400、登記編號京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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