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物的法律運用探討

來源:果殼範文吧 3W

案情:

添附物的法律運用探討

廖文清與廖文武系兄弟關係,從本案看添附物的法律運用。廖文清按房改政策購買了一套住房,後將該房借給其兄廖文武結婚用。廖文武婚後又將此房轉給他人使用,廖文清夫婦遂起訴,要求他人遷讓房屋,勝訴後判決已執行完畢。廖文清夫婦在接收房屋時發現該房的壁櫥、木地板等裝潢設施遭毀,遂訴至法院,要求廖文武夫婦賠償其損失。審理中廖文武夫婦承認是其所為,但同時認為該裝潢是自己結婚時花錢所建(提供了部分單據),現自己不住了,將之取走(破壞)是自己的權利,與廖文清無關,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依據民法中的不動產的添附原理,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廖文武夫婦賠償損失5000元。廖文武不服,遂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廖文武賠償額由5000元降至3000元。

探討:

一、關於裝潢是否能構成添附

民法理論中的添附問題,我國雖無專門的法律規定,但理論上卻不乏研究,而且觀點基本一致。一般認為,添附是指附合、混合和加工三者的統稱。那麼,裝潢是否屬於添附?如果是,應屬於三種中的哪一種?所謂附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分屬於不同的所有人所有的物,勻附合在另一物之上,而成為該物的組成部分且無法分離,或者分離後將大大降低其價值的財產結合狀態;所謂混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分屬於不同的所有人所有的物,相互混雜,致使不能或難以相分離的一種財產結合狀態;所謂加工,是指對由他人提供的財產進行加工改造,使之符合約定的條件或者提高物品的價值。所以,不難看出,裝潢應當屬於添附的一種,即附合。如果裝潢材料被拆下,其價值和使用價值幾近於零。

二、關於添附物的權利歸屬

按通說,財產一經附合於他物,產權即發生變化:如果是動產附合於不動產,則由不動產人取得包括動產在內的財產的所有權;如果是動產附合於另一動產,則由主物的所有人取得全部的財產所有權。例如某裝潢公司自行購買了材料為某大廈進行裝潢,工程結束後,他取得的只能是債權,即向大廈(或合同相對方)索要裝修價款的權利,而不能是大廈內的裝潢設施的物權,法學論文《從本案看添附物的法律運用》。

 三、另一方求償權的行使

在財產附合中,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主物的所有人取得財產(包括從物)的所有權,並非是無償的,因添附喪失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向取得添附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主物所有人求償。這種求償權應當如何保護呢?對此,有學者認為應按不當得利處理。筆者認為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為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的根據(一般指既無法律規定,也無合同約定的情形),使他人受損而使自己獲益的行為。而現實生活中,發生添附者,多為當事人之間有過約定。所以,將之界定為不當得利似屬牽強。另外,按不當得利處理,由取得添附的不動產所有人按照原動產價值返還給另一方,而不考慮其他因素,則會加重不動產所有人的'負擔,對其亦不公平。例如乙承租甲的房屋開飯店並裝潢,但不久門前即遭市政建設改造,致使該房根本無法經營餐飲業,如一律折價給甲,對甲顯然不公。當然,如果不給予乙一定的補償,則對乙也不公平。筆者主張,求償權就是求償權,在目前我國物權法尚未出臺,無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只能由法官根據個案特點,從公平的角度出發,兼顧雙方的利益,作具體適當的裁量。

四、本案的判決理由及損益相抵問題

本案運用民法的添附理論,認定被告所破壞的裝潢設施已構成該房屋合理的添附,即使當時的裝潢為被告所建,其所有權也發生了改變,該裝潢已不為被告所有,已經轉移至原告。從這點上說,被告不是砸了自己的東西,而是砸了別人的東西,故法院判決是合理的。雖然,被告享有求償權,但是在本案的舉證期限內沒有提出來,庭審中也未提及,所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他的求償權這一部分不能在本案中一併處理,他可另案訴訟,行使求償權。不過,依筆者之見,被告的求償權也僅能是一種訴權,其在實體上一般難獲勝訴,因為他所求償的那一部分已經被他自己破壞掉了,其價值和使用價值業已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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