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考研法律碩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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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概述

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考研法律碩士知識點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備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不會構成一般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影響。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要行為人有過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則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

無論在哪種歸責原則下,都需要有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構成要件。

  二、行為

這裡所謂的行為是指侵犯他****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若無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會產生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5條的規定,權利的相對人均負有不得侵犯權利的一般義務。侵犯權利的行為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故具有違法性。

加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侵權行為的作為,是指不該作而作;作為侵權行為的不作為,是指該作而不作。

  三、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我國民法通說將過失分為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極為疏忽大意的情況;而一般過失則是指尚未達到重大過失的過失。在我國民法上,一般將故意和重大過失相提並論。法律對行為人提出了較高的注意義務,而行為人沒有達到該較高的注意義務,但卻達到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此時就認為構成一般過失;假設行為人不僅未達到該較高的注意義務,同時連一般人的注意義務都沒有達到,就認定為構成重大過失。

  四、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侵權責任法》在一般意義上採最廣義的損害概念,不僅包括現實的已經存在的不利後果,也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不利後果。

一般而言,作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必須具備以下特徵:損害事實是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損害事實具有可補救性,損害事實具有可確定性等。

  【歸納】損害的基本型別

  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將損害劃分為不同的型別:

(1)物質性損害與精神性損害,這是最基本的型別。物質性損害是指受害人遭受財產利益的減損,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精神性損害是指自然人因遭受精神痛苦、不安等所導致的非物質性損害。物質性損害所引起的損害賠償具有直接填補性、可計算性等特徵,而精神損害賠償(即精神損害賠償金或者撫慰金)具有間接性(通過金錢達到撫慰功能)、不可客觀計算性等特徵。在侵權責任法中,只有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受害人才能夠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第22條)。

(2)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這是損害的另外一種重要型別劃分。財產損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物質性利益,如毀損他人財物。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應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物質性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現有財產的減少),也包括間接損失(可得利益的喪失)。在特殊情況下,被損害財產若是具有特定紀念意義的物,也可以引起精神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各種人身權益所導致的各種損失,其損害後果既包括物質性損害也包括精神性損害。物質性損害賠償包括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康復費以及誤工減少的收入。此外,造成殘疾的,還需要支付殘疾生活輔助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為如重大工礦災難、交通事故等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五、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涉及的是責任成立後責任形式以及責任大小的問題。

侵權法上因果關係的意義在於對侵權責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濟,另一方面又不至於無限擴大責任範圍,限制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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