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過法律程式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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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綜合因素確定。

如何通過法律程式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

未成年人的近親屬沒有監護能力,亦無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直接指定具有承擔社會救助和福利職能的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的 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第一順序監護人),如果其父母無固定工作和生活來源,不具有擔任監護人的能力;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監護人)是法律規定的應當擔任監護人的“近親屬”,也不具有擔任監護人的.能力;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擔任監護人,應以自願為前提。

如果沒有以上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既需要專門的場所來安置,也需要專門的人員來照顧,更需要一大筆經費來保障其成年之前的教育、醫療以及日常生活。民政局承擔著接受孤兒、棄嬰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等社會職能,其下屬的兒童福利院、救助站,承擔社會孤殘棄嬰的養、治、教、康等職能,確定由民政局擔任監護人,由兒童福利院代為撫養,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健康提供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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