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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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負有義務,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無力撫養”的基礎上的。

祖父母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因此,對於 父母有能力撫養,而未盡到撫養義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當然可以要求該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撫養義務。而且,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屬於不履行監護職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0條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 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本規定不僅明確了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對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可以起訴,要求其承擔民事任,而且更進一步明確了各種情況下應當分別適用何種審理程式的問題。因此,本問題涉及的情況,可以適用上述規定來解決。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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