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節目廣告虛假如何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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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的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廣告法》第27條的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釋出。

財經節目廣告虛假如何索賠

法院認為,本案中,某省廣電集團作為廣告發布者、某省電視廣告公司和龍媒盛世作為廣告經營者,未依法查驗華天公司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釋出虛假的“財經線上”廣告,未盡法定審查義務,均具有過錯。陸女士在收看該廣告後,撥打諮詢電話,致使被肖強等人詐騙鉅額錢財,故三被告的過錯與陸女士遭受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三被告應對陸女士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另根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中,陸女士作為具有一定社會經驗的成年人,收看廣告後未經審慎判斷,僅憑電話聯絡,輕信肖強等犯罪分子,在9天內陸續向“李兵”個人賬戶匯款50餘萬元。故陸女士本人對其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可適當減輕三被告的賠償責任。

因此,法院酌情確定,三被告賠償陸女士60%的財產損失。關於遭受財產損失的範圍,因陸女士共匯款54.2萬元,目前尚未退還的部分為48.69萬元。該款項及匯款後產生的利息損失1.197萬元,均屬陸女士的損失,法院予以認可。因此,法院判決如下:某省廣播電視集團、某省電視廣告公司、龍媒盛世共計賠償陸女士經濟損失49.887萬元中的60%,即29.9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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