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統籌保險仲裁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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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員工:我們現已在該公司工作十於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其中:袁學鵬在入司時訂立了一次勞動合同,其它人均未訂立過勞動合同.雖然這樣,我們認為我們已在該項公司工作十年,已構成事實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工作三個月後,為勞動者辦理社會統籌保險,多年來我們一至在同公司領導申請為我們辦理社會統籌保險,於2004年辦理了社會統籌保險,但只繳納了一個月的保險費,此後都以不同的說法推遲或拖延至今,最後於2007年8月15日再次同公司領導申請為我們辦理社會統籌保險時,公司領導給予的答覆是:只能為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的人辦理社會統籌保險,這種說法我們認為不妥,勞動法沒有規定辦理社會統籌保險要有突出貢獻的人才能辦理,何況我們在該公司工作十年中也曾作出過突出貢獻.至此我們認為該公司還是在以推遲或拖延的方式不為我們辦理社會統籌保險,今特向貴局申請仲裁,為我們勞動者討個說法,為我們勞動者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07年8月20日

社會統籌保險仲裁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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