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煤礦長辦公會議制度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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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礦長辦公會議制度,提高會議決策的科學性、時效性和準確性,根據上級組織規定,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礦煤礦長辦公會議制度的實施細則

一、議事原則

1.責權統一原則。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礦長或會議主持人作出決定,並對此負責。

2.依法依規原則。會議研究事項及決策行為必須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黨紀條規和上級組織的要求。

3.科學決策原則。會議研究事項,要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嚴格決策程式,保證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

二、議事範圍

1.傳達學習上級檔案和會議精神,根據上級工作需要、檔案精神和領導批示,研究制定工作意見和落實措施。

2.研究落實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方案佈局、資金投入、技術革新、應急處置、檢查督導、溝通協調等事項;

3.研究落實經營管理工作中日常的人力資源、薪酬管理、資金使用、物資採購、資產管理、成本控制、工程(專案)建設等事項;

4.研究落實綜治信訪、民生民本、隊伍穩定、環境保護等礦區穩定工作中的日常事項;

5.擬定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計劃和生產經營方案;制定階段性工作目標和措施;聽取基層單位和機關科室(部門)工作彙報,檢查工作完成情況。

6.研究制定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礦區穩定等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方案和措施。

7.研究落實重要會議、重大活動、評先表彰等事項。

8.需礦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會議程式

1.議題確定。議題由分管領導或部門(科室)提出,礦長或分管領導確定。

2.材料準備。根據議題需要或主持人要求,黨政辦或主辦部門(科室)需提前半天或一天將有關材料印發或口頭通知與會人員,與會人員作好發言準備。

3.討論研究。與會人員應暢所欲言、發表意見、陳述觀點。

4.會議決定。主持人在充分聽取與會人員發言的基礎上,綜合與會人員意見,做出決策。主持人決策即會議決定。

5.形成文件(紀要)。礦長主持的會議,由黨政辦祕書記錄;行政分管領導主持的會議,由分管部門(科室)或黨政辦祕書記錄。記錄本由黨政辦統一配發,年終交黨政辦存檔。會議主持人可根據工作需要決定是否形成檔案或會議紀要;檔案(紀要)由會議主持人指定部門(科室)起草,礦長或會議主持人簽發。查閱原始記錄,須經礦長批准。

四、會議組織與執行

1.會議由礦長或副礦長主持。礦長主持的會議由礦副總師以上行政領導及相關部門(科室)負責人蔘加;行政分管領導主持的會議,可商請相關礦領導和指定相關部門(科室)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參加;亦可視會議議題,邀請黨委領導參加。

2.會議召開時間由礦長或行政分管領導視工作需要確定。

3.會議形成決定後,與會人員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貫徹落實,也可由會議主持人直接指定承辦部門和責任人落實。

4.在研究過程中,與會人員對某一事項出現較大分歧,難以統一思想形成決定時,應暫緩研究,待時間成熟時再議。

5.在執行會議決策過程中,如發現有不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存在重大經營風險、可能損害職工合法權益時,應及時向礦長或分管領導報告,礦長或分管領導應及時採取措施糾正。

6.黨政辦或主辦部門應根據會議決定,認真做好協調、督查、督辦工作,並及時向礦長或分管領導彙報。

7.會議由黨政辦通知,亦可由會議主持人指定部門(科室)通知;黨政辦做好會務協調工作。

五、會議紀律

1.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和會議制度。

2.對會議議題、發言、表決及有關事項要嚴格保密;未經授權,不得擅自向外宣佈、洩漏。否則,追究洩密者的責任。

3.與會人員無特殊情況不準請假,確實不能到會的,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六、本細則從下文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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