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津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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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津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2014天津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按照人社部、財政部的統一部署,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自本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對本市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如何銜接做出具體解釋。

■適用人群

暫行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在同一種制度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該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已經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辦理兩種制度之間的銜接手續。參保人員在達到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年齡前,不辦理兩種制度的銜接手續。

■優先銜接

考慮到兩個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15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待遇要高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因此暫行辦法規定,優先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年限計算

在兩個制度間轉移,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併累計計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同時,考慮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額比較高,對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剩餘的月份,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年計算。

為了引導參保人員長期繳費、持續繳費,並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對於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可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延長繳費,待符合按月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時,再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又不願意繼續延長繳費、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申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建立個人賬戶,將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繳費和計發相應待遇。

■重複繳費

參保人員辦理銜接手續時,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複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參保人員重複繳費時段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徵地補貼)退還本人後,其未重複繳費的時間累計計算到年,不滿1年的不予計算。

■重複領取

根據養老保險唯一性原則,參保人員應只有一個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重複領取待遇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對重複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金要予以退還或抵扣。

■退保規定

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個人不選擇辦理轉移手續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城鄉居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其轉移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後果,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辦理時限

待遇領取地確定為本市參保人員,只需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銜接申請,其他的稽核、確認、資金轉移等程式主要由我市社保經辦機構與外省市社保經辦機構協調辦理。跨省市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45日內辦結,本市兩個制度的銜接手續在10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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