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制度【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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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業健康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職業健康制度【熱】

職業健康制度1

1、衛生安全:

1.1、車間工服、鞋類不可穿著外出,為著違者勢力視情節輕重給予扣5-50分的處罰,警告處理。

1.2、黃色門簾不能掛起,發現一次扣10分。

1.3、作業前做好準備工作,直接接觸產品的器具必須經過清洗消毒,違者每次給予扣20分,並給予警告處分。

1.4、戴手套時只能接觸產品,而不能接觸產品以外的物品;手套用完後要回收給衛檢,不得亂扔。違者每次扣5分。

1.5、直接用於盛裝食品的器具或者所有加工用具、盒子不能不能直接只於置於地面上,違者每次給予扣10分。

1.6、車間內水管要按規定掛好,地漏要蓋好;作業完畢後所有器具要清潔乾淨,違者每次扣5分。

1.7、手受傷的員工不能使用刀具,違者每次扣5分。

1.8、工作場所要保持乾淨工作完成後所有的機器和檯面都要衝洗乾淨,發現一次對當事人通報批評一次。

1.9、生產過程中注意生產安全,否則對因操作失誤或則或者工作不小心而導致的傷害事件發生,將給予警告和響應相應的處罰。

1.10、保管好自己工作所有的工具,隨時檢查是否破壞,發現破壞應及時通知班長,然後協助班長解決,否則警告。

2、標準作業:

2.1、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和相關規定的`要求進行規範操作,

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和工藝標準,對於違反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扣20分以上之罰款及警告以上處分。

2.2、擅自更改作業程式、操作方法、生產工藝或生產配方,予以記大國大過一次。

2.3、未經允許,私自更改裝置相關資料,予以記大過一次。

3、成本控制:

3.1、作業中要小心謹慎,不可隨意丟棄,違者經教育不改的,每次扣5分。

3.2、工作中應節約水、電,否則每次扣3分,每天兩次警告一次。

3.3、原材料、輔料、半成品、成品等需要廢棄處理的,務必填寫《廢棄申請單》後經批准後方可廢棄,否則根據清潔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警告、記過等不同情度的處分。

4、機器裝置:

4.1、上下班前,檢查所有器具有無破損、機器裝置是否正常,有異常必須及時向上級彙報。

4.2、機器故障要及時找維修人員,且要在報表上註明清楚,否則發現兩次經教育後不改者,記過1次。

4.3、機器上禁止擺放其它物品和禁止爬在機器上面,否則發現一次扣5分。

4.4、非崗位機器操作工未經允許不得亂動機器裝置,擅自亂動導致機器裝置異常者,記小過1次。

4.5、對於公司的裝置設施、工器具故意損壞,或者不能說明破壞原因的,根據情節輕重及損失金額,給以罰款、警告、記過等不同情度的處分。

5、資訊反饋:

5.1、辦理行政事務,要按照相關程式及規定予以作業,第一次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給予警告處分。

5.2、工作中出現作業異常、品質異常要及時反饋彙報,不隱瞞實情,並做好詳細記錄,否則處以20-50元罰款及警告處分。

6、員工出勤管理規定:

6.1、加工廠員工實行六天八小時工作制;

6.2、員工應依據規定的時間上下班,即上午8:00-12:00,下午13:00開始至當天工作任務完成。上下班實行打卡制度,一人一卡。

6.3、因故未能打卡或忘記打卡者,必須填寫《補卡申請單》由主任級別以上主管籤卡,否則當日計為事假。

6.4、員工上班時間內,因公外出必須填寫《外出申請單》,因工出差或受訓,必須提前申請辦理手續(填寫《出差申請單》)。

6.5、進入工廠不能隨地吐痰、亂扔垃圾、亂拋廢棄物,否則發現一次扣10分,並予以警告處理。

6.6、上班時間不得大聲喧譁、竊竊私語、談論與工作無關之事,否則發現一次扣10分,第二次給予警告處分。

6.7、員工上班是固守工作崗位努力工作,未經允許,不得無故擅離職守或相互串崗,否則發現一次罰款50元,同時記小過一次。

6.8、員工不允許相互代打卡、塗卡現象,違者雙方給予每次扣50分,同時記小過一次。上班和加班時間嚴禁在車間(包括更衣室)內睡覺、抽菸,否則扣100-200分,同時予以記大過處分,第二次發現無條件開除。

6.9、服從上級的安排與管理,不頂撞、不無理取鬧,否則扣50分以上,並予以警告以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無條件開除。

6.10.嚴格按照公司管理規定、生產作業指導書操作,否則發現一次扣10-100分。

7、更衣櫃類

7.1、員工之間不得自行調換櫃子,擾亂工作秩序,不按管理員所發的櫃號使用,經查實每次給予扣50分的處罰。

7.2、不愛護公物,在更衣櫃亂塗亂畫、故意破壞行為者,經發現每次給予扣50分的處罰,並罰款20元,對舉報者給予20元獎勵。

7.3、員工不能自行換鎖,如出現損壞,應向衛檢員報告,否則給予扣

10分。衛檢員通知維修部進行更換,若不能馬上維修,衛檢員應給員工換更衣櫃。

7.4、辭職人員不退鎖匙或退回鎖壞的更衣櫃,經查實扣工資10元。

7.5、領鎖匙或退鎖匙,一定要本人親自辦理,經其他人員辦理的,出現問題,自行負責。

8、其他管理

8.1、團結友愛,言行舉止文雅,對於辱罵同事,造謠中傷,胡亂散佈小道訊息,挑撥離間者,予以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8.2、工作認真、不怠慢,按時完成交辦的任務,違者,第一次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予以警告處分。

8.3、速凍庫、冷藏庫非指定人員不得入內,違者扣50分。

8.4、進出車間,任何門(速凍庫、冷藏庫)要隨開隨關,不得延長開門時間,發現第一次扣5分。

8.5、作業期間必須認真負責,按要求規範操作,若前工序被後工序投訴者,每次扣10分。

8.6、任何物品、產品要輕拿輕放,違者經教育不改的,每次扣5分或警告處理。

8.7、班長必須耐心教導員工,實施、理解而且執行“5S”。

8.8、每個工作崗位的員工必須認真仔細工作,生產安全、衛生的一流產品,保證產品出貨率,讓客戶稱心滿意。

8.9、每一位員工者要主動遵守本班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嚴格要求自己,積極、認真做好所分擔的工作。

職業健康制度2

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必須根據施工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並由專業技術員向臨電安裝人員作書面交底,臨電維修必須執行部頒及地方有關規定,做好送電、維修、檢查記錄。

三、專案開工前,所有施工專案均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四、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及其他勞保用品,嚴禁赤膊赤腳作業,嚴禁酒後作業。

五、施工現場的孔洞、臨邊,均應設有效的安全防護。

六、高處作業應繫好安全帶,所有工具應裝入工具袋內,嚴禁拋扔物料。

七、施工現場的各類小型工具,必須專機專人定期保養,電動機具的`接零接地應牢固可靠,絕緣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現場有毒物品、危險物品必須專人管理,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職業健康制度3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單位主要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對從業人員要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職業危害規定。

新建專案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嚴格執行“三同時”規定。

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單位必須經常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其處於正常狀態。

加強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異常監測,檢測結果,及時公佈。

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單位應當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裝置,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而隱瞞使用的,要追究其責任。

單位必須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體檢和職業危害體檢。

二、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單位應按照國家申報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在竣工驗收之日起日內必須進行首次職業危害申報。

作業場所危害申報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申報一次。

各分公司、有關部室負責職業危害申報技術資料的準備。

安全部負責職業危害申報資料整理及上報工作。

職業健康制度4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於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週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江蘇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後,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 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江蘇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 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於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 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稽核後,及時發放。

4.4 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彙總平衡後提前20天編制採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後,由綜合部安排採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 5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與報銷

5.1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採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 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採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綜合部採購。

5.3 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儘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製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採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於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 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並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 凡屬公司正式職工(及專案公司批准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 身兼幾個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複發放。

6.3 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 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後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 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為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勞保庫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稽核批准後領取。

6.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式:屬於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如新入廠人員),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生產部經理審批、安全專工登記後,到倉庫領取;屬於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如現場大小修、現場突擊任務等),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後由主管領導審批後,再到勞保庫領取。審批程式不完整的勞保庫不得私自發放。 6.8 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核。

6.9 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記入由班(值)長簽名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本內,由班(值)長領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丟失或故意損壞者扣罰班(值)長。班(值)長離任時,要與新任班(值)長辦理交接手續。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凡發生交接及保管手續中斷的按原價扣班(值)長及單位主管領導。

6.9 勞動防護服的發放時間:春秋防護服在每年的八月份發放;夏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四月份發放;冬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十月份發放。

6.10 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不得超標準發放。每月進行一次盤點,30日前報經營副總經理、生產部、財務部各一份勞保品月報表(包括上月發出,當月庫存等);生產部每季度對勞保庫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6.11 勞保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害、防黴等工作,嚴防勞保用品損壞和發黴。

6.12 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6.13 國家規定的發放標誌服的人員,不再發放工作服。

7、手電筒管理

7.1 發放原則

7.1.1 手電筒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重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按工作崗位配發,屬公用物品,不屬於任何個人。

7.1.2 執行人員每人一盞;檢修人員按班組配發;中層以上領導由於臨時工作較多,按每人一盞配發。

7.2 管理辦法

7.2.1本次發放的手電筒屬充電式,使用期限為4年。在4年使用期間公司不再負責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問題。

7.2.3 配發給個人的由個人負責保管和日常維護;配給班組的由班長做好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

7.2.4 若有人員離開或調離以上配發手電的崗位,由班長或部門領導負責收回手電筒,另外發給新來人員。調離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積極上交。沒有收回的由部門負責。

7.2.5 配發給班組的公用手電筒,班長調離或調換的由部門領導負責收回。

8、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後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稽核批准後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後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後,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9、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的修訂

9.1 生產部將按照上級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及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情況及時修訂本規定。

9.2 每年年底生產部牽頭,組織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人員,徵求職工意見,對本標準進行一次綜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訂,由安全專工提出修訂意見或重新擬定方案,經生產部同意後報經營副總經理審批。

9.3 職工個人、班組、部門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管理及發放標準有建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到生產部,以利於標準的修訂和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9.4 如本標準與上級下達的有關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指示、規定相沖突時,按上級要求執行,並及時修訂本標準。

五、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生產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職業健康制度5

1.以總承包為首、監理公司協調、安裝專業專案負責參加的多專業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組織體系,組織體系的執行模式:

1)凡是進入廣場的施工人員,必須接受總承包現場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職責,並由各專業專案負責組織對施工人員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培訓教育。

2)接受總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檢查,檢查出的問題,由專業專案負責組織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彙報專案監理會議和總承包。

3)執行總承包專案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獎罰制度,由專案監理工程師和甲方監督實施獎罰制度的落實效果。

4)專業專案負責向專案監理例會定期彙報本期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情況、存在問題,解決辦法,下期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計劃,由管理體系監督執行情況。

5)各專業負責自己作業區、生活區環境衛生乾淨、整潔,生產、生活區垃圾及時打掃乾淨,集中堆放,及時集中運輸。

6)負責保護好本專業施工區域總承包商施工安全、環保設施,做到不拆除、不損壞、主動維護好自己施工區域的'安全設施。

2.由總承包專案安全經理周明根代表專案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主抓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各專業安全員,檢查日常安全、環保、職業健康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環保情況,有權對不文明、環保工作做得不好的專業施工隊伍或個人罰款。

3.由總包負責收集、整理專案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技術資料及歸檔工作,各專業專案負責有責任進行積極配合。

4.專案專業施工區域不好劃分的部位,應有專案監理會議組織分工,劃分好各自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的區域,各專業應遵守對方管理區域的安全、環保要求。

5.由總包專案安全經理負責每月對專業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情況進行考評,考評情況在專案監理會議進行公佈,對考請不合格的分包商執行罰款。

職業健康制度6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具體要求,依照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身體建康及其相關權益,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進一步加強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促進公司生產、經濟發展和和諧穩定。

第三條 公司鼓勵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活動。

1.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各部門負責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並進行督察、指導;負責職業衛生的制度建設;負責編制和實施職業病防治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負責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工作。

3.辦公室負責用工制度建設,防止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及時調整涉及本崗位疑似職業病人員的崗位,妥善安置患職業病的員工及有與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

4.辦公室負責聯絡相關醫療機構,對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等工作。

5.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職業衛生工作落實情況,對各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糾正和制止。

①辦公室按要求配置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定員,人數應滿足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滿足公司職業衛生服務的要求。

②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接受專業知識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資質後方可上崗。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收集公司醫療、健康設施及服務的要求,及時配置所需的藥品和急救設施,並定期維護、校驗、檢查和補充。

③現場急救員由各車間從本單位人員中選擇,並經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門備案同意,急救員數量及素質要滿足本單位實際情況,並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統一安排急救培訓。

①醫療、健康設施及服務要求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並保證公司職業衛生管理的需要。

②職業衛生裝置設施及藥品要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和季節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

③職業衛生監測器材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職工醫院安排專人統一管理。

④根據公司應急預案規定和現場實際情況需要,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職工醫院負責安排在工作場所設定現場急救箱,放置在固定位置,指定相應的急救員負責管理和使用,並定期檢查和補充。

①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或現場,其工作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

②公司依法實行職業病危害專案的申報制度。各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專案的,應當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申報,接受監督。

③各單位申報後,因採取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申報變更內容。

④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建立職業病危害專案管理檔案,並對各單位申報的情況進行抽查並實施監督管理。

①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對建設專案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②建設專案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護措施所需費用應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③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措施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①辦公室負責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必須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員工健康體檢和職業病專項檢查,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針對各崗位的職業健康風險提供職業病專項檢查的崗位及專案,辦公室提供崗位人員名單並聯系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組織檢查。

③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執行狀態。公司不具備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技術條件的,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申請委託監測。

④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⑤辦公室及各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⑥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通知辦公室,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⑦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在其退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辦公室負責組織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⑧辦公室應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做好存檔,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

①各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知識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單位的負責人根據公司統一安排全面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並把職業衛生工作列為考核目標的內容之一。

②各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宣貫並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③各單位必須按要求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裝置設施,按公司勞動保護髮放標準為員工個人提供安全、可靠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特殊情況、特殊崗位員工可向本單位申請增添勞動保護用品,單位稽核同意後以書面形式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稽核決定是否解決。

④各單位必須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職業危害辨識、職業危害後果、自我防護方法和職業危害報告方法。

⑤任何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或者材料。

⑥各單位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⑦辦公室及各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

⑧各單位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定警示牌和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

⑨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或員工,職工醫院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⑩報警裝置和救援防護裝置應當經常維護,定期檢測裝置效能和效果,確保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①職業衛生保護用品使用方法培訓納入公司三級教育內容。在新員工入公司時,必須對其進行職業衛生保護用品使用的教育和培訓。

②職業衛生保護用品的採購、發放、儲存、檢查、保養、檢測、使用、評估參照《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執行。

③職業衛生保護用品的保養必須由使用者嚴格按使用說明書規定進行。職業衛生保護用品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嚴格按規定進行檢測,未經檢測的職業衛生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1.公司配備測塵儀器、氣體測定分析儀器和其它有關職業健康方面的儀器等,並按國家規定進行校準。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工醫院安排經過培訓並取得相關資質的監測人員負責日常的監測和管理工作,確保監測正常執行,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儲存。

3.各生產單位要經常檢查職業衛生監測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轉,做好相關記錄,必要時隨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彙報。

4.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依據國家相關規範,定期對作業地點的噪聲和振動限值、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生產性粉塵、溫度、溼度、風量風速、輻射度、照度和人機工效等按規範進行測定,並採取措施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的相關要求。

5.監測結果應建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檢測測定結果及時進行分析,確定其危害程度和風險等級,制定和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

1.辦公室負責組織職業病診斷,並將做出的診斷結論千之員工。

2.發現疑似職業病症人員,應當通知員工本人和所在單位。

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職業病病人調離或者死亡,辦公室應按相關規定移交或封存檔案。

第十條 本制度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和上級法律法規執行。

職業健康制度7

水泥公司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一)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1、建立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建立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建立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

(三)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職業健康制度8

1、目的

落實建設專案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即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和預防職業健康安全事故。

2、範圍

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實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含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等建設專案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3、職責

3.1技建部門

3.1.1負責建設專案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歸口管理。

3.1.2負責建設專案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檢查和督促工作。

3.2安監部門

3.2.1參與建設專案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可行性研究審查,初步設計審查,施工監控和建設專案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驗收。

3.2.2負責建設專案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

3.3各相關部門

負責由各相關部門實施的建設專案的職業健康安全'三同時'管理和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管理與監督。

4、內容和要求

4.1建設專案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4.1.1可行性研究與設計階段

a)建設專案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技建部門應督促編制單位進行職業危險與危害的論證,並將論證內容以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b)在初步設計中,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遵守現行職業健康安全標準,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

4.1.2施工階段

a)安監部應監控建設專案中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採購,安裝和施工,索取相關檔案資料和資質證明,並建立相應的原始記錄。

b)在施工過程中,技建部門應經常檢查建設專案的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施工進度,施工質量,督促施工方嚴格按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並做好相關記錄。

c)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完工後,技建部門應會同施工單位對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施工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及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4.1.3試生產和竣工驗收階段

a)建設專案竣工後,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執行,使用單位做好試執行記錄。

b)試執行期間,安監部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有關裝置,場所的職業健康安全監測和檢驗,並將試執行期間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執行效果,有關監測檢驗資料和問題予以記載.對不符合國家法規,標準的情況,技安監部應督促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c)凡國家強制進行預評價的`建設專案,技改部門應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職業健康安全驗收評價,獲取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並向有關衛生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和辦理有關建設專案職業健康安全設施驗收批文。

d)未強制進行職業健康安全預評價的一般建設專案,安監部應依據《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和技術施工設計中職業健康安全裝置和裝置的要求,以及試執行中各種監測和檢驗資料,組織建設專案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驗收可單獨進行,也可與主體工程驗收同時進行。

e)在驗收中提出的意見,安監部應督促設計或施工單位迅速組織整改,整改完畢後形成整改報告,並將整改報告提交驗收審批部門。

職業健康制度9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已經20xx年8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二○○九年九月八日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申報工作,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記憶體在或者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煤礦企業除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煤礦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的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四條

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並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職業危害申報,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職業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有關資料: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四)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六)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採取電子和紙質文字兩種方式。生產經營單位通過“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進行電子資料申報,同時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並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連同有關資料一併上報所在地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條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職業危害管理檔案。職業危害管理檔案應當包括轄區記憶體在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單位數量、職業危害因素種類、行業及地區分佈、接觸人數、防護設施的配備和職業衛生管理狀況等內容。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職業危害申報材料審查以及監督檢查中,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的,應當為其保密。違反有關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如實地申報職業危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申報變更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職業健康制度10

石油銷售公司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儲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託代理人有權查閱、影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籤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後三個月後進行封存,並儲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制度11

為規範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鑑定與診斷、職業病人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職責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1、負責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及其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儲存。

2、負責職業病人的診斷與職業病鑑定工作的組織協調。

3、負責制定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和經費預算。

4、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工種和人數的核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的制定。

5、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結果,確定員工的作業工種。

6、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時,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二)人事主管部門

配合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開展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二上崗前體檢的管理

(一)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物件為: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人員、轉崗到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人員和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臨時工。

(二)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健康檢查不合格的,發現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三職業禁忌證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噪聲和有機溶劑的作業;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四在崗期間體檢的管理

(一)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的物件為:

1、直接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

2、雖不是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但由於作業場所未隔開,防護設施未到位,導致與直接接觸員工同樣的或幾乎同樣的接觸的員工。

(二)職業健康檢查週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如實告知員工。

(四)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員工,應當妥善安置;

(五)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第五離崗時管理

(一)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物件為:準備退休、調離或脫離原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

(二)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本公司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籤章;

(四)準備調離或脫離原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時,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五)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離崗後仍有可能產生慢性遲發性健康損害的員工,要安排離崗後的醫學隨訪。

第六應急體檢的管理

生產過程中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可能導致勞動者急性健康損害時,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及時組織進行應急健康檢查。

第七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的管理

(一)公司承擔員工職業健康檢查、醫學觀察、醫學隨訪的費用。

(二)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八職業健康檢查的準備

必須委託取得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1、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人數、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的濃度或強度資料;

3、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及原輔材料、產品名稱等情況;

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

(一)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的基本內容包括

1、職業危害申報材料;

2、公司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的委託書;

3、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結果、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

4、、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計劃;

5、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評價報告書”;

6、對職業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救治診療資料;

7、對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證者處理和安置的記錄;

8、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從業人員體檢結果告知的相關證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的相關資料;

9、其他相關資料。

(二)公司建立接觸職業危害員工個人職業健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職業健康制度12

一、職業安全健康宣傳

公司利用《礦山安全報》、電子公示欄、版面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分公司要通過牆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生產車間要利用班前班後會、安全報閱讀、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誌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副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技人員分別由省、市安監部門負責培訓、考核和發證。根據證件有效時間,到期進行復訓。

入廠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

凡入廠新工人、新調入人員、新分配的大中專學生、來廠實習人員,由用人部門通知安全部門,並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礦山、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井下作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少於七十二小時,露天作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少於四十小時。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職業健康制度13

工程專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及辦法

(1)本專案職業健康安全實行三級管理,即:一級管理由安全副經理領導下的安全環保部負責,二級管理為施工作業廠隊負責,三級管理由班組負責。

(2)根據本工程的特點及條件制定《施工生產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並按照頒佈的《責任制》的要求,落實各級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人人做好本崗位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3)本專案開工前,由工程技術部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制定實施性職業安全技術方案,對土方開挖、運輸、混凝土澆築、基礎處理、金結制作與安裝等作業,編制和實施專項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確保職業健康安全。

(4)實行逐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制,由專案經理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詳細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凡參加交底的人員要履行簽字手續,並儲存資料,安全環保部專職安全員對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作好記錄。

(5)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教育。

①針對工程特點,對所有從事管理和生產的人員施工前進行全面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重點對專職安全員、班組長和從事特殊作業的操作人員進行培訓教育。

②未經安全、職業健康教育的施工管理人員和生產人員,不準上崗,未進行三級教育的新工人不準上崗,變換工作或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而沒有進行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

③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需進行安全教育、考核及複驗,嚴格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定》且考核合格獲取操作證後方能持證上崗。對已取得上崗證的特種作業人員要進行登記,按期複審,並設專人管理。

④通過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增強職工安全意識,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樹立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並提高職工遵守職業健康安全紀律的自覺性,認真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程,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操作、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達到提高職工整體安全防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6)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

專案經理部要保證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的落實,規定檢查日期、參加檢查人員。安全環保部每旬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安全員每一天進行1~2次巡視檢查。視工程情況,在施工準備前、施工危險性大、季節性變化、節假日前後等組織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勞動保護問題,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定人限期進行整改和驗收。

(7)按照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物品、火工產品的採購、運輸、加工、保管、使用等工作專案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並接受當地公安部門的審查和檢查。炸藥必須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區有一定安全距離的倉庫內,不得在施工現場堆放炸藥。

(8)按月進行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評定,實行重獎重罰的制度。嚴格執行建設部制定的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按要求及時報送安全報表和事故調查報告書。

(9)建立安全事故追究制度,對專案部內部發生的每一起安全事故,都要追究到底,直到所有預防措施全部落實,所有責任人全部得到處理,所有職工都吸取了事故教訓。

職業健康制度14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範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專案等相關資訊。

第五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專案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專案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專案相適應的儀器、裝置;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裝置、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准證書》,並註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專案。

第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專案範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定期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五)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專案和週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稽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職業健康制度15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定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管辦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並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並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係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並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專案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預防措施

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專案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專案,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裝置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回收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裝置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裝置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採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使用。

在具有酸、鹼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職業衛生管理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定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註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並儲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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