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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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薦】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

為規範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鑑定與診斷、職業病人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職責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1、負責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及其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儲存。

2、負責職業病人的診斷與職業病鑑定工作的組織協調。

3、負責制定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和經費預算。

4、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工種和人數的核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的制定。

5、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結果,確定員工的作業工種。

6、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時,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二)人事主管部門

配合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開展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二上崗前體檢的管理

(一)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物件為: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人員、轉崗到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人員和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臨時工。

(二)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健康檢查不合格的,發現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三職業禁忌證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噪聲和有機溶劑的作業;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四在崗期間體檢的管理

(一)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的物件為:

1、直接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

2、雖不是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但由於作業場所未隔開,防護設施未到位,導致與直接接觸員工同樣的或幾乎同樣的接觸的員工。

(二)職業健康檢查週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如實告知員工。

(四)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員工,應當妥善安置;

(五)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第五離崗時管理

(一)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物件為:準備退休、調離或脫離原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

(二)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本公司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籤章;

(四)準備調離或脫離原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時,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五)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離崗後仍有可能產生慢性遲發性健康損害的員工,要安排離崗後的`醫學隨訪。

第六應急體檢的管理

生產過程中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可能導致勞動者急性健康損害時,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及時組織進行應急健康檢查。

第七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的管理

(一)公司承擔員工職業健康檢查、醫學觀察、醫學隨訪的費用。

(二)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八職業健康檢查的準備

必須委託取得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1、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人數、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的濃度或強度資料;

3、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及原輔材料、產品名稱等情況;

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

(一)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的基本內容包括

1、職業危害申報材料;

2、公司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的委託書;

3、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結果、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

4、、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計劃;

5、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評價報告書”;

6、對職業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救治診療資料;

7、對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證者處理和安置的記錄;

8、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從業人員體檢結果告知的相關證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的相關資料;

9、其他相關資料。

(二)公司建立接觸職業危害員工個人職業健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2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並提供人力資源;

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建立並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二)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

1.明確在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職業危害因素整改;

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三)專職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

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四)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責任制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彙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並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五)職業危害管理部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制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規定及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建立、修訂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參與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

3.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

(一)日常監測

1.明確日常監測人員,並對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2.明確塵、毒、噪聲的合理布點(佈置圖),明確監測時間,並做好記錄(記錄表);

3.規定監測辦法。

(二)檢測和評價

1.按規定委託取得資質認定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的檢測和評價;

2.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若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應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定規劃,限期解決;

3.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裝置大修後,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三、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崗前告知

在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將工作場所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二)作業場所告知

1.設定或定期更換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明確具體負責人;

2.設定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將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公示,明確公示方式。

四、職業危害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檢查負責部門和人員,以及相應的任務和職責;

2.明確職業危害檢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節性、節假日前後和一般性、專業性)及檢查週期;

3.明確職業危害檢查內容(包括對思想認識、管理制度、現場環境、職業危害標誌、職業危害設施、工藝、裝置、儀表、問題整改等方面的檢查內容);

4.檢查記錄儲存完好;

5.明確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6.明確對事故隱患整改限期要求及複查要求,實現跟蹤問效;

7.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是否分開,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是否分開。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申報工作負責人;

2.每年申報時間;

3.申報程式;

4.申報存檔資料。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明確教育培訓負責部門和培訓物件(負責人、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在崗員工、新進員工、轉崗人員、外來人員、臨時工作人員等);

2.明確各類人員接受職業危害教育的內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規、事故教訓、職業危害基本技能、常識、經驗等)及教材;

3.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及資格要求;

4.明確教育方式、培訓時間、考核方式;

5.明確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依法接受有關培訓、考核(包括複審)管理規定的要求。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制定職業危害維護檢修規定;

2.明確維護檢修單位和檢修人的職責範圍;

3.明確檢修的種類;

4.各類檢修作業應當遵循的規程或規定;

5.檢修的程式和要求;

6.檢修的記錄要求;

7.檢修的驗收要求。

八、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明確配備標準;

2.明確採購及特種勞保用品供應方的資質審驗辦法;

3.明確勞保用品的發放、使用、報廢管理辦法和管理責任人。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三)職業健康檢查

1、開展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開展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開展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開展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並張貼在操作崗位。主要包括內容:

1.生產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點操作的複核、操作過程的職業危害要求和勞動保護;

3.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

4.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

十一、職業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事故報告程式和內容,調查、處理程式及要求;

2.“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有關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預防措施不放過、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原則的要求;

3.事故檔案管理和事故臺帳。

十二、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1.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要求;

2.對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教育和檢查辦法;

3.職業危害協議簽訂要求。

十三、應急救援預案管理

1.成立應急機構,明確各人員應急救援管理責任;

2.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保證資金,經論證後由負責人批准釋出實施;

3.明確重大職業危害應急救援的宣傳、學習、教育、演練等相關工作。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3

1.以總承包為首、監理公司協調、安裝專業專案負責參加的多專業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組織體系,組織體系的執行模式:

1)凡是進入廣場的施工人員,必須接受總承包現場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職責,並由各專業專案負責組織對施工人員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培訓教育。

2)接受總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檢查,檢查出的問題,由專業專案負責組織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彙報專案監理會議和總承包。

3)執行總承包專案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獎罰制度,由專案監理工程師和甲方監督實施獎罰制度的落實效果。

4)專業專案負責向專案監理例會定期彙報本期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情況、存在問題,解決辦法,下期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計劃,由管理體系監督執行情況。

5)各專業負責自己作業區、生活區環境衛生乾淨、整潔,生產、生活區垃圾及時打掃乾淨,集中堆放,及時集中運輸。

6)負責保護好本專業施工區域總承包商施工安全、環保設施,做到不拆除、不損壞、主動維護好自己施工區域的安全設施。

2.由總承包專案安全經理周明根代表專案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主抓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各專業安全員,檢查日常安全、環保、職業健康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環保情況,有權對不文明、環保工作做得不好的專業施工隊伍或個人罰款。

3.由總包負責收集、整理專案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技術資料及歸檔工作,各專業專案負責有責任進行積極配合。

4.專案專業施工區域不好劃分的`部位,應有專案監理會議組織分工,劃分好各自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的區域,各專業應遵守對方管理區域的安全、環保要求。

5.由總包專案安全經理負責每月對專業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情況進行考評,考評情況在專案監理會議進行公佈,對考請不合格的分包商執行罰款。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4

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為保護員工健康,加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1)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組織機構設定檔案,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任命與資質檔案;

(2)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佈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4)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資訊,及其配備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記錄與結論;

(6)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7)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人員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與考核記錄等相關資料;

(8)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9)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症、職業健康損害或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10)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及其備案、稽核、審查或驗收等的回執或批覆檔案;

(11)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申報等有關回執或批覆檔案;

(12)其他職業衛生管理有關資料或檔案。

2、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要求

(1)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2)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並管好和用好。

(3)隨時、定期地根據公司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4)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5)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並復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個人影印件上籤章。

(6)職業病診斷,鑑定單位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地提供。

(7)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衛生檔案,要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8)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燬、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9)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並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複製。

(10)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菸,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塗改、汙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1)有關職業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5

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必須根據施工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並由專業技術員向臨電安裝人員作書面交底,臨電維修必須執行部頒及地方有關規定,做好送電、維修、檢查記錄。

三、專案開工前,所有施工專案均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四、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及其他勞保用品,嚴禁赤膊赤腳作業,嚴禁酒後作業。

五、施工現場的孔洞、臨邊,均應設有效的`安全防護。

六、高處作業應繫好安全帶,所有工具應裝入工具袋內,嚴禁拋扔物料。

七、施工現場的各類小型工具,必須專機專人定期保養,電動機具的接零接地應牢固可靠,絕緣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現場有毒物品、危險物品必須專人管理,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6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於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週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江蘇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後,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 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江蘇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 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於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 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稽核後,及時發放。

4.4 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彙總平衡後提前20天編制採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後,由綜合部安排採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 5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與報銷

5.1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採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 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採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綜合部採購。

5.3 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儘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製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採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於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 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並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 凡屬公司正式職工(及專案公司批准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 身兼幾個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複發放。

6.3 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 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後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 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為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勞保庫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稽核批准後領取。

6.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式:屬於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如新入廠人員),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生產部經理審批、安全專工登記後,到倉庫領取;屬於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如現場大小修、現場突擊任務等),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後由主管領導審批後,再到勞保庫領取。審批程式不完整的勞保庫不得私自發放。 6.8 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核。

6.9 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記入由班(值)長簽名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本內,由班(值)長領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丟失或故意損壞者扣罰班(值)長。班(值)長離任時,要與新任班(值)長辦理交接手續。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凡發生交接及保管手續中斷的按原價扣班(值)長及單位主管領導。

6.9 勞動防護服的發放時間:春秋防護服在每年的八月份發放;夏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四月份發放;冬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十月份發放。

6.10 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不得超標準發放。每月進行一次盤點,30日前報經營副總經理、生產部、財務部各一份勞保品月報表(包括上月發出,當月庫存等);生產部每季度對勞保庫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6.11 勞保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害、防黴等工作,嚴防勞保用品損壞和發黴。

6.12 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6.13 國家規定的發放標誌服的人員,不再發放工作服。

7、手電筒管理

7.1 發放原則

7.1.1 手電筒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重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按工作崗位配發,屬公用物品,不屬於任何個人。

7.1.2 執行人員每人一盞;檢修人員按班組配發;中層以上領導由於臨時工作較多,按每人一盞配發。

7.2 管理辦法

7.2.1本次發放的手電筒屬充電式,使用期限為4年。在4年使用期間公司不再負責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問題。

7.2.3 配發給個人的由個人負責保管和日常維護;配給班組的由班長做好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

7.2.4 若有人員離開或調離以上配發手電的崗位,由班長或部門領導負責收回手電筒,另外發給新來人員。調離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積極上交。沒有收回的由部門負責。

7.2.5 配發給班組的公用手電筒,班長調離或調換的由部門領導負責收回。

8、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後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稽核批准後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後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後,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9、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的修訂

9.1 生產部將按照上級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及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情況及時修訂本規定。

9.2 每年年底生產部牽頭,組織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人員,徵求職工意見,對本標準進行一次綜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訂,由安全專工提出修訂意見或重新擬定方案,經生產部同意後報經營副總經理審批。

9.3 職工個人、班組、部門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管理及發放標準有建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到生產部,以利於標準的修訂和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9.4 如本標準與上級下達的有關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指示、規定相沖突時,按上級要求執行,並及時修訂本標準。

五、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生產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7

1、環境管理措施

(1)清理模板時,不得猛砸模板,以減少噪聲汙染。

(2)用於清理維護模板的廢舊棉絲,以及堵縫用的海綿條等物品,應及時回收並集中處理。

(3)清除操作平臺和樓層上雜物時,應裝入容器中集中運走,嚴禁隨意拋撒。

(4)模板塗刷脫模劑或防鏽漆時,應在模板下鋪設墊布,防止油漬汙染地面。

(5)木工作業區的刨花、木屑、碎木應自產自清、日產日清、活完料淨腳下清。

(6)施工中有噪聲的工序應儘可能安排在白天;鋸、刨材料時,應在木工棚內進行,必要時採取隔音減噪措施防止噪聲擾民。

(7)混凝土施工時,採用低噪環保型振搗器,降低噪聲汙染。

2、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措施

(1)除遵守國家有關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安全防火等規範、規定外,應針對模板施工的特點,編制相應的安全規定。

(2)進行模板操作的工人,進場之前必須經過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3)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人員繫好安全帶。

(4)支模過程中應遵守操作規程,如遇途中停歇,應將就位的支頂、模板連線穩固,不得空架浮擱。拆模間歇時應將鬆開的部件和模板運走,防止墜下傷人。

(5)裝拆模板,必須有穩固的登高工具。高度超過3。5m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安裝樑模板及樑、柱接頭模板的.支撐架或操作平臺必須支搭牢固。

(6)在模板的緊韌體、連線件、支承件未安裝完畢前,不得站立在模板上操作。

(7)在腳手架或操作檯上堆放模板時,應按規定碼放平穩,防止脫落並不得超載。操作工具及模板連線件要隨手放入工具袋內,嚴禁放在腳手架或操作檯上,嚴禁上下拋擲。

(8)地面以下支模,應先檢查土壁的穩固情況,遇有裂縫或土方險情時,應先排除險情,方準進行作業。基槽上口1m以內,不得堆放模板、支撐件等。

(9)裝拆預拼模板時,垂直吊運應用兩個吊點,水平吊運應採用四個吊點。安裝時,應邊就位邊校正和安裝連線件,連線牢固後方可脫鉤。吊運零散模板時,應將模板放入吊籠內,防止墜落傷人。

(10)牆、柱模板的支撐必須牢固,確保整體穩定。高度在4m以上的柱模,應四面設支撐或纜繩。

(11)樓板、樑的支柱,應按規定設定縱橫向水平支撐。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8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裝置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儲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閱、影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籤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9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範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專案等相關資訊。

第五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專案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專案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專案相適應的儀器、裝置;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裝置、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准證書》,並註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專案。

第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專案範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定期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五)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專案和週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稽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為建立本院職業健康檢查管理體系,確保職業健康檢查的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同時考慮本院的工作特點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實施。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省衛生廳批准我院職業健康檢查範圍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三、組織機構

體檢科為本院對外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常設辦事機構;成立“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當主檢醫生不能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做出明確診斷時,由綜合診斷小組集體討論後再做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四、職責

體檢科醫護人員及職業健康體檢醫生主要職責為:對外受理職業健康檢查申請;核對職業健康檢查人員名單、工種,確定檢查專案;組織體檢;體檢資料彙總、分析、體檢報告的出具。

五、業務管理

(一)職業健康檢查的原則

1、體檢科獨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

2、職業健康檢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的原則。

3、疑似職業病診斷必須由“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集體診斷。

(二)職業健康檢查要求

1、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嚴格依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程式”進行。

2、職業健康檢查內容應當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附件1(職業健康檢查專案及週期)的規定進行。

3、職業健康檢查記錄應規範、詳實,健康檢查診斷報告規範,並由診2斷醫師簽名。

5、對重大疑難病例或者國家還沒有頒佈職業病診斷標準的病例,難以作出明確診斷時,應當向患者及用人單位說明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轉診至省級具備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確診。

6、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絡的病人,應當提出必要的醫學觀察或住院觀察建議,提出會診建議,並向患者和用人單位說明情況。

7、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在體檢結束1月內送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三)相關業務管理

1、與職業病診斷相關檢驗、檢查、檢測必須採用職業病診斷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

2、為鑑別診斷或其它原因需將患者轉診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時,應當考察其資質並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六、疑似職業病轉診和報告制度

1、發現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報告,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建議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

2、發現疑似急性職業中毒三人以上或發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職業病時,應立即電話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及用人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建議將疑似急性職業病患者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

七、裝置管理制度

1、加強檢驗、檢查裝置的維護保養,確保檢驗、檢查結果準確可靠。

2、與職業健康檢查、診斷相關的檢驗、檢查裝置必須通過計量檢定或規定程式的自檢,同時做好自檢記錄。3.檢驗、檢查裝置大型儀器裝置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嚴格按規程操作。

八、檔案管理制度

1、體檢科負責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建立和儲存。

2、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記錄包括含職業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臨床檢查的個體健康檢查記錄表格和相關檢查結果記錄、報告單以及給用人單位出具的健康檢查報告。

3、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借閱應經體檢科負責人批准,限期歸還。

九、體檢報告、簽發制度體檢科應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職業健康檢查委託協議書,應按時向用人單位提交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必要時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健康監護評價。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評價應遵循法律嚴肅性、科學嚴謹性和客觀公正性。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包括總結報告和體檢結果報告:

(1)總結報告:受檢單位、應檢人數、受檢人數、檢查時間和地點,發現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其他疾病的人數和彙總名單、處理建議等。

(2)體檢結果報告和簽發:對每個受檢物件的'體檢表,應由主檢醫師審閱後填寫體檢結論並簽名,但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絡的病人,應當由三人以上相關專業的主檢醫師會診並簽發報告。體檢發現有可疑職業病、職業禁忌證、需要複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勞動者要出具體檢結果報告,包括受檢者姓名、性別、接觸有害因素名稱、檢查異常所見、結論、建議等。

(3)個體體檢結論: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勞動者個體的健康狀況結論可分為5種:

a.目前未見異常-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範圍內。

b.複查-檢查時發現單項或多項異常,需要複查確定者,應明確複查的內容和時間。

c.疑似職業病-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4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

d.職業禁忌證-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患者,需寫明具體疾病名稱。

e.其他疾病或異常-除目標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異常。體檢科應按統計年度彙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並將彙總資料和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

十、人員培訓制度

1、職業健康檢查醫師必須定期參加省衛生廳組織的職業病診斷培訓。

2、職業健康檢查醫師應當參加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

3、體檢科應當定期組織所有健康檢查醫務人員學習職業病防治相關標準、法規和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

十一、監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單位徵求有關職業健康檢查的意見。

2、設立投訴意見箱和投訴電話,由醫院行風檢查小組對投訴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單位處理。

3、不定期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質量是否符合國家頒佈的有關《職業病準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的要求。

4、如發現健康體檢醫務人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行為的,則嚴格按醫院質控細則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者,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條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六類:

(一)接觸粉塵類;

(二)接觸化學因素類;

(三)接觸物理因素類;

(四)接觸生物因素類;

(五)接觸放射因素類;

(六)其他類(特殊作業等)。

以上每類中包含不同檢查專案。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批准的檢查類別和專案,開展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託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範,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專案和週期。

第十二條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承擔檢查費用: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1為了預防、控制和減少職業危害及職業病的發生,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訂本制度。

2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為員工創造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衛生要求的環境、條件、消除和減少各種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的影響。

3專案部經理饒文舉對本專案部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各部門主要領導對本部門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4安質部是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的主管部門,協調各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1設立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組長:饒文舉

副組長:何先瑜薛志國趙峰濤朱廣君孫長江

成員:孫建洪宋鵬張新張洪德康小衛

熊建波何乾龍馮亞峰楊天福樊軍

高勇高體忠陳明忠陳友樂任亮

王建華胡樂遠袁振洲張小斌任輝

2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的職責:

2.1分管領導要掌握全線整體職業病防治工作,及時處理請示報告。

2.2制定和修改經理部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審定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並督促實施。

3技安處負責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目標,推進和監督管理各項具體工作的實施並處理日常對外報表工作。監督《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救護預案》的實施。

4工程部負責各項防塵防毒技術措施的具體落實,統一排程指揮突發性洩漏、中毒等事項的應急救護工作。

5安質部負責《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救護預案》的建立及落實。內容含第一部份:應急預案制度、現場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化學毒物急性中毒現場急救及指揮現場;第三部份:急性職業中毒診療常規。並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完善和提高、改進。負責完成職工健康監護定期體檢工作,建立完善職工健康體檢檔案管理工作。並將體檢結果告知職工。

6安質部負責對各個夠本工段崗位的“三廢治理”及達標排放的管理,對所有職業危害因素定時、定點進行監測,建立監測資料檔案(含外來監測),並將監測結果月末報技安處。

7經理部工會負責宣傳、維護職工及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的合法權利,收集職工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女工四期保護、女工結婚、分娩、計劃生育等管理工作。

8綜合部負責新進人員上崗前職業健康的把關;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告知新進人員其作業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排。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

1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專案的申報制度:

1.1所有隧道、橋樑的施工,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1.2職業病防治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專案建設竣工,需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2各經理部施工隊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按照規定設定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並設定通訊報警裝置。

3所涉及《職業病目錄》中的職業病種類:

3.1塵肺(鑽孔工塵肺、電焊工塵肺、矽肺),

3.2職業中毒(光氣中毒、氨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苯胺、硝基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

3.3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中暑),職業性面板病(接觸性皮炎、化學性面板灼傷),

3.4職業性眼病(電光性眼炎),

3.5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聲聾),

4應按照規定向作業工人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斷改善工作條件。

5嚴格執行職工上崗前三級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轉崗職業衛生培訓。

6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7認真接受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8對班組崗位落實職業病防治防護措施不力,對個人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應及時糾正、整改。必要時給予處罰。

9職業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9.1防粉塵措施:配備功能先進的混凝土攪拌站,進料倉上方安裝水泥砂料袋式除塵器,可使料斗作業點粉塵降為零。水泥庫設定通風裝置,搬運時加強抽風或通風,改善作業環境。洞內配備大功率通風機,並配合灑水將洞內粉塵降低,同時運輸車輛配置淨化裝置,將煙霧消除。在選用袋式除塵器應考慮以下幾點:防爆結構設計、採用防靜電濾袋及結構措施、設定安全孔(閥)、設定檢測和消防措施、設定接地措施、配套部件防爆、防止火星混入除塵器、控制入口粉塵濃度和加入不燃性粉料。

9.2防噪音措施:防治噪聲危害主要從消除或減弱生產中噪聲源、控制噪聲的傳播、加強個人防護著手。例如對拌合機械等噪音較大的機械裝置修建隔音棚或隔音牆,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干擾;儘量減少機械使用數量或錯開使用時間,對超出噪聲限值的裝置及時修理或更換。施工機械要在四周有圍擋或封閉的場所進行修理。

9.3防中毒措施:

9.3.1防苯中毒:用無毒或低毒物質代替苯;改革工藝,減少接觸,如採用電噴漆;加強通風排毒和個人防護,定期測定苯的濃度;經常對生產裝置進行維護和檢修,防止跑、冒、滴、漏;急需進人檢修時需使用正壓式空氣呼吸器,並應有人在現場監護;進人可能存在苯的場所,必須遵守操作規程,佩戴防毒面具。

9.3.2防鉛中毒:鉛作業工人進入生產車間時務必戴好防塵口罩,穿好工作衣,戴上工作帽,嚴禁在車間內吸菸、進食;車間內打掃衛生時,應先灑水再清掃,堅持溼式清掃;

採用適當的生產工藝,包括加料、出料包裝等方法,以減少空氣汙染,貯存中注意溫、溼度,用低毒物質代替高毒物質;對粉塵、有毒蒸氣或氣體的操作在密閉情況下進行,輔以區域性吸風,有熱毒氣發生時,可採用區域性排氣罩,控制職業性鉛有害因素的擴散;採取遠距離操作、自動化操作,輔以個人防護用品,防止直接接觸。

9.4弧光輻射、紅外線、紫外線的防護措施:電焊等操作工施工時配備特製防護眼鏡片面罩,可根據個人眼睛情況及電流強度選擇吸水式濾光鏡片或反射式防護鏡片;為防止弧光灼傷面板,焊工操作時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

第四章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

2員工變更到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崗位時,單位違反職業衛生如時告知等規定,職工有權拒籤勞動合同,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3加強對員工職業病危害教育,提高員工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掌握職業病防治方法,正確使用勞動防護設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業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5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6單位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7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應當進行崗位輪換。

8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並按照下列儲存期限妥善儲存。

8.1接觸粉塵和致癌物作業的職工,檔案儲存至職工離職後30年;

8.2接觸放射性作業的儲存至離職後20年;

8.3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儲存至離職後5年。

9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衛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由職業病防治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並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間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週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五章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1單位應當請地方有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並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其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並及時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及向勞動者公佈。

2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採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執行,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3在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在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設定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5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建立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6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效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裝置,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範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定防護標誌,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8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9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各單位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絡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10、做好檢維修後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鑑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後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執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11、單位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12、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防止洩漏擴散。

13、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發現不足及時完善改進。

第六章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

1、職業病的診斷與鑑定工作由單位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鑑定由單位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式取得職業病診斷、鑑定的有關資料。

2、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安監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司的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等報告。

3、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職業病防治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辦理。

4、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複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後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和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5、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職業健康監護

1對新進和離崗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和離崗後職業健康檢查。

2由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或由特定醫院對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進行鍼對性職業健康體檢。

3本企業職業健康檢查週期規定:

3.1對接觸氯氣、光氣、氨、一氧化碳、苯、四氯化碳、苯胺、硝基苯、甲醇、苯酚、雙酚、噪聲等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1年進行體檢;

3.2對接觸粉塵、電焊煙塵人員,從事電工作業人員2年進行體檢。

4患職業病的職工,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5安質部對體檢的各種資料、表格,統一歸檔管理,並設專人管理,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對體檢結果,如實告知職工。

第八章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中交二公局貴廣鐵路工程指揮第二經理部。

2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2

一、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1、杜絕重大傷亡事故;

2、輕傷負傷頻率控制在3‰以內

3、在各級部門檢查中,確保受檢工程合格率100%,優良率

4、確保奔專案部機械裝置完好率達到95%

二、職業安全健康指標

1、施工用電管理符合《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

2、施工機械管理符合《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

三、職業健康安全組織機構

專案經理任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環保員及各生產班組兼職安全員組成的安全上次小組,並落實安全檢查制度。

四、職業健康安全職責

1、專案經理

(1)對所分管工程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制定本工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指標及工作計劃,分解至各施工班組及個人,並進行定期考核。

(3)組織人員編制本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經主管部門稽核後報總工程師審批、實施。

(4)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5)組織本專案部有關人員每週進行安全檢查工作,對檢查出的隱患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及時整改落實,並做好記錄。

(6)組織各班組召開班前安全會議,向工人強調安全事宜,把安全工作貫穿到生產的全過程。

(7)對施工現場搭設的腳手架、臨時用電、機械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應先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並經常檢查其安全使用執行狀況,隨時解決可能存在的問題。

(8)負責組織落實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的管理工作,並做好記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工人不違章作業。

(9)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如是上報,保護好現場,曹家調查處理。

(10)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2、安全環保員

(1)入場後8日內完成《危險源調查表》,並報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進行評價。

(2)協助領導組織安全活動,制定或修訂安全制度,並記錄好《安全日誌》 。

(3)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會審,參加生產會,掌握資訊,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4)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做好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工作,並記錄號《職工安全教育檔案》及《年度安全培訓考核記錄》 。

(5)深入基層分析研究安全動態,提出改正意見,監督安全技術交底的實施,制止違章作業。

(6)做好本專案部的周檢及日常檢查工作,並做好《檢查記錄》 。

(7)及時填報《施工現場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教育,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8)參加傷亡事故調查,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和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9)鑑定勞動保護用品,並監督其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10)每月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噪聲和揚塵檢測,並做好相關記錄。

(11)根據安全部評價出的《重大危險源》編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經有關部門稽核後報總工程師審批。

3、技術負責人

(1)做好友針對性的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2)積極配合施工員、安全環境管理員做好現場安全防護設施驗收及內業管理等工作。

(3)負責對安全隱患、傷亡事故、已未遂事故進行技術分析和鑑定,並提出技術方面的`改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重複發生。

4、施工員

(1)對所領導的生產班組的安全生產負責,不違章指揮,制止冒險作業。

(2)協助施工現場負責人,對所管轄區域內的一切安全防護設施是否符合要求負責,對整改通知書和隱患通知單中的整改內容組織落實改進。

(3)落實好有針對性的書面安全交底。

(4)組織各班組學習安全操作規程,並教育工人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檢查執行情況。

(5)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要及時保護現場並立即上報,協助上級分析、調查事故。

5、材料員

(1)負責按規定及時供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及腳手架等其他安全防護設施所需材料,凡不符合材質規定要求的不得使用、下發。

(2)負責週轉材料在週轉過程中的質量檢測,凡施工中損壞已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重新使用、發放。

(3)把好施工材料進場關,嚴格控制質量,確保"三證"齊全,做好進城抽驗工作,以確保材料使用安全。

(4)認真貫徹執行危險品的管理規定,易燃易爆用品要分別擺放,確保危險品的運輸和保管安全。

(5)保證安全"三寶"和電器絕緣用具的質量。

6、各班組長

(1)各班組長要遵守安全生產製度,領導本組安全作業。

(2)認真執行安全技術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3)班前要對所使用的工具、裝置、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改進措施,並報告專案經理。

(4)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專案經理回報。

(5)做好本工種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的教育工作。

五、技術措施及保證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各部門、各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專案部設立以專案經理張衡為首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班組設兼職安全員,明確各生產人員的安全目標,責任落實到人,對安全目標的實施情況有明確的獎罰措施。

(2)安全教育:工人進場首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使工人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安全技術交底:每個分部分項工程開始作業前,都應對作業班組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接對方必須簽字。每天上班前,必須針對當天的作業內容、應注意的安全事項進行口頭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要有針對性,並做好記錄。

(4)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在專案部註冊登記管理,上崗前應由安全技術人員對其進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

(5)安全檢查:專案部每週定期檢查一次安全防護設施情況。專案部安全環保員應每天在現場巡視安全生產情況,並留有檢查記錄。對於檢查出的隱患,要定人、定時間、定措施進行整改,並填寫整改報告。

(6)現場設立十項安全措施及有針對性的安全宣傳牌匾。

(7)現場制定安全保衛制度,並責任分解到人,做到萬無一失。

(8)現場安全資料由專人負責,匪類齊全,做到規範化、標準化,現場安全環保員必須佩戴袖標。

(9)專項施工方案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並經公司各部門會審、批准、擬建設單位審批。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3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貯存和出入庫

物機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和貯存。所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和效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安質部負責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稽核勞動防護用品供貨廠家資質、產品質量檢驗資料。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庫工作由物機部統一管理,負責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出入庫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貯存安全,防止腐爛變質,如有庫存不足、品種不全等情況,要及時採購。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一)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面板保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使用週期,由工程部、安質部組織勞動防護用品評估人員參與,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本專案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制定,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效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條件、工作環境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調整發放標準,滿足生產需要。一般情況,一年進行一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

2、對於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並保證質量。

3、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勞保防護用品的發放

安質部負責專案部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建立和健全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片,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定時核對各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職業健康管理職責及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職責,適用於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健康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生產部門、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四條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向公司領導、安全環保部門、衛生監督部門檢舉、報告。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各級行政主管領導在各自工作範圍和管理許可權內負責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公司職業健康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職業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會行使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能。各級職工代表組織有權對職業健康工作進行群眾監督。

第六條職業健康科作為公司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全面負責公司範圍內的職業健康檢測及公司安委會佈置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職業健康監護,主要負責職業健康體檢和醫療。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我公司僅以此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執行政策。

第八條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門必須指定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第三章作業管理

第九條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專案(簡稱“建設專案”)職業健康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建設專案主管部門在擬定生產建設專案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儘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託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二)職業健康設施的設計必須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並嚴格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xx)及有關行業標準、規定。

(三)對職業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專案,必須經職業健康科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後才能實施。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同時報安全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

(四)工程部門及施工單位要對職工安全衛生設施工程質量負責;裝置及物資供應部門要對所購進設施、裝置、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職業健康科對建設專案職業健康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專案主管部門、職業健康科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執行。

(六)生產裝置檢修時,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十條塵毒作業單位必須依據《國務院關於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有關標準、規範加強塵毒作業管理。

(一)塵毒作業現場操作儘量選擇隔離化、遙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觸作業方式。

(二)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塵毒作業操作規程及有關管理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三)塵毒作業揚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員休息室內,塵毒濃度不得超過國家限值標準。

(四)從事塵毒作業職工,要儘量縮短接觸時間,要加強個體防護。非進入塵毒濃度超標場所作業不可時,必須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

第四章作業環境管理

第十條塵毒、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職業健康科必須按照《木製傢俱企業職業健康檢測規程》等標準對公司塵毒、噪聲、振動等有害作業環境定期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並督促整改,做好檢測資料歸檔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塵毒作業環境濃度合格率,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健康防護設施執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三條塵毒、噪聲、振動作業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執行、維護和管理制度、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穿戴。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安環部門批准,並在生產裝置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定點醫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衛生部門有關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對我公司接觸塵、毒噪聲、振動等崗位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實行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後複查。檢查結果必須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職業健康科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衛生部門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公司職業健康科。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公司職業健康科報告。職業健康科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我公司實行接塵人員每年檢查一次。接觸噪聲、振動人員每2年檢查一次,各部門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各部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第二十七條職業病的治療由衛生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八條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規定執行。安全生產委員會掌握髮放標準。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培訓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職業健康部門要按照《職業病統計報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我公司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職業健康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6日起實施。原有制度與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5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結合我礦生產和人員的實際,不斷增強職工的職業衛生意識,全面提高在職人員的健康水平,降低職業病及其它疾病的'發病率,促進全年生產和各項經營任務的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一、查體範圍

1、對全礦所有接觸職業危害(包括粉塵、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進行計劃安排全面體檢。

2、對新招上崗前的人員按規定進行體檢。

3、對離崗人員應進行離崗體檢。

4、其它的應急檢查。

5、對以上人員的查體工作要按規定在有資質的專業醫療機構分類、分人員、分項檢查。

二、體檢管理

1、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和《職業健康監護表》。

2、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採用多種形式降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

4、採用有效防護設施,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採用多種形式加大職業衛生健康的宣傳教育力度。

6、把職業衛生健康列入職工安全培訓的課程內容。

三、其它要求

1、未經上崗前檢查的勞動者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2、體檢結果發現有職業禁忌勞動者嚴禁從事所禁忌作業。

3、不安排未成年人和孕婦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和對胎兒有危害的作業。

4、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5、按規定妥善儲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礦各有關單位應按公司和礦今年體檢的計劃安排,認真組織好當期的生產和參加體檢工作,保證如期足額派員參加體檢。

7、年終我礦將對年度職工體檢工作進行一次總結,對好的科室、區隊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差的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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