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獨資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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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有限公司章程;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一條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地址:XXXXXXXX;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二手車鑑定評估等;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第四章第四章股東的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2015獨資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二手車鑑定評估等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第四章 股東的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姓名 證件號碼

*** *******

第五章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公司成立後,公司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並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決定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

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也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

(6)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定人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據書面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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