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註冊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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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蕪XXXX有限公司章程;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一條公司名稱:萊蕪XXXX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所:萊城區XXXXX號;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鋼材、建材、五金交電、鐵精粉;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101萬元(根據自己的;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

2015年註冊公司章程範本

萊蕪XXXX有限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雙方出資設立萊蕪XXXX有限公司,特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萊蕪X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萊城區XXXXX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鋼材、建材、五金交電、鐵精粉、鐵礦石、鋼渣、鐵合金、生鐵、電器裝置、輪胎及輔助材料、橡膠製品、汽車配件的批發零售;工程機械及配件的銷售;鋼結構工程施工;管理諮詢;會議服務;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對銷貿易和轉口貿易;邊境小額貿易(國家限定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外)。 (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根據自己的寫)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101萬元(根據自己的寫)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XXXX,身份證號碼為:XXXXXXXXXX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額90.9萬元,佔註冊資本的90%;出資時間:20XX年X月X日出資19.9萬元,剩餘出資在2023年12月16日前出資到位。

股東XXX,身份證號碼為:XXXXXXXXXXXX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額10.1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出資時間20XX年5月20日。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長、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託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

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只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提名並選舉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長、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的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據書面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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