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試用期最後一天被告之不合適崗位,馬上掃地出門

來源:果殼範文吧 1.23W
「求助」試用期最後一天被告之不合適崗位,馬上掃地出門
我是10月13日進入廣東電信集團屬下某網路公司工作的,當時並沒有馬上籤定勞動合同,(由於公司分兩個部分,我是在分公司,人事部在總公司)直到後來參加入職培訓才去公司知道就我一個沒簽合同,補簽了。
然後工作到11月29日星期五(12月1日可以進行轉正)期間一直沒有出現嚴重的工作問題,到了當日下午4點,部門經理忽然找我談話,兜兜轉轉地總算說說清我不能再回公司上班了,原因是政治背景(不是黨員)以及與上司溝通不夠…… 而且當時就交接工作沒有其他崗位調換的意願!其實是因為部門裁員從最容易辭退的`人下手。。
但由於這事很突然,也是我第一次碰到,他馬上拿出了離職單要我簽名,也回收了我的工作出入證,所以都沒機會上訴了。。
但按勞動法相關規定,不是應該要提前通知並給予經濟補償的嗎?我想問一下這種行為是否違法???但由於我已經在離職單上簽名,是否就變成我自己辭職的情況了呢??我很理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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