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溫費發放標準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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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份,由於當月的天氣溫度沒有一天達到35攝氏度以上,引發了高溫津貼到底發還是不發的爭議。而此類的爭議今年將不會“重演”,解放日報上海觀察記者近日從市人社局獲悉,本市已對此作出統一規範。

上海高溫費發放標準2016

根據市人社局釋出的《關於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通知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不含33攝氏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也就是說,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取決於工作場所是否為露天或室內溫度是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而與當月的氣溫高低沒有關係。

2016年上海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每人每月200元

2016年5月23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釋出了《關於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相關要求,要求做好上海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有關事宜。

一、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二、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三、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關於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1〕43號)同時廢止。

只要職工被安排在6月至9月進行露天作業,就應該得到高溫津貼;如果是在室內開展工作,即便是夜班期間的工作環境溫度達到33攝氏度,同樣也應得到高溫津貼。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對尚處在試用期且符合發放條件的.員工,單位同樣應當發放高溫津貼。

據瞭解自2011年開始,考慮到物價上漲因素以及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大多為工資水平較低的一線職工等實際情況,上海提高了高溫季節的津貼標準,並從有利於企業操作的角度出發,將日標準調整為月標準。即:從每個高溫日10元,調整為每月200元。此標準適用於上海市範圍內的所有企業及其使用的勞動者,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執行。對未全月工作的勞動者,如果屬於高溫季節津貼發放物件,可按21.75天折算後發放。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高溫季節津貼,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另行支付高溫季節津貼。

由於一些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哪些崗位可以享受高溫津貼看法不一,各單位的情況也存在著不小的差異。為此,《通知》明確: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通知》還強調,夏季高溫津貼應納入職工的工資總額,用人單位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工作。

每到高溫時節,總會有部分企業職工反映企業剋扣高溫津貼的情況,比如上夜班不發放高溫津貼、處於試用期的不享受高溫津貼待遇、將高溫勞防用品替代高溫津貼的發放……是否能夠通過有效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呢?市總工會表示,絕大多數情況下,這些“理由”也都只是企業的藉口。合法權益受侵害的職工,可向人保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以尋求幫助。

3大變化解讀

那麼,今年的高溫費規定與往年有哪些區別呢?

勞動法專家周斌表示:

■一是發放條件。刪除了原來規定中的“高溫天氣下”,六到九月不管有無高溫天氣,都要發高溫費。

■二是關於發放物件。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通過民主程式合理規定。

■三是關於津貼性質。明確為工資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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