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成都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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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天10元-12元,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應當按此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市人社局提醒,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2016成都高溫津貼

成都高溫津貼標準為10-12元 不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據瞭解,四川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天8元~12元,而成都市的.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天10元~12元。“目前成都市執行的是每人每天10元~12元的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應當按此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市人社局提醒,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同時,高溫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要據實單列,同時應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

人社部日前下發關於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決定6月15日至7月29日,在全國組織開展專項檢查。通知中,用人單位遵守高溫津貼的規定情況列入了檢查內容。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做好夏季高溫條件下的防暑降溫工作,保障高溫條件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2012〕24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全市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釋出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釋出為準。

二、全市高溫津貼標準在2007年確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礎上相應調整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類用人單位應將日高溫津貼標準至少上調2元。

三、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明確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等。

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高溫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要據實單列,同時應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

五、各區(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以及高溫天氣下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六、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2年6月26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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