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保險公司給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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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南康市人民法院處理了一起被告酒後駕駛致人傷亡的交通肇事案,法院判決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280440元、喪葬費1234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70450元、誤工費8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合計484088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外,由被告陳某、某公司、黃某某對原告的賠償負連帶責任。  2010年1月10日16時55分,被告陳某酒後駕駛摩托車(搭載王某)由南康市汽車東站沿泰康東路往南康市區方向行駛,途經華龍大酒店路段往商貿城方向左轉彎過程中,與相對方向由黃某(系被告某公司僱員)駕駛的一輛專項作業車相撞,造成王某倒入車行方向的另一車道,與董某(系被告黃某某僱員)駕駛的一輛轎車相撞,導致三車損壞,陳某受傷,王某當場死亡。經南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黃某、董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酒後駕駛保險公司給賠嗎

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往往認為,司機酒後駕駛,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而在司法領域中,酒後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需要理賠呢?  

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符合強制保險的立法精神和宗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交強險制度的立法精神和價值取向是,由法律明確規定將本該由肇事個體承擔的賠償責任擴大到社會保險機制中去分擔,減少受害人的求償環節,獲得有效及時的醫療救助,不因致害人的賠償能力低而喪失搶救良機和補償,有利於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時減少肇事方的經濟負擔,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  受害者人身應當享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強制保險制度的保障權益。交強險中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基礎不在於致害人是否存在過錯,而在於投保的車輛是否發生了交通事故與受害人是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即使存在《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保險公司同樣應該依法對被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表明:只要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即使機動車方無過錯,保險公司也應當予以理賠,況且機動車方有過錯,保險公司應予理賠。從受害者方而言,即使受害者本人有過失(故意除外)保險公司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舉重以明輕的民法理論原則,受害人應當獲得理賠。  

《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該條並沒有規定駕駛人醉酒或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可免除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的理賠義務。如果肆意擴大解釋到人身傷亡不承擔賠償責任,似有特意為部門或行業利益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之嫌,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受害方人身的社會保障權益。  

駕駛人醉酒肇事並非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免責情形。保險制度是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損害,賦予受害人向保險公司直接請求賠償的權利。嚴格限制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向受害人主張其對於被保險人的抗辯理由,即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的過錯為由對受害人拒賠。由此,法院作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應承擔理賠責任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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