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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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法源依據

公司員工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人力資源管理規則」訂定之。

第二條目的與精神

為適應現代化企業管理的要求,加強人員管理、提高工作質量、獎優罰劣,使員工盡職盡責幹好本職工作。

第三條考評範圍及內容

一、考評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在職員工(不含主管級以上領導幹部);主管級以上領導幹部末位淘汰管理實施辦法另行制訂。季節工參與考評,凡達到正式工下崗標準的季節工予以辭退;

二、考核內容

1、基本任務:根據本部門的工作任務指標,詳細分解並落實到主管及個人;

2、基礎管理詳見《考核標準具體指導意見表》。

第四條考評機構

一、公司成立員工考評領導小組,下設公司考評指導、監督辦公室。

二、各部門成立以部門主管為組長的考評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員工的日常考評、管理工作。

第五條考評機構職責

一、公司考評領導小組負責公司考評工作的領導和協調以及考評結果的最終審定;

二、考評指導、監督辦公室職責

1、負責起草、修訂公司員工末位淘汰辦法以及考評指導意見;對各部門日常考評工作進行檢查、督導;

2、將考評結果上報考評領導小組進行審定;

3、對考評結果進行審查,受理考評結果的申述,稽核末位下崗人員是否符合內部下崗標準,對不符合的予以糾正和撤回;

4、各部門考核情況予以通。

三、部門的考評小組職責:

1、根據公司考評範圍及要求,負責起草、制訂本部門員工的末位淘汰考評實施細則。

2、負責本部門的員工的日常考評工作;

3、負責責任的落實及每月經濟責任制考核的兌現;

4、負責本部門員工考評資料的彙總及考核結果的上報工作;

5、負責對符合下崗員工的上報、上交工作。

第六條考評分類

一、以獨立的部、廠、車間或科室為單位實施考評;

二、考評分為過程考評和工作結果考評;過程考評是對員工工作過程的實時考評,結果考評是對員工的行為、操作所造成工作結果進行考評;

三、因嚴重違反操作規程或其他規章制度對公司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的實行一票淘汰,凡被一票否決人員隨時下崗,不受考評時間規定限制。

四、為明確事故責任,準確及時地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考評處理,由公司事故領導小組及時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

第七條考評程式

一、各部門按照制訂的員工末位淘汰考評實施細則,對本部門員工進行日常工作過程和結果考評;

二、根據職能部門專業對口考核的反饋,各部門及時落實責任人並予以考評;

三、對事故責任無法落實到個人的則由各部門、廠(車間)上報公司事故領導小組;經公司事故領導小組確認同意後,由發生責任的最小單位人員共同承擔;

四、各部門考評小組每月5號前將上月本部門員工過程考評進行完畢、統計彙總,考評結果於8號前一份在本部門張榜公佈,另一份報公司考評監督指導辦公室稽核備案;

五、部門考評小組將對符合末位淘汰條件的員工名單上報公司考評監督指導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部門考評小組通知下崗員工到人力資源部報到。

第八條考評標準

一、公司考評指導監督小組制定考評意見;

二、各部門根據公司考評指導意見、各崗位《崗位職責》和《作業指導書》、結合《員工獎懲管理辦法》、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情況,制定考評實施細則,可實行百分制或千分制;

第九條末位淘汰

一、原則上每月考評一次;但也可隨時考評;

二、每半年按公司規定以部門人員的5%予以下崗,確屬特殊情況的由公司確定下崗人數;

三、下崗人員按部門評分結果,按得分排序從後向前依次確定;

四、考評,各部門需下崗人員,可隨時下崗,可按月、季度進行,不限定到半年或一年下崗;但到半年或一年後,必須完成公司規定的下崗人數。

五、非末位淘汰下崗的不計入績效考核下崗名額。

第十條淘汰員工的管理

一、凡被考核末位淘汰的員工原則上實行下崗三個月,凡進入公司待崗中心接受學習、培訓,三個月後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其本人表現及工作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推薦上崗;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上崗、拒絕報到上班的;或者經人力資源部兩次推薦,任何部門拒絕錄用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辭退。

二、凡被考核末位淘汰進入待崗中心的下崗人員不得參與先進、勞模評選;工資按原工資總額的70%計發,無績效獎金。

三、凡下崗後在原崗位繼續任職的,工資按原工資總額的70%計發,績效獎金按其原應發績效獎金的50%計發。

第十一條考核加分

對於關鍵時刻挺身而出,見義勇為保護公司利益、財物,或採取果斷措施避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為公司挽回重大損失;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公司採納並取得可觀的經濟效益的,將依據具體情況由所在部門予以加分。

第十二條考核晉升或獎勵

公司每年根據員工的綜合考核情況依《任免管理辦法》、《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給予晉升或獎勵。

第十三條附則

本辦法由員工考核領導小組、考評監督指導辦公室解釋、c補充。

第十四條實施與修正

本辦法呈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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