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情勢發生變更 勞動合同解除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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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1945年5月10日,高某到某裝置公司工作。2004年,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7年11月22日,裝置公司又獨資設立了一新公司。12月20日,裝置公司召集包括高某在內的墊片車間的全體員工召開會議,告知設立了新公司及裝置公司的墊片生產將整體轉移至新公司的.事宜,並告知了有關墊片車間員工的勞動關係轉移或解除的兩種方案。會議當天,裝置公司發給員工每人一份關於勞動關係的轉移方案及回執,要求員工對兩種方案作出選擇,於12月24日前交至公司,並告知過期沒有提交選擇的將視為不同意與新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因高某逾期未遞交回執,12月26日,裝置公司向高某送達瞭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並通知其辦理相關手續。經多次催促,高某逾期未去辦理手續。裝置公司遂為高某辦理了退工手續。高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裝置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仲裁委員會裁決裝置公司支付高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84736.4元。裝置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駁回高某要求撤銷裝置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訴訟請求。

關於情勢發生變更 勞動合同解除條例

【律師寄語】有時,因為情勢發生變更,會出現原來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那麼作為企業,此時就應當及時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徵求工會的意見,在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更要做好勞動者失業後的保障工作。作為勞動者,也不能死守著勞動合同不能變更的觀念,在原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時,還應當多考慮企業給出的解決方法,不然的話可能最終損失最大的還是勞動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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