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後籤勞動合同需寫清職業病危害

來源:果殼範文吧 8.87K

企業在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如實告知職工。這是我國即將在5月1日開始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中明文規定,如果企業違反規定,職工有權拒絕從事該工作。

“五一”後籤勞動合同需寫清職業病危害

這條規定是《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病防治法》明確了用人單位的義務,如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義務、職業病危害申報義務、職業衛生管理義務、健康保障義務、培訓教育義務等十六項義務。同時明確勞動者的八大權利,即知情權、培訓權、特殊保障權、檢舉控告權、拒絕冒險作業權、參與決策權、職業健康權、損害賠償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