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勞動合同錦集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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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實用】勞動合同錦集七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揚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工商登記機關

社會保險單位程式碼 聯絡電話

乙方(職工)姓名 性 別 文化程度

出生

年月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本單位起始工作時間 合同期限 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在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以下列第 種類型確定本合同期限(A,B,C選其中之一): A,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情形出現止.

甲,乙雙方選擇上述勞動合同期限之一的,如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自 年 月 日起至該任務完成之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工作.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並已公示的規

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或工作區域在 .

(四),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經乙方同意可以書面變更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實行 工時制(A,B,C選其中之一).

A,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應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B,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按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事項及內容執行.

C,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根據工作需要,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自行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等.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為 元人民幣/月,其中試用期工資為 元人民幣/月;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分配形

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前.

(三),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乙方待崗生活費.

(四),乙方休息休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或扣減辦法按國家及本單位依法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有集體合同的,按集體合同約定.

五,社會保險

(一),甲,乙雙方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 ,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並提供可能的幫助,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等級鑑定,併為乙方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應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二),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該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在合同期內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病檢查.

(四),乙方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五),甲方應按照國家關於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七,雙方特別約定條款

八,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甲乙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江蘇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甲乙雙方應當按照本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甲方應當執行法定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四),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甲方依法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等,在乙方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續時支付.

九,違約責任

(一),雙方當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並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或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於聯絡.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三),甲,乙雙方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文字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自願申請鑑證,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經鑑證的勞動合同不得塗改或換頁.

鑑證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附:勞動合同 記錄

日期

原因

內容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鑑證單位(蓋章)

勞動合同 篇2

問:

我最近應聘到一家公司工作,馬上就要簽定勞動合同,想問一問簽定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社會生活千變萬化,勞動合同的種類和當事人的情況也非常複雜,我國《勞動法》只是對勞動合同的原則性、綱領性指導和規範,不可能對每個勞動合同都作出詳細的規定,況且有些合同條款是無法用《勞動法》加以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對勞動內容和法律未盡事宜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使雙方明瞭權利和義務,促進雙方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違約而導致責任發生;勞動合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也是解決糾紛的重要證據,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決糾紛更為便利,降低爭議解決成本和社會耗損費用。故此,簽定一份完備、公平合理的勞動合同對於你和公司來說都很重要。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定時勞動合同地位平等,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為了提高簽約效率和節省簽約勞動量,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用人單位事先擬好勞動合同,由勞動者作出是否簽約的.決定而不允許改變合同內容,也就是簽定格式合同;雖然格式合同中單方面限制勞動者主要權利和免除用人單位主要義務的條款因違反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而歸於無效,但勞動者簽約時仍然應當注意完全理解格式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對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異議。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為: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 工作內容 三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 勞動報酬 五 勞動紀律 六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其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比較重要,因為《勞動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範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所以由用人單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條款”常見於此處,一旦發生糾紛用人單位常常持此“尚方寶劍”提請仲裁,而使勞動者處於不利的地位。

當前我國人才流動比較頻繁,為防止不正當競爭,用人單位一般與高階職員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不能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直接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這是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避止條款。因為競業避止肯定會限制勞動者的職業自由,直接影響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後的職業發展和經濟收入,所以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在競業避止的年限內,補償額一般不低於避止人員原工資的50%,而且競業避止的年限應當適當,一般不超過兩年。勞動者在簽定競業避止條款應特別注意工資補償、避止年限、避止範圍等,進行有效的自我保護。

還應當注意: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內的,最長不得超過6月;工作內容可以規定勞動者從事某一項或者幾項具體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類或者幾類工作,但都要求明確而具體。用人單位不得將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列為約定解除條件,藉以逃避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承擔的經濟補償義務。如果勞動者家庭駐地離工作單位特別遠,在合同中還應有食宿的解決方案。

由於國務院目前尚未對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體規定,對於企業高階職員來說,應當要求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據法律參加社會保險,這並不是合同所能約定和雙方所能協商解決的,但雙方可以就醫療、養老和人生意外傷害等補充商業保險訂立相應的條款。

勞動合同 篇3

(一)勞動合同期滿後若不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時,則會使合同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在實際法律條例中,事實勞動關係是不規範的,因此容易引發勞動爭議。

(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三)關於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這種事實勞動關係的終結不能用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經濟補償辦法也不能按終止合同的規定辦理,而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四)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但未提前1個月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通過對“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手續,會產生什麼影響”問題進行了一定的分析,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人們在實際生活中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以求更好地解決相關性的問題。此外,面對勞動合同到期後不辦理續簽手續問題時,情節嚴重的,人們也可以及時向小編進行一定的諮詢,以全面運用法律知識處理好相關問題。

勞動合同 篇4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十)、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單位及姓名):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 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年。

二、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生產(工作)任務的需要,安排在 部門承擔 工作任務(具體工作內容及要求雙方可另簽訂崗位協議)。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每日工作時間 小時。每週工作時間 小時,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的,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補休。

2、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和支付時間

1、乙方酒店未開業的工資標準為。

2、乙方酒店正式營業後,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每月工資 元。

3、甲方按有關政策以貨幣形式每月 日支付乙方工資。

4、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5、甲方可執行依據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價位、工資增長指導線經企業與工會(職代會)集體協商確定的工資分配辦法,並向本單位勞動者公佈。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①若乙方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甲方按正工資級的200%付與乙方。

②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食宿。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七、勞動紀律

1、甲方應將依法制訂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及時告知乙方,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

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2、甲乙雙方一方違反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依照法律、政策和本合同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3、其他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附則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雙各執一份。約定事項違背國家規定或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2、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係管理相關檔案、文書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應事先仔細閱讀,並詳細瞭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後即行生效。)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一)合同名稱的合法性審查

合同的名稱當然要與內容相一致,但合同名稱“張冠李戴”或“似是而非”的現象仍舊較多。

例如,委託合同與建設工程,其法律性質、調整重心大不相同,但某公司送審的《委託建設合同》明明是標準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但“委託建設”的提法卻將合同的性質弄得不倫不類。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與委託代理毫無關係。一方付錢、另一方完成工作的合同並非都是委託合同。而且,如果建設方是委託人,是否等於承包方所造成的後果都由建設方承擔呢?

某些交易會使合同介於兩種甚至多種有名合同之間,甚至使交易同時涉及到多種有名合同的規定。以服裝廠對外所提供的服裝為例,服裝廠銷售自行生產的服裝給無特定要求的人,毫無疑問是買賣合同關係;但是按照客戶的特別要求組織生產卻有可能成為定作合同。而某些“營銷代理”合同則更接近於附條件的買賣關係,甚至是某種聯營關係。

如果合同名符其實且為標準的有名合同,往往可以受到合同法中有關條款規定的妥善保護,否則合同的法律適用和責任承擔只能通過合同法的總則甚至通過民法通則解決。在審查合同命名時,可按如下情況確定合同名稱:

(1)合同主要內容符合某一有名合同特徵的,應以該有名合同作為合同名稱,以次要內容作為合同中的特別約定;

(2)合同主要內容是無名合同的,要儘可能避免以有名合同命名,特別是避開有名合同中的不利規定,力爭使合同僅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總則部分。

(二)條款約定的合法性問題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有法定的義務、也有約定的義務。對於法定義務沒有深入討論的必要,否則就要超出合同問題的範圍。但合同中的約定義務問題則有許多方面可供探討_。對於一份比較重要的合同,特別是金額大或交易程式繁瑣的合同,如果法律已經賦予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某些內容,且這些內容根據交易的性質和實際情況又是需要的,則沒有約定這類內容便不能算是一份完善的合同

如果法律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且未授權當事人自行約定某些內容,則不要約定與法律規定相矛盾的條款,否則容易將該條約定置於效力不確定的狀態之下、:這時完全可以不做約定,因為法律已經有強制性規定,即使不約定也必須遵守。

例如,某代理合同中約定:“本合同自簽訂後至履行完畢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則必須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的條款相信在許多委託類合同中均有出現。但對於委託類合同,合同法分則中明確規定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並且出現過解除代理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案例。因此,合同中的這類約定未必能夠起到阻止中途解約的目的。當約定與法律強制規定相沖突時,大多數情況下法律的效力高於約定,合同中儘量不要出現這種衝突。

再如,某企業與另一企業在業務合作中對於客戶投訴處理的約定如下:“甲方將在收到使用者投訴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資料提交乙方,並由乙方負責在收到投訴資料後的X個工作日內最終妥善解決。”這個條款本身並無問題,但條款中規定的時限超過了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投訴處理時限,這也將為條款帶來合法性問題。

 (三)表述的合法性問題

合同中所使用的法律、技術等方面的術語,不僅要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則中的規定或解釋,還要符合特定的法律、技術標準等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因而,這裡所說的合法性問題並非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問題。術語的合法性問題的提出,主要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風險、排除條款效力和權利義務上的不確定性。

例如,在合同中經常出現的訂金、押金等不確定的用語均應以規範的術語“定金”所替代。以此類推,合同中也要杜絕“又、市仲裁委員會”的提法,否則不僅是業務素質問題,而且還會影響到爭議解決。

在合同中不應引用失效法律,否則會破壞嚴肅性和有效性,許多合同中沿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之有關規定……雙方簽訂如下協議共同遵守”便是一例除非是比較生僻的、需要引起雙方注意的法律,否則在合同中沒有必要引用因為法律是強制實施的,合同中不引用也不會影響其效力。

使用術語要保證其內涵外延的前後一致,如有變化要在表述上加以限定,同時注意:

(1)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某一術語具有明確解釋的,合同中的術語含義應當與其保持一致,否則應以嚴密的定義以說明;

(2)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某一術語沒有明確解釋的,合同中的術語含義應與立法本意和在法律條款中所擁有的含義一致。

除上述問題外,合同中還有許多合法性問題值得大力研究,以便熟練掌握

相應對策。對於實在無法解決的合法性問題,則應適當提醒委託人注意風險,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遵守法律放棄交易,還是承擔風險、繼續交易。

勞動合同 篇7

法律是以人的行為關係為調整物件的社會規範。就《勞動合同法》而言,其調整物件只能是勞動合同關係,而且凡是勞動合同關係都應當且只能由《勞動合同法》來調整。勞動合同關係是勞動者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社會關係。勞動合同行為是勞動關係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勞動者的首要義務是實施勞動行為,完成勞動任務和做好本職工作;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就《勞動合同法》而言,其調整物件就是勞動合同關係。

由於勞動合同關係所指向的是勞動合同行為,所以,勞動合同關係建立後,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的生產和工作中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職工,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用人單位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管理者,在要求勞動者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同時,必須為勞動者完成雙方約定的勞動行為,提供勞動條件,這些勞動條件既包括生產場所、機器裝置和勞動工具,也包括勞動保護裝置和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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