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員工辭職引起的勞動爭議問題

來源:果殼範文吧 5.44K

問題:我公司的某部門經理,在正常勞動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在提出辭職2天內離開公司,不符合公司合同中規定的在離職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的要求(交接工作也沒有做好),於是公司扣除這位經理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作為懲罰。經理認為此舉不符合勞動法,計劃向勞動爭議部門提起訴訟。我想問的是:在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機關會如何處理該項事宜?我公司應如何妥善處理此事?

14員工辭職引起的勞動爭議問題

回答:您好!對於貴公司所發生的現象,勞動法規裡有明確的規定,在原國家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2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30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而根據原國家勞動部在相關問題的回覆裡也作出解釋:“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以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從相關的法律中可以看出,貴公司可以在這期間不予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要求該部門經理妥善辦理交接手續,如果該部門經理的行為對貴公司造成損失的,也可以提請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該員工賠償損失。員工的經濟損失賠償費可以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