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交”、“補交”社保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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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社保:“不交”、“補交”均違法

試用期“不交”、“補交”社保均違法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今年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形勢艱難,很多企業趁機招攬大中專畢業生打短工,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交社保或是約定以後補交社保。試用期滿後,又以各種理由辭退試用員工,達到減少成本開支的目的。

近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多次接到類似的投訴或舉報,而在勞動監察部門問詢時,企業多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是“試用期結束後就補交”來搪塞。對此,勞動監察部門明確答覆:不交、補交社保均是違法的。

同時,勞動監察部門工作人員指出,目前一些企業用工存在兩大誤區。

期待“農民工”成為歷史

2009年7月3日,深圳市代市長王榮在該市就業工作會議上表示,“農民工”的概念已然發生變化。在深圳,“農民工”這個概念將會消失。此言一出,網友熱議一片。讚賞之餘,也有人感慨,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如果讓“農民工”的稱謂真正消失,還有許多門檻難以逾越。

在實施多年的二元戶籍管理制度的背景下,我們所說的“農民工”,實際是指“身在城市從事非農業工作的農業戶口的工人。”這是我國特殊歷史時期出現的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

國數以億計的農民工,辛勤耕耘於城鄉之間,蘊含並形成了巨大的生產力,從而構成我國有別於其他任何一個國家的獨特現象,並推動我國城市建設以日新月異的速度迅猛發展。然而,與農民工這一稱謂相伴而生的農民工問題,多年來也一直制約農民工向城市化的轉變。

農民工問題是指我國大規模的農民進入城市參與經濟活動後涉及的一系列權益保障的總稱。有專家認為,農民工問題產生的根源在於城市文化派生出來的對鄉村政治、文化、經濟的排斥而產生的等級歧視。即便農民脫下草鞋,摘下草帽,這一歧視色彩也深深烙印在所謂城市人的潛意識裡面。當然,用正式一點的語言可以這樣說,中國農民工問題的產生,除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律使然外,其嚴重性和特有性源於中國30多年的計劃經濟和農業、農村、農民為工業化作出的巨大犧牲;也是由於30年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城鄉二元社會依舊分割的戶籍制度和束縛農民的農村土地制度仍未根本改革所導致。

如果讓農民工這一帶有複雜意味的稱謂徹底消失,必須真正解決積存多年的農民工問題。

第一,戶籍改革勢在必行。毋庸置疑,戶籍制度是農民工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是農民受到歧視的主要因素。戶籍制度的改革是其他諸如教育、醫療、就業、社會保障等一切制度得以公平執行的重要前提。當下,諸如廣東、上海等地正在探索的戶籍制度改革,已經給人們帶來了希望的曙光。

第二,建立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系統,提供城鄉均等的公共服務。如果讓農民工真正市民化,更重要的是,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必須迅速跟進。成都等地正在推行的城鄉統籌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在這方面已經作了許多有益的探索。“隨著城鄉統籌社會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隨著相關法律逐漸完善,農民工可以作為一名產業工人得到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他的子女可以在城市接受義務教育;他可以在所居住的社群參加工會、參加選舉;他的家庭也可以向所在社群申請低保;他可以用公積金買房,可以按年齡退休並享受退休金。”這一用“大同”色彩描繪出來的美好願景,無疑令人期待。

第三,農民工權利保障應該全國一盤棋。在城鄉二元結構、身份差別與公眾身份情結暫時無法根本改變的現實語境下,不久前召開的泛珠三角省際工會農民工維權協作論壇作出了示範建立泛珠三角省際農民工雙向維權工作機制,為打破法律援助與維權的地方壁壘樹立了標本。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動力源泉,也是當下最現實的選擇。

有專家斷言,隨著城鄉一體化的.程序和城鄉統一戶籍制度的實施,伴隨農村醫療、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等福利的實施,農民工必成歷史。而目前來說,農民工概念的消失,還是一種我們為之努力的目標,一種值得我們期待的理想。(中國勞動保障報,2009-07-07,言秋)

一、私下約定是無效的

1994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型別’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

從《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國就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二、試用期與合同期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是明確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意見》用“應”的字眼,強調了試用期與勞動合同之間的密切關係。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試用期是依據勞動合同上雙方約定的期限進行的,不可以單獨就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

在新《勞動法》實施後,企業這種自作聰明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還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勞動監察部門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義務,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為員工繳納社保。(工人日報,2009-08-26,吳民)

勞動試用期,

公司不為員工買社保原因分析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3、現在有很多單位之所以口頭約定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確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圖逃避法定義務,但也不可忽視現在國內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強,入職一兩個月公司覺得不合適被辭退或主動離職的事例相當普遍。而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規範。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再行補交。

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勞動關係建立後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於建立了勞動關係應該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已有了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單位卻提出,他們並不認為試用期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尤其是實踐操作中試用期並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現象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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