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逼員工辭職,閉口不談經濟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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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公司突然逼員工辭職,閉口不談經濟補償問題

我在上海,是2009年5月進的這家公司的,合同期限是2011-6-6日至2012-6-5日,公司老闆於7月12日正式與我談轉崗事宜(新崗位需去外地工作並要與新公司重新簽單勞動合同),若不能接受調崗就讓我去找新的工作,並口頭上提前30天通知我做到8月11日。

有些情況需要說明:公司與我簽訂的這三份勞動合同,其中09年和11年用的是A公司抬頭,10年用的是B公司抬頭,但法定代表人都為同一人,且經營業務範圍、經濟行業都未有過變動。這些天無意聽說我也從工商局網上得到證實:A公司營業期限是2001年04月04日至2010年02月03日,並在2011年5月11日吊銷已登出。

開始我認為老闆既然是同一個人,且公司也沒有發生其他的變化,就沒有意識到有什麼問題,希望現在求助還不算晚吧,我想諮詢的是:

1.公司明明在營業執照已過期並吊銷的狀態下未告知員工情況並繼續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有故意逃避勞動法規則的嫌疑、其行為是否違法、是否存在故意欺騙?有什麼法律規定嗎?

2.根據勞動法的經濟補償標準是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像我這種情況是根據公司名稱計年,還是根據事實情況按法人代表計年?

3.我的工資結構是底薪+崗位補貼+獎金,從合同上只體現的底薪這一塊,那補償金是按底薪計算?還是一年的平均工資計算?

4.由於家庭原因,我的公積金不能停繳,若我在8月11日前須到新公司報道,公司是否能反以我主動離職為由拒絕賠償?有何需要注意的?

謝謝!

弱勢的打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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