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見習期、試用期的概念和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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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絡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拿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

實習期、見習期、試用期的概念和區別

2、見習期與高等學校畢業生在單位接受進一步培養和教育,以及之後的'確定崗、評定職務等密切相關,一般只涉及高等學校應屆本、專科畢業生。見習期一般不超過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本專業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提前轉正定級。見習期滿,應及時辦理轉正手續,按期為其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聘任相應工作職務,確定工作崗位。見習期間與單位已經形成了勞動關係,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3、試用期的目的是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後,有時間進一步相互瞭解,以最終確認是否需要繼續勞動關係。試用期最長六個月,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4、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見習期是針對大學畢業生的,是為了確定畢業生崗位、評定職務而設的,見習期內可以有試用期。

史濟傑

二零零七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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