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年終獎的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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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年終獎的問題解答

1、單位必須發放年終獎嗎?

年終獎的發放,勞動法律沒有硬性規定,是否發放年終獎,屬於單位的自主權。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單位就應該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發放。

2、用人單位有權隨意扣發年終獎金嗎?

如果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年終獎金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單位將發放年終獎金規定在規章制度裡,那麼用人單位不能無故扣發員工的年終獎金。

第二種情況是,年終獎金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不適用於所有員工,不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狀況和員工的工作表現自主決定是否發放此類年終獎金。

3、年終獎延期、分期發放是否違法?

根據《勞動法》規定,年終獎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如果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規定發放年終獎,那麼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於欠薪。

按照《勞動法》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對遲發年終獎的企業主應給予批評教育,嚴重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責令支付賠償金,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論處。至於企業將年終獎分期發放,並不違法。

企業對於如何發放年終獎有自主權,因此只要不延期,分期並不違法。

4、可否每月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一部分用作年終獎?

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每月從工資中扣除一部分押在單位,年底再以年終獎的形式發放,這種年終獎其實就是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惡意拖欠,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還可以向勞動監察或仲裁部門主張加付賠償金。

5、單位是否可以實物方式抵發年終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由於年終獎屬於工資性質,因此年終獎的發放不能以實物抵發。

6、13薪可以當作年終獎嗎?

很多企業,特別是外企喜歡採用13薪或14薪的方式來獎勵職工,即按員工平時月收入的數額在年底加發一個月至數個月的工資。

而13薪與年終獎有所區別。它不是獎金,和月薪性質相同,屬於固定發放,發放數額、方式、時間都是確定的。而且13薪作為月工資計算個稅,年終獎個稅則需要平攤12個月後再計算。

員工篇

1、“我”能拿年終獎嗎?

《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也必須遵循同工同酬原則。”

以下說法都違反《勞動法》中“同工同酬”原則:

1.考核合格後才能享受年終獎

2.考核前離開單位的不能拿年終獎

3.發放時不在冊的`員工不拿年終獎

4.未做滿一年的員工不能拿年終獎

5.年中離職的員工不能拿年終獎

2、提前離職、新進職工當年可以拿到年終獎嗎?

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都未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法院一般會支援離職職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同理,“新進員工”也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3、年終獎個稅怎麼算?

年終獎也需納入薪酬計算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計繳個稅的三種方法:

方法一: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於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方法二: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方法三:年終獎金與雙薪同一個月內發放時,將所發的雙薪與年終獎金合併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稅率,(雙薪+年終獎)/12×稅率-速算扣除數。

4、多發了1塊錢,得多繳稅上千元嗎?

案例:單位發給小李年終獎18800元,按照有關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政策計算,小李應為這筆收入繳稅1775元,即稅後小李實際拿到手的錢是17025元。同單位的小王年終獎是18000元,同樣方法計算,應該繳稅540元,稅後小王實際拿到手的錢是17460元。這樣,就造成小李比小王只是多了800元年終獎,但卻要比小王多繳1235元的稅,導致小李實際上是“得不償稅”,還要倒貼,結果拿到手的錢就比小王少了435元。

這是因我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導致的特別結果。18000元年終獎,對應稅率是3%,應納稅540元,稅後可以拿到17460元。但如果年終獎增加1元到18001元,對應的計稅稅率為10%,應納稅上升到1695.10元,結果,稅後能拿到的年終獎只有16305.9元。也就是說,多發1元年終獎會導致稅後少得115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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