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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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退休手續

延遲退休手續

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專刊

問:我單位是一家國有企業,在為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碰到兩個問題,一是職工到退休年齡,我們去社保部門為其申辦退休手續,但從中辦到退休手續被批准,到社保基金開始支付養老金,需要一定的時間,社保基金是從職工被批准退休的時間開始支付,而不往前補發,那麼這個期間職工的退休金損失應當由誰來承擔?二是職工到退休年齡,但是本人不願意退休,並不配合公司辦理退休手續,導致退休手續延期辦理的,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

答:你提出的這兩個問題,主要是關於職工退休手續辦理的事宜,在職工退休手續辦理的過程中,分為用人單位申請,職工簽字同意和社保部門審批三個環節。涉及到的法律關係也比較複雜,如勞動關係的處理,退休手續的審批,社保基金的支付等。關於職工退休手續的延期辦理,應當由哪方承擔,又應當承擔什麼責任,需要根據延期的原因具體分析。

一,我國職工退休是審批制還是法定製

基於1978年國務院104號文的規定。該檔案明確了我國職工的退休年齡。即男職工60週歲退休,女職工50歲退休,女幹部55歲退休;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崗位的,提前5年退休。因此,職工退休後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企業為職工向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申請,然後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職工退休前從事的崗位,工種,繳費年限來稽核其是否符合退休條件,符合退休條件的,社保經辦機構予以辦理。不符合條件的,社保經辦機構不予辦理退休手續。退休手續辦理後,由養老保險基金按月向職工支付養老金。因此,可以看出我國職工退休實行的是審批機制,而不是達到法定條件自動就退休。

二,當地社保部門退休手續辦理的審批流程與週期制度是否建全

既然我國職工退休實行的.是審批機制,那麼社保經辦機構就應當有義務建立當地職工退休手續的辦理流程,即明確企業應當在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前多長時間為職工申請退休手續;企業申請後多長時問予以審批,審批後退休職工何時能開始領取養老金?

一些地方的社保部門因為退休手續辦理的審批流程與週期制度不健全,企業職工到退休年齡後,企業既需要終止與職工的勞動關係,又要向社保經辦機構為職工申辦退休手續。因審批週期比較長,而可能導致職工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沒能及時領取到養老金。建議社保經辦機構可以健全企業職工退休提示或催辦制度,即從養老保險系統上看到職工在2—3月後即將退休且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那麼就應當提前向企業提示或催辦審批手續,如果企業提前申辦退休審批就便於職工到退休年齡後即可享受到養老金,否則若因為經辦機構延期辦理退休手續給退休職工造成損害的,經辦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企業是否存在延期為職工申辦退休手續的情況?

因為退休手續的辦理需要職工所在企業向社保部門提出申請,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申辦退休手續,職工個人無法自行辦理手續。因此,企業應當根據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的要求,及時為職工申請退休手續的辦理。沒有及時申辦審批手續而導致職工無法及時領取養老金的,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職工是否存在不配合企業辦理退休手續的情況

基於退休手續的辦理,需要職工在申請手續上簽字,在職工簽字後社保經辦機構才能為職工辦理退休手續。若職工不配合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導致退休手續不能及時辦理的,職工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雙方對退休年齡有爭議,企業認為職工應當50歲退休,職工認為應當55歲退休,那麼,企業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終止的方式,向職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職工對終止合同有異議,可以通過仲裁與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因此,職工退休手續延期辦理的法律責任,應當區分情形,區分各方的過錯來確定。

申報職業技能鑑定的要求參加不同級別鑑定的人員,其申報條件不盡相同,考生要根據鑑定公告的要求,確定申報的級別。一般來講。不同等級的申報條件為:參加初級鑑定的人員必須是學徒期滿的在職職工或職業學校的畢業生;參加中級鑑定的人員必須是取得初級技能證書並連續工作5年以上,或是經勞動行政部門審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技工學校以及其他學校畢業生;參加高階鑑定人員必須是取得中級技能證書5年以上,連續從事本職業(工種)生產作業可少於10年,或是經過正規的高階技工培訓並取得了結業證書的人員;參加技師鑑定的人員必須是取得高階技能證書,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經驗和操作技能特長,能解決本工種關鍵操作技術和生產工藝難題,具有傳授技藝能力和培養中級技能人員能力的人員;參加高階技師鑑定的人員必須是任技師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藝和綜合操作技能,能解決本工種專業高難度生產工藝問題,在技術改造,技術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隱患等方面有顯著成績,而且具有培養高階工和組織帶領技師進行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能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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