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的一個月工資該扣嗎?

來源:果殼範文吧 2.08W

離職前的一個月工資該扣嗎? 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執行方案以各地規定為準

離職前的一個月工資該扣嗎?

[案例]

王某是某消費品公司的銷售員,因個人原因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並按照公司規定辦理完人事離職手續。但卻遲遲未收到最後一個月的工資和銷售獎金。王某多次與公司人事部聯絡,但雙方各有各的理由,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於是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公司方面有其不發放工資的理由:原因一、按照公司流程,員工必須在離職前完成《離職移交單》所規定的相關手續,才能領取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等費用,但是直到月底發放工資時,人事部還是沒有收到王某完成的《離職移交單》;原因二、人事部收到王某所在部門的書面通知,告之王某與經銷商有未結清的促銷款,而財務部也通知人事部該員工有2000多元借款未結清,所以不能發放工資。於是,人事部沒有發放工資,並曾多次電話和傳真通知王某儘快與財務部聯絡解決掛帳事項。

[評析]

根據《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有些地方對於工資支付有特別的條例,比如上海市勞動局釋出關於《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滬勞綜發(95) 59號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以代扣工資:(1)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第十八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依法要其賠償經濟損失,並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實得工資的205,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不得低於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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