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貨方退貨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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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銷售的產品退貨,會計核算該怎麼處理

購貨方退貨的會計處理

一、 關於退貨的會計處理按照(財會[2003]2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辦理.對於稅務處理,按照有關稅法規定按以下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只要購貨方提供退貨的適當證明,可沖銷退貨當期的銷售收入。

所說“退貨的適當證明”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962號)中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原藍字專用發票填開錯誤等情況,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當月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而且尚未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可對原藍字專用發票進行作廢。即在發票聯、抵扣聯連同對應的存根聯、記賬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並依次貼上在存根聯後面,同時對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原開票電子資訊進行作廢處理。

如果銷貨方已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則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及以後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論是否已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二)因購貨方無法退回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銷貨方收到購貨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 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二、購貨方退貨的會計處理

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企業銷售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其相關的收入、成本等一般應直接衝減退回當期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等。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涉及的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應當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調整報告年度相關的收入、成本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只要購貨方提供退貨的適當證明,可沖銷退貨當期的銷售收入。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會計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彙算清繳後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三)》(財會[2003]29號)規定,除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銷售退回,可能因發生於報告年度申報納稅彙算清繳後,相應產生會計與稅法對銷售退回相關的收入、成本等確認時間不同以外,對於其他的銷售退回,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

退貨若非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直接衝減當期收入即可,同時衝回成本

借:應收帳款 (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紅字)

應交稅金(紅字)

借:主營業務成本(紅字)

貸:庫存商品(紅字)

以下舉例:

甲公司2002年度的財務報告於2003年4月10日經董事會批准對外報出,2002年度的所得稅彙算清繳於2003年2月15日完成。2003年4月15日發生2002年度銷售的商品退回,收到價款117000元(含增值稅),該商品已入庫,成本為60000元,增值稅率為17%。假定甲公司2002年盈利,所得稅率為33%,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不考慮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因素。

2003年4月15日發生銷售退回時,因其發生在財務報告報出後,不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一致,均應衝減2003年4月份的銷售收入100000元[117000÷(1+17%)],

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會計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紅字)

銀行存款 117000。

同時衝減銷售成本:

借:庫存商品 60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60000。

如果甲公司2003年3月20日發生2002年度銷售的商品退回。因該銷售退回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 事項,會計上應衝減2002年度的收入、成本等。會計處理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同時衝減銷售成本:

借:庫存商品 6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0000

借:遞延稅款 13200[(100000-60000)×33%]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所得稅費用) 13200。

此時,“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餘額為26800元(100000-60000-13200),將其轉入利 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68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6800

按稅法規定,部分銷售退回應衝減2003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甲公司應調減200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40000元(100000-60000),並同時轉回2002年度確認的遞延稅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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