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的財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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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所謂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的財稅處理

(2)假如企業以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存貨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由於會計處理有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試分別舉例。

【例1】A企業以外購存貨一批與B企業換入一生產裝置,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無補價。存貨成本80萬,公允價值100萬,增值稅稅率17%,A企業帳務處理如下:

借: 固定資產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

貸: 庫存商品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購進存貨移送他人屬於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第六項:其它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此應按國稅函828號第三條規定以購進價80萬確認應納稅收入,同時確認銷售成本80萬,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零,同時應當按照銷售貨物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金,即以公允價為計稅依據。這裡的.增值稅計稅依據100萬就不同於企業所得祝視同銷售確認的收入額80萬。

【例2】A企業以庫存商品100萬與B企業某裝置進行交換,增值稅稅率17%,庫存商品公允價值120萬,某裝置公允價值140.4萬,兩企業均系一般納稅人。

1、由於兩企業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故A企業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4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會計與稅務上均確認2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且增值稅計稅依據120萬元也等同於應納稅收入額120萬元。

2、假如企業以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則按國稅函[2008]828號確認應納稅收入,同時按照公允價值是否超過原價來決定是否免徵或減半徵收增值稅。如果是未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則應當視同銷售貨物。

【例3】A企業以某機器裝置換取一批材料,機器裝置原價100萬,已提折舊80萬,公允價值30萬,材料作價30萬(含稅),增值稅率17%,雙方均系一般納稅人,由於雙方公允價值均能可靠計量,故A企業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處理如下:

(1)借:固定資產清理 20

累計折舊 80

貸:固定資產 100

(2)借:原材料 25.6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36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

營業外收入 10

這裡的營業外收入10萬元即為視同銷售業務形成的應納稅所得額,由於售價低於固定資產原價,故免徵增值稅。(備註:這裡的增值稅沿用的是舊增值稅暫行條例)

3、假如企業以外購或自行開發建造的無形資產或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則按國稅函828號確認應納稅收入同時計算應交營業稅金及附加。

【例4】A企業以購進房屋向B企業換入一裝置,房屋購進原價50萬,已提折舊40萬,作價60萬,裝置公允價值60萬,無補價,假設僅考慮營業稅。

A企業帳務處理如下:

(1)將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

累計折舊 40

貸:固定資產——房屋 50

(2)計算應交營業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 0.5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0.5

(營業稅按視同銷售價減去購置原價作為計稅依據)

(3)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固定資產——裝置 6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5.5

營業外收入 44.5

這裡的營業外收入44.5即為視同銷售所得額。

4、假如企業以長期股權投資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公允價值確讓應納稅收入。

【例5】A企業以持有的對B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換取C企業一塊土地使用權,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採用成本法核算,成本80萬元,已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5萬元,作價100萬元。

A企業帳務處理如下: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100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5

貸:長期股權投資 80

投資收益 25

這裡的投資收益25萬元在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轉讓收入的同時還要調減此前已作納稅調增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5萬元,實際應納稅所得額應當為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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