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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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行為,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交易系統並採用網上按市值申購和配售方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市值計算規則

第三條 持有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簡稱“市值”)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網上發行。

第四條 投資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資者為單位,按其T-2日(T日為發行公告確定的網上申購日,下同)前20個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計算。

第五條 投資者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多個證券賬戶的市值合併計算。

確認多個證券賬戶為同一投資者持有的原則為證券賬戶註冊資料中的“賬戶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號碼”均相同。證券賬戶註冊資料以T-2日日終為準。

融資融券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市值合併計算到該投資者持有的市值中,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的市值合併計算到該證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六條 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賬戶以及企業年金賬戶,證券賬戶註冊資料中“賬戶持有人名稱”相同且“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號碼”相同的,按證券賬戶單獨計算市值並參與申購。

第七條 不合格、休眠、登出證券賬戶不計算市值。

投資者相關證券賬戶開戶時間不足20個交易日的,按20個交易日計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條 非限售A股股份發生司法凍結、質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交易限制的,不影響證券賬戶內持有市值的計算。

第九條 投資者相關證券賬戶持有市值按其證券賬戶中納入市值計算範圍的股份數量與相應收盤價的乘積計算。

第三章 基本規則

第十條 根據投資者持有的市值確定其網上可申購額度,每1萬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1萬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

每一個申購單位為1000股,申購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次網上初始發行股數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過9999.9萬股,如超過則該筆申購無效。

為保證申購的有序進行,上交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和技術系統承載能力對申購單位、最大申購數量進行調整,並向市場公告。

第十一條 投資者可以根據其持有市值對應的網上可申購額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場證券賬戶在T日申購在上交所發行的新股。申購時間為T日9:30-11:30、13:00-15:00。

投資者申購數量超過其持有市值對應的網上可申購額度部分為無效申購。

投資者在進行申購時無需繳付申購資金。

第十二條 參與網上申購的投資者應自主表達申購意向,證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資者的全權委託代其進行新股申購。

對於參與新股申購的投資者,證券公司在新股中籤認購資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為其申報撤銷指定交易以及登出相應證券賬戶。

第十三條 投資者參與網上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購,只能使用一個證券賬戶。同一投資者使用多個證券賬戶參與同一只新股申購的,以及投資者使用同一證券賬戶多次參與同一只新股申購的,以該投資者的第一筆申購為有效申購,其餘申購均為無效申購。

第十四條 T日有多隻新股發行的,同一投資者參與當日每隻新股網上申購的可申購額度均按其T-2日前20個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確定。

第十五條 申購時間內,投資者按委託買入股票的方式,以發行價格填寫委託單。一經申報,不得撤單。申購配號根據實際有效申購進行,每一有效申購單位配一個號,對所有有效申購單位按時間順序連續配號。

第十六條 主承銷商根據有效申購總量和回撥後的網上發行數量確定中籤率,並根據總配號量和中籤率組織搖號抽籤,公佈中籤結果。

第十七條 投資者申購新股中籤後,應依據中籤結果履行資金交收義務,確保其資金賬戶在T+2日日終有足額的新股認購資金。投資者認購資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視為放棄認購,由此產生的後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對於因投資者資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棄認購的情況,結算參與人(包括證券公司及託管人等,下同)應當認真核驗,並在T+3日15:00前如實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申報,並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給主承銷商。放棄認購的股數以實際不足資金為準,最小單位為1股,可以不為1000股的整數倍。投資者放棄認購的股票由主承銷商負責包銷或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披露的其他方式處理。結算參與人對投資者放棄認購情況未認真核驗而發生錯報、漏報、申報不及時的,由此產生的後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該結算參與人承擔。

第十八條 結算參與人應在T+3日16:00按照新股中籤結果和申報的放棄認購資料計算的實際應繳納新股認購資金履行資金交收義務。因結算參與人資金不足而產生的後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該結算參與人承擔。

第十九條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對新股認購實行非擔保交收。

結算參與人應使用其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開立的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新股認購的資金交收,並應保證其資金交收賬戶在T+3日16:00有足額資金用於新股認購的資金交收。

如果結算參與人在T+3日16:00資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認購的資金交收,則資金不足部分視為無效認購。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以下原則進行無效認購處理:同一日有多隻新股進行認購的,對未到位資金按該結算參與人各只新股有效中籤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同一只新股的認購,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投資者申購配號的時間順序,從後往前進行無效處理。無效認購處理的股數以實際不足資金為準,最小單位為1股,可以不為1000股的整數倍。無效認購的股票將不登記至投資者證券賬戶,由主承銷商負責包銷或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披露的其他方式處理。

第二十條 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籤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結算參與人最近一次申報其放棄認購的次日起6個月(按180個自然日計算,含次日)內不得參與網上新股申購。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結算參與人申報的投資者放棄認購資料,形成不得參與網上新股申購的投資者名單。

上交所根據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上述投資者名單,在申購後、配號前對相應申購做無效處理。

放棄認購情形以投資者為單位進行判斷,即投資者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個證券賬戶參與新股申購併發生放棄認購情形的,均納入該投資者放棄認購次數,不合格、登出證券賬戶所發生過的放棄認購情形也納入統計次數。

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賬戶以及企業年金賬戶,證券賬戶註冊資料中“賬戶持有人名稱”相同且“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號碼”相同的,按不同投資者進行統計。

放棄認購的次數按照投資者實際放棄認購的新股只數計算。

第四章 業務流程

第二十一條 T-1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納入投資者市值計算的證券賬戶T-2日前20個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及T-2日賬戶組對應關係資料發給上交所,上交所將據此計算投資者可申購額度資料,併發送至證券公司。

第二十二條 T日,投資者可以通過其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查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購額度,並根據其持有的市值資料,在申購時間內通過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進行申購委託。

第二十三條 T日投資者有效申購數量經確認後,按照以下原則配售新股:

(一)當網上申購總量等於網上發行總量時,按投資者的實際申購量配售股票;

(二)當網上申購總量小於網上發行總量時,按投資者的實際申購量配售股票後,餘額部分按照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確定的方式處理;

(三)當網上申購總量大於網上發行總量時,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個號的規則對有效申購進行統一連續配號。

上交所將於T日盤後向證券公司傳送配號結果資料,各證券公司營業部應於T+1日向投資者釋出配號結果。

第二十四條 T+1日,主承銷商公佈中籤率,並在有效申購總量大於網上發行總量時,在公證部門監督下根據總配號量和中籤率組織搖號抽籤,於T+2日公佈中籤結果。每一箇中籤號可認購1000股新股。

上交所將於T+1日盤後向證券公司傳送中籤結果資料,各證券公司營業部應於T+2日向投資者釋出中籤結果。

第二十五條 T+1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中籤結果進行新股認購中籤清算,並在日終向各參與申購的結算參與人傳送中籤清算結果。結算參與人應據此要求投資者準備認購資金。

第二十六條 T+2日日終,中籤的投資者應確保其資金賬戶有足額的新股認購資金,不足部分視為放棄認購。結算參與人應於T+3日15:00前,將其放棄認購部分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申報。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於T+3日15:00-16:00,根據結算參與人申報的放棄認購資料,計算各結算參與人實際應繳納的新股認購資金。

第二十七條 T+3日16:00,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從結算參與人的資金交收賬戶中扣收實際應繳納的新股認購資金,並於當日劃至主承銷商的資金交收賬戶。

截至T+3日16:00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資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認購資金交收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第十九條進行無效認購處理,並將無效認購資料和結算參與人申報的放棄認購資料彙總結果提供給主承銷商。

主承銷商於T+4日向市場公告網上發行結果。

第二十八條 T+4日8:30後,主承銷商可依據承銷協議將新股認購資金扣除承銷費用後劃轉到發行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九條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新股認購資金交收結果完成網上發行股份登記。對於主承銷商根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包銷或按其他方式處理的新股,網上發行結束後,主承銷商自行與發行人完成相關資金的劃付,由發行人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記申請,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據此完成相應股份的登記。

第五章 網上發行與網下發行的銜接

第三十條 對於公開發行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直接定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擬公開發行的股票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直接定價發行。

對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T-1日前刊登網上、網下發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網上網下發行。新股網上發行申購日與網下發行申購日為同一日。

第三十一條 對於通過網下初步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投資者參與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均按照發行價格填寫申購委託單。對於通過網下初步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區間並通過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按詢價區間的上限填寫申購委託單。

T+2日,投資者根據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與獲配數量繳款。

第三十二條 凡參與新股網下發行報價或申購的投資者,不得再參與該只新股的網上申購。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申購情況進行網上發行數量與網下發行數量的回撥,最終確定對網上投資者和對網下投資者的股票分配數量。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T日當日,將網上發行與網下發行之間的回撥數量通知上交所。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上交所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根據發行公告確定的網上、網下發行量進行股票配售。

第三十四條 股份登記完成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新股《證券登記證明》交發行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應根據中國結算相關規定管理其證券賬戶。

因使用多個證券賬戶申購同一只新股、以同一證券賬戶多次申購同一只新股,以及因申購量超過可申購額度,導致部分申購無效的,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同一只新股發行,參與網下發行報價或申購的投資者再參與網上新股申購,導致其網上申購無效的,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因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接受投資者全權委託代其進行新股申購的,由證券公司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八條 結算參與人違反本細則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可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業務參與機構自律管理措施實施細則》等規定,採取相應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細則的,上交所可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按市值申購實施辦法》(上證發〔2014〕29號)同時廢止。由上交所、中國結算頒佈的涉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購的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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