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18篇[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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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1

根據區椰島片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通知及該片區各業主已與區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現通告登出以下19宗土地證(詳見附表)。如對上述通告有異議的,請於登報之日起15天內向我局分局提出書面申訴,逾期沒有提出異議的`,即認為公告的權益有效。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18篇[精選]

特此通告。

聯絡人:王先生電話:

  市國土資源局

  20xx年8月7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2

根據xxx區椰島片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通知及該片區各業主已與xxx區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現通告登出以下19宗土地證(詳見附表)。如對上述通告有異議的,請於登報之日起15天內向我局xxx分局提出書面申訴,逾期沒有提出異議的',即認為公告的權益有效。

特此通告。

聯絡人:xxx王先生電話:xxx

  市國土資源局

  xxx年8月7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3

根據區椰島片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通知及該片區各業主已與區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現通告登出以下19宗土地證(詳見附表)。如對上述通告有異議的,請於登報之日起15天內向我局分局提出書面申訴,逾期沒有提出異議的`,即認為公告的權益有效。

特此通告。

聯絡人:xx電話:xx

  xx市國土資源局

  20xx年8月7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4

根據xxx年11月3日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二中行初字第96號)判決、年3月4日省高階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瓊行終83號)和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 )瓊97執38號的執行內容,撤銷九所新區國用( 8)字第19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宗地位於自治縣九所新區南區西住宅167號,面積284.2m2,用途為住宅用地。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現登報登出上述土地證,該土地證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20xx年10月12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5

根據x區椰島片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通知及該片區各業主已與x區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現通告登出以下19宗土地證(詳見附表)。如對上述通告有異議的.,請於登報之日起15天內向我局分局提出書面申訴,逾期沒有提出異議的,即認為公告的權益有效。

特此通告。

聯絡人:xx電話:

  x市國土資源局

  20xx年8月7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6

根據xxx區椰島片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通知及該片區各業主已與xxx區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現通告登出以下19宗土地證(詳見附表)。如對上述通告有異議的,請於登報之日起15天內向我局xxx分局提出書面申訴,逾期沒有提出異議的.,即認為公告的權益有效。

特此通告。

聯絡人:xxx電話:xxx

  xx市國土資源局

  20xx年8月7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7

根據x年11月3日xx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二中行初字第96號)判決、x年3月4日xx省高階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瓊行終83號)和xx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瓊97執38號的執行內容,撤銷九所新區國用(x8)字第19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宗地位於自治縣九所新區南區西住宅167號,面積284.2m2,用途為住宅用地。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現登報登出上述土地證,該土地證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xx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20xx年10月12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8

曾向我局申請土地證丟失補辦業務。經查,該地座落位於xx市道客村四里33號(原土地座落為xx市道客村5號),土地面積為119.97m2,土地證號為xx市國用(96)字第34354號,現我局決定通告登出該土地證。該證將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有異議,請自通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我局瓊山分局申訴,逾期不申訴則視為無異議,我局將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土地手續,並給予補發土地使用證。聯絡人:方,聯絡電話:。

特此通告。

  xx市國土資源局

  20xx年11月4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9

根據 年11月3日 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二中行初字第96號)判決、 年3月4日 省高階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瓊行終83號)和 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 )瓊97執38號的執行內容,撤銷九所新區國用( 8)字第19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宗地位於 自治縣九所新區南區西住宅167號,面積284.2m2,用途為住宅用地。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現登報登出上述土地證,該土地證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年10月12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10

根據xxx年11月3日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二中行初字第96號)判決、年3月4日省高階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瓊行終83號)和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 )瓊97執38號的執行內容,撤銷九所新區國用( 8)字第19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宗地位於自治縣九所新區南區西住宅167號,面積284.2m2,用途為住宅用地。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現登報登出上述土地證,該土地證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xx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20xx年10月12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11

根據年11月3日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二中行初字第96號)判決、年3月4日省高階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瓊行終83號)和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 )瓊97執38號的執行內容,撤銷九所新區國用( 8)字第19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宗地位於自治縣九所新區南區西住宅167號,面積284.2m2,用途為住宅用地。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現登報登出上述土地證,該土地證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xx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20xx年10月12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12

xxx向我局申請土地證丟失補辦業務。經查,該地座落位於xxx市道客村四里33號(原土地座落為xxx市道客村5號),土地面積為119.97m2,土地證號為市國用(96)字第34354號,現我局決定通告登出該土地證。該證將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有異議,請自通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我局瓊山分局申訴,逾期不申訴則視為無異議,我局將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土地手續,並給予補發土地使用證。聯絡人:xxx,聯絡電話:xxx。

特此通告。

  xxx市國土資源局

  20xx年11月4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13

根據xx年11月3日xx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xx二中行初字第96號)判決、xx年3月4日xx省高階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xx瓊行終83號)和xx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xx)瓊97執38號的執行內容,撤銷九所新區國用(xx8)字第19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宗地位於xx自治縣九所新區南區西住宅167號,面積284.2m2,用途為住宅用地。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現登報登出上述土地證,該土地證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xx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20xx年10月12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14

根據年11月3日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二中行初字第96號)判決、年3月4日省高階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瓊行終83號)和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 )瓊97執38號的執行內容,撤銷九所新區國用( 8)字第19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宗地位於自治縣九所新區南區西住宅167號,面積284.2m2,用途為住宅用地。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現登報登出上述土地證,該土地證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20xx年10月12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15

曾 向我局申請土地證丟失補辦業務。經查,該地座落位於 市道客村四里33號(原土地座落為 市道客村5號),土地面積為119.97m2,土地證號為 市國用(96)字第34354號,現我局決定通告登出該土地證。該證將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有異議,請自通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我局瓊山分局申訴,逾期不申訴則視為無異議,我局將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土地手續,並給予補發土地使用證。聯絡人: ,聯絡電話: 。

特此通告。

  市國土資源局

  年11月4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16

曾xx向我局申請土地證丟失補辦業務。經查,該地座落位於xx市道客村四里33號(原土地座落為xx市道客村5號),土地面積為119.97m2,土地證號為xx市國用(96)字第34354號,現我局決定通告登出該土地證。該證將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有異議,請自通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我局瓊山分局申訴,逾期不申訴則視為無異議,我局將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土地手續,並給予補發土地使用證。聯絡人:xxx,聯絡電話:xxx。

特此通告。

xx市國土資源局

  xx年11月4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17

曾向我局申請土地證丟失補辦業務。經查,該地座落位於市道客村四里33號(原土地座落為市道客村5號),土地面積為119.97m2,土地證號為市國用(96)字第34354號,現我局決定通告登出該土地證。該證將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有異議,請自通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我局瓊山分局申訴,逾期不申訴則視為無異議,我局將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土地手續,並給予補發土地使用證。聯絡人:,聯絡電話:。

特此通告。

  xx市國土資源局

  20xx年11月4日

關於登出土地證書的通告18

根據xx年11月3日xx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xx二中行初字第96號)判決、xx年3月4日xx省高階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xx瓊行終83號)和xx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xx)瓊97執38號的執行內容,撤銷九所新區國用(xx8)字第19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宗地位於xx自治縣九所新區南區西住宅167號,面積284.2m2,用途為住宅用地。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現登報登出上述土地證,該土地證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20xx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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