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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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報告的適用範圍越來越廣泛,不同的報告內容同樣也是不同的。其實寫報告並沒有想象中那麼難,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糾紛情況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糾紛情況報告

糾紛情況報告1

市林業局:

山林權糾紛的問題,我鎮已與開發區多次接觸,協商未果,現將有關情況具體彙報如下:

一、有爭議的山山名叫,記錄面積為70畝,此山一直是周姓墳山。一九八四年發放山林權證時,隸屬鎮,當年未發證給周姓,也未發給群眾,周姓並未在意。此次林改中,周姓提出並申請,要求發證,遭到開發區的`拒絕,不承認此塊插花山,恰巧又遇徵收,群眾要求更加強烈。

二、目前對方有明確的山林權證26畝,我方也接受這一事實,但不明確的山林權證,周姓一概不認。在一次協商過程中,鎮要求出示了所有對方認為是有效的證件,累計總面積超出實際面積36畝,累計結果很難令周姓信服,這是純粹的糊拼亂湊,周姓群眾非常氣憤,多次幾十人到開發區理論。

三、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於年11月28日來函認為此宗山林權屬糾紛純因周姓人家無理取鬧,胡業淦等農戶依法享有山林權,而周姓無任何山林權。對此意見我鎮認為處理不妥,認為應嚴格依照《江西省林業糾紛處理條件》執行,即向陽街道辦事處除26畝有效證件外,其它的44畝應雙方協商解決。

為確保市體育中心建設的順利進行,防止群眾上訪,減少不安定因素,請有關部門對此宗糾紛予以調處。

特此報告

糾紛情況報告2

教體局:

根據教體局指示精神,中心校非常注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積極營造和諧、穩定、人文、健康的教育教學環境。現結合我鎮實際,就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彙報如下: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落到實處。

中心校始終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及時召開由中國小校長、教師代表、學生家長代表共同參與的專題會議,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和工作制度,中心校以及各中國小設專人,負責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日常工作,確保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落到實處。

為進一步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力爭把工作做真做實,中心學校成立了以校長朱培傑為組長,各中國小校長為成員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全鎮中國小同時都成立了黨支部負責調解黨員、幹部之間的矛盾;工會負責調解校內教職工之間的矛盾;保衛科、警務室負責調解師生與校外人員發生的矛盾糾紛;班主任負責解決本班學生矛盾,年級組配合班主任解決班與班之間學生矛盾;學生家長委員會負責回覆學生、家長在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監督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由於我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體系分工明確,各施其職,相互協調,及時化解了各種矛盾,從而使校內師生員工和睦相處,教學秩序井然。

二、調查摸底、確定重點、及時全面掌握矛盾糾紛和信訪不穩定因素。

作為學校管理者和責任人,自身素質要硬,工作能力要強,這就要求每一位中國小校長不斷加強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不斷加強自身修養,做到品德高尚、業務過硬、懂政策、懂法律、責任心強。近幾年來,我鎮教育系統這支管理隊伍素質有了明顯提高,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能做到減少問題的發生概率,能做到及時妥善解決問題、能做到問題的解決不出校門。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科學決策是減少矛盾糾紛的關鍵;做到校務公開,增強管理透明度是減少矛盾糾紛的良藥。為此,全鎮各中國小很早就成立了校務公開領導小組。凡大事、重大決策及時公開。評優評先、年終考核、績效工資發放等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合理,並把結果公示,無疑義後再予以定局。

在做好家長工作中,中學校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認真辦好家長學校,提高廣大家長教育子女的水平和對學校工作的積極配合程度;二是要求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經常與家長聯絡,對存在問題要做到底子清、事因明、方法正、及時耐心主動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把大事化小,把小事化了。

然而,一所學校難以避免教師、家長和學生對學校管理產生意見。一旦突出問題和意見不及時處理,很有可能出現矛盾糾紛,甚至事態進一步激化。為此,我校的對策就是提供暢通的申訴渠道,熱情及時予以解決或答覆。如果教師、家長有意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條線領導能解決的由條線領導負責解決,條線領導不能解決的提交行政會議、教代會討論解決,學校解決不了的也要耐心做好解釋工作。近日,我們對中心校20xx年信訪,認真進行了一次清理,並逐一建立臺帳,做到底數清楚,有的放失,同時通過下訪、接訪及召開矛盾糾紛措底分析會等多種方式進行排查,把重要信訪及群體性的事件作為排查的`重點,對排查出來的問題,及時進行彙總,全面掌握了矛盾糾紛和信訪不穩定因素。

三、廣泛宣傳,提高認識,共同維護教育穩定。

加強輿論宣傳。利用各種手段廣泛宣傳維護穩定的重要意義及“中心校調處中心”的性持和作用,進一步暢通群眾信訪渠道,動員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支援和參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共同維護教育穩定。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使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全面建立“積極預防、及時發現、有效控制、妥善解決”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利用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廣泛深入開展《信訪條例》等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教師、學生及學生家長通過正當渠道反映訴求,不聽信謠言、不超越政策提出過高要求,有效防範簡單問題複雜化、區域性問題擴大化、小問題變成大問題,儘量降低解決問題的難度。使群眾依法有序上訪,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四、分級負責、歸口調處、明確職責、嚴格獎懲,充分調動了教師參與治校的積極性

健全完善各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注重加強預警預測,建立靈敏有效的資訊網路,及時掌握矛盾糾紛資訊,本著抓早、抓小、抓苗頭的原則,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調解、誰落實”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調處,把受理的矛盾糾紛調處責任落實到各中國小和個人。

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督促檢查,嚴格考核獎懲,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作為考察校長工作作風和處理複雜問題能力的重要內容,把工作績效納入綜合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對積極預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學校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因思想不重視,工作不主動,導致矛盾排查不及時,調處不到位,造成矛盾激化的,要堅決實行責任查究。

積極發揮工會、教代會的作用。學校的重大決策必須經教代會討論通過,並且在每月的教職工大會上要公佈財務收支情況;學校每逢節假日都要派人對退休教師進行慰問,對生病或有婚、喪等重大事情的教師,學校也要派專人看望。通過以上作法,充分調動了教師參與治校的積極性,進一步密切了學校與教師間的關係,增強了凝聚力。

糾紛情況報告3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案件與日俱增,案件型別也日益複雜。農地承包合同糾紛已成為三大涉農案件(其餘兩類為農村稅費糾紛和農村徵地糾紛)之首。在這些糾紛的背後交糅著各種利益衝突和傳統觀念與現代文明的碰撞,農村土地問題糾紛已成為社會共同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理性思考有關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認真總結這類案件的審判經驗,對於維護農民根本利益、穩定農村社群、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根據筆者所在法院近幾年受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情況,分析筆者所在地區這類案件的型別特點及問題成因,探討審理實務中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和一些具體問題,並根據一些案例提出了幾點思考和體會。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1、案件總量明顯增加。筆者所在法院近幾年受理的案件統計顯示,20xx年我院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4件,20xx年受理18件,20xx年僅1-5月就已受理23件。農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佔的比重也逐年增大。

2、集體訴訟和類似訴訟增多。由於村社組織將集體土地承包給他人後引發糾紛,村民起訴,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或要求將承包地收回重新發包。此類案件往往原告眾多,而且容易引發群體上訪,法院審理難度大。本院20xx年受理了合川市獅灘鎮任家村3社78戶農戶訴被告李隆富、任家村3社的糾紛後 ,20xx年又分別受理了任家村1社97戶農戶訴被告李隆富、任家村1社和任家村5社97戶農戶訴被告李隆富、任家村5社兩起同類型案件。此外,20xx年2月,我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了雲門鎮太平村3個社、吉福村5個社、任溝村1個社和水碓村1個社分別訴重慶萬壽生物醫藥開發有限公司共10起相同型別的案件。這類糾紛主要反映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中。

3、村社當被告的多。雖然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中,既有農戶之間的糾紛,也有村組起訴村民或農戶的,但目前村組當被告的案件較多。20xx年我院受理的18件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中,村社當被告的就有6件,比例高達的33%。村社當被告或因發包土地過程中單方提高承包費標準,或因一地多包,或因收回村民土地,或因農戶轉讓承包經營權後另行發包。其中,既有剝奪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土地經營權的違法行為,也有執行當地政策和依約履行承包合同的“合法”行為。

4、徵地或租地補償費用糾紛增多。隨著城鎮化程序的加快,緊靠城鎮的土地被大量徵用,徵地補償費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為農民密切關心的問題,伴隨著徵地款而引發的分配收益糾紛日益突出。同時,很多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表面看,可能是訴請繼續履行承包合同,或者請求返回承包經營權,但其實質是請求分配因土地被徵用或租用而產生的各種補償費。因筆者所在法院轄區自然資源豐富,近年來,隨著轄區內草街水利樞紐工程、富金壩水電站、西師育才學院、以及一些中小型水泥廠、礦石場的興建,大量糾紛因徵地補償費或租地費分配引發。以前因種地無利可圖而漠視甚至放棄土地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在利益的驅動下突然也對其經營權珍視起來。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型別

本院受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大致有以下幾類:

1、確認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主要是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出生、死亡、婚嫁、農轉非、參加工作等變更引起的糾紛。包括:(1)沒有取得承包地的,是否有土地承包經營權;(2)結婚後,戶口未遷出,是否應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3)死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隨承包地存在;(4)取得承包地後,因升學、進城等,戶口也遷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隨承包地存在;(5)自動放棄承包地,進城經商務工辦企業,但戶口仍在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存在。

2、經營權流轉糾紛。由於國家“三農”優惠政策的出臺,農村土地越來越俏。因以前農村土地流轉手續不完備、不配套,土地流轉行為不規範而引發的土地承包糾紛頻頻發生。一是轉包轉讓型糾紛。稅改前,種田效益不高,一些農戶將土地讓給他人承包,其稅費也相應地由接受者承擔。現在不僅土地稅費全免,而且國家還倒補貼,原承包戶主張轉包要求被轉讓戶退還其承包地,接收戶主張轉讓不願退,於是雙方發生糾紛。二是代耕代種型糾紛。以前不少農民棄田荒地,外出務工經商,又不承擔稅費和提留等。村幹部為不使稅費落空,讓其他農戶代耕代種,代耕代種農戶又履行了稅費義務,且稅改時這些耕地面積又納入了代耕代種農戶的計稅面積。現在原承包戶回來了,找代耕戶或村組集體要求收回自己的承包地,雙方發生糾紛。

3、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前文已經提到,隨著城市開發建設的加快和城鄉建設的迅猛發展,徵地或租地補償費用糾紛逐年增多。需要說明的是,這類糾紛不但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徵收的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各類補償費糾紛,也包括原土地承包者請求土地實際耕種者返回已經領取的土地補償費糾紛,還包括表面上訴請返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質上因返還土地不能而希望返回土地補償費的糾紛。前兩者案件是單純的給付之訴,後者則需要先確定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其承包經營權是否遭到侵害。

4、承包合同糾紛。一是因承包方違約引發的糾紛。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費和承包人隨意變更土地使用方式等 。其中前者佔此類糾紛的絕大多數,承包人有的是因為對發包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方面有意見,有的是合同對承包費交納的期限約定不明,有的是因為經營不善,有的是故意不交納承包費。二是因發包方違約引發的糾紛。如在農業承包合同期限中,發包方將農民的承包地隨意收回。這類糾紛既有違約,也包含了侵權。三是因承包合同損害了合同外第三人利益而被請求確認其無效。如本文開頭提到的“李隆富”系列案件。

5、經營權侵權糾紛。(1)違法收回“農轉非”承包地。農戶進入小城鎮落戶後,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其土地 。(2)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時對婦女實行有別於男子的歧視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強制收回出嫁女承包地。(3)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基層政府為搞退耕還林等政績工程,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由村社組織出面進行其他方式的承包。

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

1、歷史原因造成我國農村土地現狀比較亂,是糾紛產生的歷史性根源。建國以來,我國土地政策多經變化,一直處於一種多變的不穩定狀態。短短的50餘年,歷經了農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體所有制兩個大的階段,導致了農村土地產權關係大混亂。建國伊始的土地改革運動,實現了中國農民夢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從而確立了農民土地所有制,接下來是互助組運動,1953年開始初級合作社運動,農民的土地入股進行集體經營,1956年上升到高階合作社,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隨後在全國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開放,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採取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制度,成為了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演變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實現了“集體公有,農戶經營”。但是因為經營權範圍的限制和“政農不分”的中國特色,實施過程中農民的自主經營權受到嚴重限制。歷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國農村土地現狀的混亂局面。

2、法律和政策銜接不協調,是糾紛產生的法制性根源。從1983年1月中共中央關於《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的出臺,到20xx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法釋6號)的實施,歷經20餘年的發展過程中,我國對農業土地承包經營中產生糾紛的解決,走過了主要依靠政策調整到以政策調整為主、法律調整為補充,再到政策調整與法律調整並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調整的歷程。法律、政策的多變性和靈活性與土地變動緩慢的過程性、滯後性產生矛盾。例如我國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曾經推廣過“兩田制”,而在這種制度被國家認定不利於土地的長期利用之後,很多地區卻還在積極的繼續施行,與國家政策和法律脫節。

糾紛情況報告4

為了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管理局在認真學習宣傳阿左旗集中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的基礎是,及時成立了我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領導小組,討論研究制定了全域性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實施方案,明確了指導思想,工作原則、主要任務和目標,明確了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九個方面的工作重點,分三個階段開展了具體工作:

1、進行宣傳動員。管理局組織各科室、工區、排程中心、供水站、各站所召開專題會議,學習了自治區、盟、旗關於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精神、我局關於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切實領會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進一步統一干部職工思想認識,明確主要工作任務。

2、集中排查化解。管理局各科室高度重視排查化解供用水矛盾糾紛工作,緊緊圍繞管理局制定的工作重點,認真開展了執行制度、抓工作管理的檢查、認真查處和糾正工作人員在供水服務過程中,因工作不到位,引發的群眾供用水矛盾糾紛,對工作人員是利用工作職務之便向群眾吃拿卡要的問題做了認真的調整,在關心職工生產生活實際困難方面,組織辦公室、工會、婦聯工作人員深入生產一線開展了工作調研並及時向管理局作了彙報,及時監督檢查水管人員水費收支帳目,向用水戶及時公佈水費收支情況,對部分水管人員進行了清理和整頓,及時結清水費帳目,按要求向群眾進行了公開。對20xx年度水利工程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施工、質檢、驗收等工作進行了全面檢查和督查,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及時進行了整修,保證了工程質量。對全域性財務包乾經費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每季度經費支出情況進行了定期通報,規範了財務管理工作,較好的執行財務經費預算包乾制度。對水務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認真檢查,做到公開內容真實、程式規範、便於群眾瞭解,增強工作透明度。對水費購買有無超計劃、超水方購買水票、超計劃用水情況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制定完善了供用水管理制度,水管員管理制度和農戶種植管理辦法,對不按規定配水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罰教育。

3、積極發揮農民用水者協會的監督作用,發現問題及時向水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局水政監察科、灌溉管理工區積極深入嘎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召開聯絡會議,積極協商,及時依法規和條例調節水事矛盾和糾紛,使群眾反映的'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維護了用水戶群眾的利益,樹立了水管單位的良好服務形象。

4、維護正常供用水秩序,加強安全生產監管為保證灌區正常供水,我局積極加強與阿拉善電業局和中衛市水務局的水電排程協調工作,同時加強內部安全生產監管,定期召開每月一次安全生產排程例會,分析安全生產執行工作,加強安全隱患防範和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定期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進行裝置評級和升級達標工作,用時通報安全生產大檢查結果,提出安全隱患問題的整改措施和意見,督促相關科室及時進行整改,及時更換泵站大型變壓器和部分繼電保護裝置,搶修渠道危險段,對過水渡槽進行防滲漏塗護,保證了泵站裝置的正常執行和渠道輸水暢通,年內未發生安全隱患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保證了安全生產的認真落實,執行了安全生產的各項管理制度。

5、建立了矛盾糾紛化解登記制度,進一步完善了矛盾排查機制。管理局要求各科室對來信來訪群眾熱情接待、詳細登記反映人基本情況、時間、地點、反映要求調查處理事項以及調查核實協調處理的結果等有關具體事項。每季度進行一次排查,並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局矛盾糾紛排查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水政監察的執法調解作用,積極做好政策宣傳和來訪群眾的思想教育說服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過程中,既要依法按政策辦事,又要確保問題得到及時解決。

6、加強法制宣傳和輿論引導作用

管理局科室以信訪工作條例、水法、水法規條例、灌區供用水管理制度為重點內容,利用嘎查會議、農民用水者協會聯席會議進行宣傳學習,利用重大節慶活動發放宣傳材料,利用黑板報、專欄和孿井灘自辦節目進行廣泛宣傳,增強宣傳的覆蓋率,採取領導幹部接待日、下基層調研、現場辦公等方式解決處理問題。分管領導對分管科室親自督辦,很好地解決了水事矛盾糾紛問題,年內我局未發生一起因問題得不到解決而造成群眾越級上訪案件,為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總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是一項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關係到黨群幹群關係是否密切,關係到一個部門是否關心群眾,愛護群眾,為群眾排憂解難為實事的重大問題。我們相信,只要領導重視,各部門積極配合,高度重視群眾反映的問題,就是再難再複雜的問題也能能夠化解,得到解決,我們的黨群幹群關係會更加密切,服務人民群眾的工作會做的更好。

糾紛情況報告5

一.辦理涉農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1.涉農刑事案件罪名較為集中,外來務工農民及未成年人犯罪較為突出。一是犯罪罪名比較集中,且數量較多,主要涉及兩搶一盜,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罪名。二是外來務工農民犯罪比較高,經濟發達,吸引大量外來務工人員,因種種原因,其中部分人員逐漸聚集,形成團伙,滋生一些擾亂農村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行為。三是未成年犯罪較為突出,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

2.涉農民商事案件是涉農糾紛主題,數量繁多型別複雜。態勢:一是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等傳統糾紛為主要型別,其中,受農村道路建設不斷改善與機動車輛普及的影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數量激增。二是鄉鎮個體經濟發達,買賣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數量較多,民間借貸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經濟犯罪相互交叉企業相互擔保的現象較為突出。三是很多中小企業採取規模裁員,拖欠職工工資,斷保等手段應對經營困境,涉農勞動糾紛顯著增加。四是隨城鎮化程序,園區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的加快,因土地徵收引發的補償費分配糾紛成為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成為。

3.涉農行政案件數量雖少,但辦案難度較大。特別是涉及房屋拆遷,土地徵收等行政行為的案件,政策性強,牽涉面廣,影響大,有的屬歷史遺留問題,容易引發群體性的事件,行政協調難度較大。

4.執行工作成效明顯,但制約有效執行的因素仍然存在。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

二.當前人民法院服務農村改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苦難。

1.因農民法律觀念欠加強和法律程式不夠熟悉,給案件辦理程式執行,法律適用等帶來不利影響。一是法律文書送達難,村民不願提供有效聯絡方式,惡意逃避訴訟,當事人出庭應速率不高。二是案件事實查明難。訴訟能力欠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三是法律適用難,相關法律法規缺失,模糊或者與政策衝突,不能很好指導司法實踐。四是調解工作開展難,矛盾衝突尖銳,對立情緒嚴重。五是判決執行難。

2.涉農案件的辦理在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方面難度較大。農村是典型的熟人社會,互惠性關係緊密,農民期望糾紛得到化解的同時不傷害彼此關係,有時容易激化矛盾,引起上訪,上告,纏訪甚至聚眾鬧事。

3.司法資源配置效果不佳。案多人少,尤其是熟悉農村民風民俗,業務能力強,善於做群眾工作的一線審判人員數量不足,辦公條件差,保障條件有待提高。

4.訴調銜接機制需進一步完善和深化。一是訴調銜接機制比較原則,可操作性需加強;二是個別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與業務水平尚需提高;三是委託調解,協助提供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和責任機制。

三.有效化解涉農糾紛的對策與建議

1.立足審判執行實踐,有效解決涉農案件辦理難問題。一是完善立法指導,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建議對較為突出的有關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等為題作進一步規範,對土地承包糾紛法律和土地承包流轉的具體政策進一步予以完善。二是探索送達方式改革路徑,有效解決送達難問題。拓展送達方式和範圍,加強基層組織聯絡和溝通,加大法律宣傳力度。三是加強法律釋明,合理引導農民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四是加大調解力度,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五是依據農村被執行人的活動規律和不同時期的履行能力狀況,加大各類涉農案件的.執行力度。

2.延伸司法服務職能,從源頭預防涉農糾紛的發生。一是提出司法建議;二是定期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三是採取巡回法庭公開審判現場諮詢解答等多種形式加大法制宣傳力度。

3.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加強司法保障與法律服務能力建設。一是優化綜合部門與審判業務部門之間的資源配置;二是選派政治素質高,熟悉農村工作情況,審判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組成涉農糾紛合議庭;三是著力解決人民法庭經費和物質裝備保障,人員配備,職級待遇等問題;四是加強對審判人員的民風民俗教育。

4.完善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合力化解涉農矛盾糾紛。對已經進入司法程式的涉農案件,要在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大力支援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以訴調銜接工作機制為典型的多元化糾紛化解方式的功能優勢,以更好的化解矛盾,促進農村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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