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經濟法基礎重點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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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經濟法考試中,有哪些基礎知識需要掌握。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經濟法基礎重點知識的內容,歡迎閱讀借鑑。

2017經濟法基礎重點知識

  2017經濟法基礎重點知識: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適用範圍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銀行匯票的出票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申請書,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後簽發銀行匯票,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併交給申請人。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併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三)填寫實際結算金額

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並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填人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四)銀行匯票背書

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五)銀行匯票提示付款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六)銀行匯票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2017經濟法基礎重點知識:票據的概念

  (一)票據的含義和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當事人,是指在票據法律關係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當事人有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與保證人。

  (二)票據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

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後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託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2.非基本當事人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託,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是匯票主債務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並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三)票據的特徵和功能

1.票據特徵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2)票據是文義證券;

(3)票據是無因證券;

(4)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

(5)票據是要式證券;

(6)票據是流通證券。

2.票據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

(3)信用功能;

(4)結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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