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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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應納個人所得稅 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數

扣除標準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 ( 工資 、 薪金 所得適用)

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一金後月收入-扣除標準

年終獎繳納個稅計算公式:

(1)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

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

一個人的年終獎金為12000元,當月工資為3000元,則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數958.33對應的'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年終獎金應納稅額為:11500 ×3%=345(元)。

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由於低於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納稅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單位對職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12個月),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只允許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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